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問責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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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追責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幹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下文是甘肅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歡迎閱讀!

甘肅省實施問責條例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條 問責物件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學習,不認真研究部署,不積極推動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推進經濟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以及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違背經濟規律、客觀實際和群眾意願,盲目決定經濟發展重大事項、專案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推進政治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民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推動依法治省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導致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建設受到破壞,發生重大危害國家政治安全和政治穩定事件的;

(四)在推進文化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導致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得不到有力弘揚、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嚴重滯後、文化管理缺位、文化陣地失守、文化服務嚴重缺失、文藝創作和文化產品嚴重偏離主旋律的;

(五)在推進社會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推進教育衛生事業發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執行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等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突破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不顧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導致區域生態功能明顯退化、生態環境明顯惡化,或者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

(七)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級請示報告,存在瞞報、遲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黨的思想建設中,不認真貫徹黨的思想路線,不重視加強黨的理論武裝,不經常開展黨性教育,意識形態工作管理不力,導致思想政治工作嚴重削弱,錯誤傾向、錯誤觀點、錯誤言論得不到及時批駁和糾正,黨員隊伍理想信念、宗旨觀念出現滑坡和動搖,在重大風險和考驗面前不能發揮先鋒隊作用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三會一課”、黨員領導幹部過雙重組織生活、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實不力,不按期進行換屆,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執行不嚴,班子嚴重不團結,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問題和矛盾突出,對黨員疏於教育、管理和監督,長期不發展黨員或者發展黨員工作程式混亂、質量差,對不合格黨員聽之任之、不認定不處置,黨組織軟弱渙散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不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雙十條”規定及相關規定,不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查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態度不堅決、處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續,特別是對頂風違紀、不收手不知止和隱形變異的“四風”問題查處不及時、不嚴肅,導致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對擬任人選個人有關事項稽核把關不嚴,用人嚴重失察、“帶病提拔”、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等問題突出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委(黨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不認真履行謀劃部署、選人用人、制度建設、檢查考核、報告請示、聽取彙報、支援保障等職責,沒有做到全面從嚴治黨和改革發展穩定“兩手抓兩手硬、雙促進雙落實”,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不堅決貫徹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不認真履行組織協調、紀律檢查、黨內監督、作風督查、執紀審查等職責,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對發現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置、不嚴格執紀問責的;

(三)黨的領導幹部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班子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到親自調研、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親自排難,班子成員沒有做到具體部署、專題調研、談話提醒、整改督促、追責建議、履責報告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損害中央權威等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失職,管轄範圍內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重大決定、搞非組織活動、欺騙組織、違反請示報告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問題嚴重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失職,管轄範圍內以權謀私、違規購買贈送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等問題嚴重的;

(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失職,管轄範圍內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推諉扯皮、作風粗暴、漠視或者侵害群眾利益、損害群眾權益、破壞黨群幹群關係等問題嚴重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失職,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管轄範圍內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司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突出,失密洩密、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問題嚴重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失職,管轄範圍內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懲治腐敗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等問題,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且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查處力度不大,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不及時談話提醒、約談批評、函詢誡勉,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導致管轄範圍內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

(三)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不力,落實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整治和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不堅決,扶貧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問題多發,集體“三資”管理、土地徵收等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突出,管轄範圍內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反覆發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條 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五條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四章 問責程式

第十七條 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程式。巡視機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進行調查。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九條 實施問責應當準確認定相關責任。

(一)由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問責的,對黨組織進行問責,同時對參與決策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重點對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對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不予問責。

(二)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事項應當問責的,對該班子成員個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

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作出決定。

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於事實清楚的問責情形,可以不進行問責調查,直接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二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紀委(紀檢組)應當每月向上級紀委、每半年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一次問責情況。重大問題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實施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實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甘肅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甘肅省紀委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訊號。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於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絡實際、以上率下,敢於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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