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影印件的法律效力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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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丟了怎麼辦,借錢的證據啊,那麼有些人會留有借條的影印件,到底影印件是否有效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影印件的法律效力大綱
借條影印件的法律效力

範某向羅某借款1萬元,並且給羅某出具了借據。因借款到期後已經過了較長的一段時間,羅某向範某催還借款時,範某矢口否認。二人爭執不下,羅某便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範某返還自己的借款l萬元。羅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據的影印件,稱原件由於時間較長丟失了。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有中文譯本。根據該條規定,原告羅某應當向法院提交借據原件。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 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案中,原告羅某提供的事實,而被告範某又不予承認借據影印件的真實性,因此,羅某提交的該借據影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不能證明範某向其借款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不會支援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借款人還款後得知債務已逾訴訟時效,要求返還能得到支援嗎

20xx年1月14日,某村村民謝某以做生意資金週轉不靈為由向同村的胡某借款9500元,並向胡某出具借據一張,其中約定還款期限為3個月。還款期限屆滿後,謝某沒有按照借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胡某對此也一直沒有在意,從未催促謝某還款。20xx年4月,因胡某急需用錢,遂多次向謝某提起要求其儘快還款,謝某便於4月底將9500元全數還給胡某。還款後,謝某無意中聽別人說起債務過了訴訟時效便可以不還,謝某後悔不已,越想越覺得自己虧了,遂於5月初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債權人胡某返還其已經償還的95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規定的除外。

對於超過訴訟時效後如何處理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

本案中,謝某於20xx年1月14日向胡某借款9500元,約定於3個月內歸還,即20xx年4月14日前償還。還款期間屆滿後,謝某沒有還款,胡某也沒有催促。在這種情況下,到20xx年4月14日,謝某的債務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謝某可以不償還借款,但是其自願於20xx年4月向胡某償還了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相關規定,謝某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會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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