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保管理制度(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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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醫保管理制度 篇1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藥店醫保管理制度(精選4篇)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醫保管理制度 篇2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專案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範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並在病歷中籤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後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症,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並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並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

藥店醫保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援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範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專案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群)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稽核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專案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專案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範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資訊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資料,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資訊,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託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專案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規範、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式,製作並定期修訂服務協議範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資訊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資訊科技,建立全國統一、高效、相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資訊系統,實施大資料實時動態智慧監控,並加強共享資料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資料安全。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資料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物件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影、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物件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資訊,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物件資料或者相關資訊用於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洩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資訊和商業祕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資訊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對舉報人的資訊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稽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專案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專案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專案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資訊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資訊;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資訊;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專案;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專案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商業祕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藥店醫保管理制度 篇4

一、店面行為規範

1、客戶到店,接待人員必須馬上起立,“歡迎光臨”,主動迎接。前臺靠近自來水桶的人員提供倒水等服務。

2、嚴禁在店面大聲喧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前臺不允許放與專案無關的東西,如水杯、化妝包、鏡子、報紙、雜誌等。

4、有領導朋友來訪,由前臺人員負責引見並提供倒水服務。茶几處只用於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覺等。

5、業務、導購隨時作好接待客戶的準備,必須隨時有人在前臺,以免影響接待客戶。

6、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接待每一組到訪客戶(包括行業同行和參觀產品客戶)。

7、前臺電腦主要為日常辦公使用,嚴禁播放視訊音樂和上網。

8、業務員在完成來電和來訪客戶的接待工作後,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9、尊老愛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恥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訓管理

1、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2、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3、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鍼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建立公司內部微信群,實行網路線上的交流學習探討。

5. 當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及瞭解。一般可根據當地對開辦零售藥店許可的相關標準和GSP條款的相關要求。學習的步驟一方面是根據當地政策檔案,另一方面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老師進行溝通學習,再次可前往當地同等規模的藥店現場溝通學習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關條款要求。經營管理角度需要配備ERP軟體,對門店商品的進、銷、存、退進行閉環管理,確保藥品的體內迴圈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條款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對貴重物品(零售價100元以上)進行班次盤點交接,確保損失當班清理。

3、每月盤存措施,工作人員定櫃、定品種進行盤存數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藥品管理制度,藥品養護管理制度,貴重藥品交接班制度,積壓藥品申報制度等。

4、設定效期藥品(在入庫操作時即以錄入效期)管理功能,對效期在6個月,3個月和1個月內的藥品進行三級預警。先來的藥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議分組管理,責任到人,銷售時可串櫃,即保證商品的安全亦不影響銷售的連續性。

(三)客戶管理

1、根據與客戶的成交情況,督促員工做好顧客資訊的錄入工作,以備後期查詢和彙總,有可持續發展的客戶,要及時跟蹤反饋。

2、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瞭解客戶的產品需求情況。

3、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瞭解客戶的最終成交金額,分析客戶的消費能力,喜歡的產品款式、最終的暢銷品等,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做針對性的產品促銷活動。

4、建立產品微信交流群,與非同類各行業合作伙伴及潛在客戶的網上交流探討,鞏固合作伙伴、培養潛在客戶。

(四)銷售管理

1、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2、根據銷售計劃,制定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報老闆批准並執行。

3、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對以上兩種銷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吸取經驗,不斷提高店面的銷售業績!

(五)財務管理

1.主要涉及營業款、備用金、非現金支付方式對賬(醫保、銀聯、支付寶、微信以及其他聯營卡等等)、相關稅費的核算和及時繳納。

2. 對整個藥店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並錄入系統,同時匹配維護責任人(比如打粉機、體重秤、免費血壓計等等)。

三、店員職責及要求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範;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便調班或工休,需要調班或公休者須事前請示經理批准。

2、熱情待客、禮貌服務,主動介紹產品,做到精神飽滿,面帶微笑,有問必答。無顧客時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態,整理樣板或學習產品知識或互相交流銷售技巧。

3、每天對店面、店內地磚、樣板間等需要清潔的地方按要求進行徹底清掃,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無灰塵。

4、所使用的衛生清掃工具,應統一放置在顧客眼光觸及不到的地方,並做到清掃工具的清潔。

5、全店人員要團結一致,齊心協力把各項工作做好。不準提前下班或提早關門停止營業。下班時,切斷電源,鎖好保險櫃和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6、每月填制銷售明細表,便於月底銷售統計。檢視庫存表,瞭解現有的產品,對產品效能和優勢有更多的學習,並針對庫存的產品進行鍼對性的銷售。

7、努力學習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引導顧客參觀展廳,詳細熱情介紹相關產品特點,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店長完成銷售工作。

8、強化個人資料分析能力,對重點經營指標結合對比區域兄弟門店綜合水平進行比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經營指標。並對目標提升指標列出改善方案並推行;強化員工學習能力:強化門店所有售賣商品的專業知識以及不同品類和品種的關聯性學習。積極主動與上級資源部門進行溝通,爭取有利促進銷售和對抗競爭的資源,最大化提升銷售額(市場佔有率)和毛利額(盈利基礎)的基礎上,合理控制費用支出。

9、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四、工作流程

(一)組織晨會的召開

1、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2、傳達老闆重要檔案及通知。

3、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4、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5、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二)對店內狀況的'確認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櫃、樣板的衛生清潔情況。

2、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3、檢查當天需送貨的客戶資訊,與客服溝通好安排送貨事宜

五、接單流程

接待客戶—分析客戶—確認定單交款—接單下單(客服)—完成定單。

1、每接待一位客戶,由當事銷售人員在客戶來訪登記上記錄。

2、客戶、設計師和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前臺必須全體起立,以示尊重。

3、銷售人員接待完客戶並完成應做工作後應立即回前臺。

4、老客戶、電話預約客戶到店面詢問相關事宜,都算先前職員接待客戶一次。

5、只要客戶詢問有關事宜,即算接待客戶一次,認真填寫客戶資料。

六、績效管理

(一)銷售計劃制定

1、應根據當季到店人數、店面成交率、店面單筆成交金額制定當月銷售計劃,再把計劃分解到每一週、每一天。

2、該計劃必須包括總銷售額、上月的實際銷售額對比,分析差額。

3、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暢銷品、滯銷品進行分析,並對促銷活動提出建議。

(二)銷售計劃執行

根據銷售計劃認真執行,經理應對每天計劃執行情況作出總結,分析各成員對進店的顧客的接待情況、顧客資訊的收集情況,督促導購員、業務員進行電話回訪或上門拜訪,確保與進入店面留資訊的顧客都能達成交易。

(三)執行情況分析

1、每週、每月每位員工要對經理就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分析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關店面的各種獎勵。

2、經理對整個店的銷售負責,並要就每週、每月的執行情況作出述職報告,分析新老顧客的銷售比例及和計劃的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評選。

(四)績效考核及獎勵、處罰

1、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行分析,對完成銷售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員工進行合理獎勵;

2、對於長時間銷售不達標或者管理、服務水平執行較差的員工,將給予自動降薪或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人員檔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請休假制度、會員管理制度、促銷活動執行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退換貨制度、培訓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擬定後,必須完成培訓,且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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