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通用3篇)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說 明
1. 本合同文字為標準文字。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諮詢。
2.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經營機構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
3.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 對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 對合同文體【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 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檔案。
7. 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
【本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於 號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號。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 。
施工許可期限: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期限 年 月 日;規劃文號:高規管 號、市高規建技 號。容積率: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 結構,層高為 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2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4、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1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該商品房單價不變,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產權登記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多退少補,互不計息;因設計變更造成套內建築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面積處理按上述約定執行;公攤面積誤差不發生多退少補 。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限期。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
2、分期付款
買受人共分二期付款,首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公積金/組合式支付。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鐵路公積金的方式支付;若鐵路公積金不予足額批准貸款的,買受人應在10日內以現金方式補足部分房款。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國家和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房建設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建{20__}9號) 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交房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9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因不可抗力(含異常天氣、異常地質狀況、政府或公用事業部門行為、公共壟斷、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或突發性社會事件(如罷工、靜坐、遊行示威等)或買受人逾期付款等原因;
3、因國家、地方重大政治、經濟政策實施,或國家、地方有關法令、規範性檔案等實施導致工期、開發進度、驗收等受到影響的;
4、因政府有關部門調整規劃、臨時限制行為導致工期受到影響的,或停水、停電導致停工的(以有關部門檔案、通知或報紙刊登的相關預告、通知或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
5、因氣候異常停工的(以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其他按國家或地方政策法規或規章規定可以順延施工工期的情形出現的。
因上述原因使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 產權證的,出賣人應在上述事件發生後九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並向買受人提供相關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檔案(如報紙、政府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資料、催繳通知等)。對因上述原因而發生延期交房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出賣人有權相應順延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以上變更導致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原房屋單價不變,並按變更後的實際面積計算房款及其他稅費,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2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由出賣人繼續施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係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交房之日水通、電通。
2、交房之日電梯交付使用
3、交房之日有線電視、電話線線管接到戶門。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要求,並至少提供臨時用水用電。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退房的,應在本條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後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並按已付房款的1%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不退房,逾期在3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在3至6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7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桂林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貳 份,買受人 壹 份,桂林市房產管理局壹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桂林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桂林 籤於 桂林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20__《房地產測量規範》為準。
附件三:裝飾、裝置標準
附件四: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請買受人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簽字或蓋章即視為理解、同意本補充協議的所有條款,並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一、關於付款
1、買受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公積金貸款方式或組合貸款方式支付的,除買受人交付的首付款(含定金)外,其餘房價款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支付至出賣人賬戶。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未能足額獲得貸款的,買受人同意於貸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房款,否則應按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貸款購房的買受人宣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充分了解現行的購房政策、貸款(含銀行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下同)的貸款政策、辦理條件、程式及需交納的全部資料及費用。
3、遇貸款機構調整首付款比例的,貸款購房的買受人應當按照貸款機構的要求及時補足首付款,貸款付款期限不作調整。
4、若因買受人未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導致按揭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出賣人有權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代為償還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代償之日起7日內償還出賣人代償款項,並按代償款項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在出賣人墊付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支付上述代償款項和違約金的,或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貸款機構解除借款合同的,則按第(2)項約定處理:
(2)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第三方。出賣人因此解除合同的,買受人除了按上述第(1)項承擔違約責任,還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30%作為違約金。
5、買受人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因買受人任何原因導致該商品房在辦妥房產證或他項權利證之前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適用本條第4款第(2)項約定處理。
6、該商品房單價、總價款為含增值稅價款,但不包含電信、有線數字電視的開戶費和辦理產權登記及產權契稅、房屋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基金、居委會和派出所入戶費、政府規定的應由買受人交納的稅費及其他應當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
7、若買受人為自然人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資訊如下:
單位名稱:無
納稅人識別號:無
註冊地址:無
聯絡電話:無
開戶銀行及賬號:無
買受人確保以上資訊真實、準確,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8、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論任何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解除、撤銷等出賣人需退還房價款的,或者發生面積差異處理出賣人需返還部分房價款的,出賣人在買受人配合出賣人按現行規定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及履行本合同與附件約定的其他義務後,向買受人退還相應房價款。
二、關於房屋交付
1`、雙方確認本合同內“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五單位驗收合格,即五方驗收合格。
2、買受人為兩方以上(含兩方)的,出賣人向其中一方交付,即視為履行完畢交付義務。
3、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商品房交付事宜,買受人應於交付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親自或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書須經公證)持有關檔案前往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如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須視為買受人對該商品房及一切所屬設施均無異議並同意接受該房產。
