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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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提高對外服務效率和水平,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本辦法只適用於出口收匯網上核銷業務試點分局。

第二條 “出口收匯網上核銷”(以下稱網上核銷)是指出口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稱核銷單)和出口收匯等相關資訊,並將核銷單相關資訊與出口收匯資訊匹配後向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報告,外匯管理部門在稽核其真實性後通過網際網路將稽核結果反饋給出口單位的一種網上核銷方式。

“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以下稱網上核銷系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實現網上核銷而設計開發的應用系統,是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輔助系統。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網上核銷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辦理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相關手續,對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口單位可自願選擇網上核銷方式。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應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第二章 網上核銷登記管理

第五條 出口單位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後,按屬地管理原則,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網上核銷業務。

第六條 網上核銷方式分為網上核銷自動稽核和網上核銷人工稽核。實行網上核銷自動稽核的出口單位,除外匯局規定的應由人工稽核的核銷業務和報告資料外,不需到外匯局現場辦理。實行網上核銷人工稽核的出口單位,對其所有核銷業務,在通過網上核銷系統進行核銷單相關資訊和出口收匯資訊匹配報告後,需持規定的核銷資料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對具備下列條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單位,外匯局可在網上核銷系統中設定其網上核銷自動稽核資格:

1、上年度出口收匯考核不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2、近兩年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3、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可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向外匯局申請終止網上核銷業務。

第八條 出口單位違反網上核銷管理規定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外匯局可終止其辦理網上核銷業務或撤銷其網上核銷資格;對篡改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的電子資料和惡意攻擊外匯管理部門網站的出口單位,外匯局應立即撤消其網上核銷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被撤消網上核銷資格的出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核銷報告手續。

出口單位上年度考核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或發生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外匯局應取消其網上核銷自動稽核資格。

第九條 外匯局應將登記、終止、撤銷網上核銷業務的出口單位名單抄送當地稅務部門。

第三章 網上核銷資料管理

第十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應按規定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貨物進出口報關、出口收匯、國際收支申報及“中國電子口岸”網上交單等手續。

第十一條 外匯局按規定將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出口單位辦理網上核銷所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等相關資訊放置外匯管理部門網站供出口單位提取。出口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本單位需用於核銷報告的核銷單與出口收匯的相關資料資訊。在未實現將境內收匯、加工貿易合同資訊電子資料批量放置外匯管理部門網站的情況下,出口單位可在網上核銷系統錄入境內收匯電子資料、加工貿易合同資訊,以及可自行錄入需用於進料抵扣或衝減出口核銷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料。出口單位自行補錄入電子資料後,應按規定到外匯局現場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 出口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向外匯局報告的核銷電子資料與相關書面憑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單位應保證本單位網上核銷業務資料的真實性,不得篡改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的任何電子資料。

第四章 網上核銷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出口單位應分別採取以下不同的方式進行網上核銷報告:

(一)逐筆報告:對超過規定標準的差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逐筆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二)批次報告:對全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批次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三)來料加工批次報告:來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核銷報告。

(四)進料加工批次報告:進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核銷報告。

第十四條 出口單位在完成核銷單資訊與收匯資訊匹配後,需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進行網上核銷報告。

第十五條 出口單位應將加工貿易合同等相關資訊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報告。同一合同項下的核銷手續全部執行完畢後,應辦理該合同的結案手續。

第五章 出口收匯核銷

第十六條 外匯局利用網上核銷系統對出口單位上報的網上核銷報告進行自動稽核,將通過稽核的資料轉入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外匯局將已核銷資訊通過網際網路反饋出口單位。對未通過自動稽核的網上核銷報告,外匯局應列明原因,通過網際網路通知出口單位重新進行網上核銷報告或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第十七條 不具備自動稽核資格的出口單位,或者外匯局規定的不符合自動稽核條件的核銷業務和報告資料,出口單位應持規定材料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第十八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無需憑核銷單退稅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由外匯局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的已核銷資料清單。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外匯局和出口單位應妥善保管網上核銷的業務檔案資料。除按規定需長期儲存的,其他核銷檔案儲存3年。

出口單位對外匯局稽核通過的核銷資料應及時列印“出口收匯核銷資訊登記表”與相關的核銷憑證一併留存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網上核銷的相關電子資料,外匯局應儲存XX年。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口單位的網上核銷檔案儲存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辦理核銷業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頒佈出口收匯網上核

銷相關管理辦法後,本試行辦法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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