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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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落實安全責任制,進一步提高抓好交通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增強師生交通法律觀念和安全意識,保障師生出行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責任書:

駕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大綱

一、責任目標

1、嚴格專用校車駕駛員准入制度,對所監管的專用校車駕駛員每學期組織一次考評,配合縣交警大隊、教體局組織好校車駕駛員年度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駕駛員是否具有駕駛專用校車資格的重要依據。對已經取消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不再准許其駕駛專用校車接送學生

2、加強專用校車的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專用校車超員運營行為,禁止病車執行等違章行為,認真落實教師跟車制度,確保將學生安全送到目的地。堅決杜絕大雪、冰凍、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狀況下用校車接送學生;切實落實好對非專用校車的監管責任,及時向交警部門舉報超員運營行為。

8、積極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師生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無違規駕駛機動車輛和乘坐非客運車行為。

9、制定完善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搶救,將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並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程式立即上報,不得瞞報、謊報或緩報。

10、本單位校車重大交通事故及駕駛人員負主要責任的死亡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為零。

二、獎懲

1、本責任書規定的責任目標,作為評選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

2、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實行交通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年內不評先進、不授予任何榮譽稱號;對責任人不評優、不晉級、不提拔使用。

4、對履行責任書不力,交通安全工作差,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根據情況給予以下處罰:(1)通報批評。(2)取消交通安全學校評優資格。(3)對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法律責任。

三、附則

1、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責任書執行期間,如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2、本責任書執行情況由鎮教體辦負責檢查、考核。

3、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鎮教體辦和責任單位各一份。

張家坡鎮教體辦主任:

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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