4、買受人應在接到收房通知後,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如認為該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標準或條件的,應在驗收期限內(通知書未規定驗收期限的,驗收期限為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5、鑑於該專案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完全不同於一般社群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定及佈局、環境設定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定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定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專案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專案(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不遲於該專案最後一期竣工交付的時間。
(3)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業主或經營者確定。出賣人對公共配套、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三、關於設計變更
1、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既不同意設計變更又不書面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視為買受人認可該設計修改方案並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2、在不影響該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並有利於買受人使用的前提下,出賣人對原規劃及建築設計方案做出細部的調整,買受人對此予以接受,出賣人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
3、該商品房的建築造型細部若出現與銷售資料不同,以政府審批檔案和建成後商品房狀況為準。
4、買受人因規劃、設計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配合出賣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買賣合同》撤銷備案及預告登記手續,在買受人未予配合前,出賣人有權順延退還購房款時間。
四、關於房屋交接
1、除出賣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外,出賣人以掛號信、特快專遞、手機簡訊、《桂林晚報》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買受人的,視為出賣人已盡到通知義務。出賣人選擇特快專遞方式通知買受人的,特快專遞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後(外省)視為送達。
2、在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前,買受人應付清或繳清全部房價款、稅金、維修資金、已經發生的違約金(如有)等全部費用。
3、買受人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但買受人存在未償還到期按揭貸款等情形的,該商品房交付日期相應順延至還清到期按揭貸款(或代償款項)之次日起7天內,且出賣人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4、《買賣合同》內所稱的“因買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包括但不限於買受人拒絕受領、遲延受領、買受人存在違約情形而出賣人行使抗辯權拒絕辦理入夥手續等情形。
五、關於產權登記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辦《不動產權證書》的,買受人應提交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所需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合同檔案、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維修資金交納憑證以及房產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檔案,並支付辦理所需的相關費用,逾期不提交或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2、雙方同意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730個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3、在買受人未補足面積差價款之前,出賣人如果持有買受人的《不動產權證書》的,有權暫時留置行使抗辯權以便買受人及時支付面積差價款。
4、商品房竣工後,如遇竣工驗收部門未及時對本專案進行竣工驗收工作或測量部門未及時向出賣人出具測量結果,則產權登記時間順延。
六、關於物業利用
1、出賣人如建設有小區會所、幼兒園、游泳池、室內外運動場館及所有功能房、貯物間、車位、獨立車庫、地下停車庫、自行車庫等該商品房所在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以及法律、法規、合同未明確確定歸屬的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
2、本房地產專案相應樓棟廣告經營權歸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無償使用本專案屋頂及外牆面等部位設定本專案。
3、出賣人有權根據市場需要選擇以租賃或轉讓等方式處理規劃車位或地下車庫的使用權。買受人在車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要求租賃或購買車位的,視為放棄優先租賃或購買權,出賣人有權對外出售或出租。
4、買受人簽署同意達成如下建築物使用管理之公共規約:
(1)防潮層功能房由與其上下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2)房產附帶平臺(含附屬花園)的,由與相對應平臺(附屬花園)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3)頂層的閣樓、平臺、屋面由相接的頂層閣樓買受人享有使用權,但該等建築物在消防要求上有緊急疏散功能,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審批建築結構形式,使用頂層閣樓之買受人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向樓下業主提供疏散之便利;
出賣人:桂林彰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2
出賣人:聯絡電話:________
買受人:
身份證: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買受人自願購買甲方開發的商品房,位於淄川經濟開發區眉山小區,第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室,該商品房用途為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輔房
[儲藏室車庫]_____單元____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二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並據實調整合同總價款。
第三條:房屋計價方式及價款。
1.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元;輔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______元。共計總房款為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水電無開戶費,暖氣開戶費以供暖部門標準,望釀村村委負擔20%。
3.除上述商品房價款外,甲方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代收下列費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該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計人民幣拾____萬仟佰拾元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5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該商品房封頂時再支付總房款4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再支付總房款1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其他款項付款時間
4.分期付款的時間(封頂、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為準。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滯納金。
1.逾期超過十五天時,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自動放棄購房權,乙方按總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
3.購房客戶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後悔約的,已收取的房款將作為違約金被甲方沒收。
如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為年月日,甲方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順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
2.受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響而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時;
3.其它經建築部門認可的不可預見因素時;
4.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導致工程延期;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付房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八條:交接。
1.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屆時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
2.若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仍沒按要求付清相應款項的,導致商品房不能辦理交接,按乙方違約處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保修責任及期限。
1.甲方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規範、質量標準施工,經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2.甲方在交房時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屬於乙方未按《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從而造成意外損壞,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協助維修。
第十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時間的。
交房時達到水、電通的基本要求,必須保證客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產權及使用權約定。
1.乙方所購房屋交付使用後,產權等由經濟開發區及望娘村委統一辦理。
2.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乙方按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和土地部門規定提交所有有關登記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不能及時向甲方提供產權登記手續及相關費用而導致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延遲或不能辦理,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選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責任方除負擔對方實際經濟損失外,另外負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娘村委一份),合同副本送有關部門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自行終止。
