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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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公司的名稱作為該公司的標誌,不僅含有商譽權,而且還受有關法律、法規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設立公司中要求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的,應當在報經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稽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檔案:(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面所列檔案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准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文書製作要點

(1)在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要註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要註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為其《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其身份證影印件。

(3)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中應有單位蓋章和組建負責人或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名。

(4)委託書要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或蓋章,而且要有委託單位的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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