出賣人(簽章)
經辦人
年月日
買受人(簽章):
經辦人
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①: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買受人②: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買受人③: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護照: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買受人為兩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為按份共有的,約定的份額具體為: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不動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 定 名 )( 暫 定 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 現 房 )。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該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檔案)(不動產權證),(備案號)(不動產權證號)為 ,(備案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房屋座落) 。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戶型為 ,屬 結構,屋高為 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臺 個,非封閉式陽臺 個。該商品房(合同約定 )(適用於預售)(不動產登記 )(適用於現售)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四。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該商品房屬精裝修房,買受人應另支付精裝修價款,價款按建築面積計價,精裝修標準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不動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不動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不動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進行處理:
1.方式一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不動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不動產權登記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不動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 = [(不動產權登記面積 - 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1) ;
(2) ;
(3) ;
(4) ;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出賣人不得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預售商品房)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本工程建設。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為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現房)雙方約定全部房價款存入以下賬戶:賬戶名稱為 ,開戶銀行為 ,賬號為 。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佔全部房價款的 %。餘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向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三)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大寫) ,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時(抵作)商品房價款。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
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如辦理{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揭貸款的,買受人需在十天內向貸款機構提交按揭所需資料,每逾期一天,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貸款額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因買受人逾期提交按揭所需資料、逾期繳清辦理按揭所需相關費用及逾期配合銀行辦理按揭手續的,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若逾期六個月無法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扣除應付款的10%後退回剩餘房款。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賬戶名稱為 ,賬戶為 ,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3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質量驗收合格,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
2.該商品房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檔案。
3. 該商品房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驗收合格。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1)因供電、供水不按期供給影響,雨天無法開工相應順延交房時間;
(2)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車輛進出施工場地而影響工期的;
(3)因專案辦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驗收排期而造成延期的。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無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1)逾期不超過90天的,按本合同第十條1、(1)條款執行。
(2)逾期超過90天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超過90天后,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0.01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買受人退房的,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協助配合辦理完各種退房手續。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自出賣人公告通知交房之日起買受人不辦理交接手續的,視為出賣人已經將該商品房合格交付給買受人,該商品房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天燃氣等相關費用從約定交付之日起算,由買受人承擔。自交房之日起,該商品房受損和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政府行為等客觀原因而導致不動產權辦理延遲的,出賣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 由出賣人負責,使商品房的裝飾、裝置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線。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2.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
3.小區內各種配套設施及道路分期分批交付使用。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3) ;
(4) ;
第十六條 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出賣人應按規定向合同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 60 日內,雙方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體細則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90 日內(應當不超過90日,除買賣雙方有特殊約定外),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提交不動產登記機構。
4.如因出賣人的責任,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屬於出賣人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屬於出賣人所有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屬於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一)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 產權屬於出賣人所有並由出賣人經營管理 ;
2.會所:產權屬於出賣人所有並由出賣人經營管理; ;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訊,並與購房人約定將全部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未約定或未按約定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監管機構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
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銷售、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車庫、車位數量等於或者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轉讓或者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人。
根據規定,建設單位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買受人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根據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根據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應使用經有關職能部門核准備案的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裝飾、裝置標準
1、外牆:貼瓷磚。
2、內牆:普通批灰(混合沙漿批灰)打底、刮平。
3、頂棚:普通批灰(混合沙漿批灰)打底、刮平。
4、地面:水泥樓板地面,樓梯級水泥沙漿打平、均不壓光。
5、門窗:單開入戶門,戶內預留門洞,不設門扇。
6、廚房:水源到廚房外牆,廚房內牆普通批灰。
7、衛生間:普通批灰。
8、陽臺:普通批灰、欄柱為鐵欄柱。
9、電梯:沒電梯。
10、其他:供電到各戶門口,設獨立電錶一隻;供水到各戶廚房外牆邊獨立水錶一隻,水錶電錶費由買受人自理。
附件四:
附件五: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人(簽字並蓋章): 買受人(簽字並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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