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精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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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精選19篇)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11、視窗、陽臺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定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定在建築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並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執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檔案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裝置、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築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築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定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定防火捲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塗黃色警示標誌,用於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於劃分防火分割槽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塗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櫃檯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佔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並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設施、裝置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定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牆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牆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5米;疏散指示標誌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90 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於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誌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後,按設定的控制程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定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並認真填寫記錄。

1、檢視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佔用、堵塞或上鎖。

2、檢視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檢視疏散指示標誌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4、檢視防火門、防火捲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錶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後,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線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訊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線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線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線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迴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訊號,並指示故障型別。聲故障訊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訊號時,聲故障訊號應再啟動。光故障訊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割槽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訊號,觀察該防火分割槽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裝置訊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裝置接到火災報警訊號後,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訊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並向消防控制裝置反饋其動作訊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現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端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裝置訊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裝置應有該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訊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後,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於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於60dB時,重複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後揚聲器播音範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並與環境噪音對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3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定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視窗、陽臺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範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稽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稽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專案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專案;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專案;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專案;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資訊,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裝置,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裝置,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稽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將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稽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將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稽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稽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程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宣告,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複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登出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登出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物件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物件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物件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物件、評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建設專案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洩露被評價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專案;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物件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稽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物件確認後,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範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物件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專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洩露被評價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物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於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複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佈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5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週期是:公司每月一次、專案部每週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安全檢查制度。

看:檢視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誌、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裝置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杆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裝置、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專案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週安全檢查外,專案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颱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後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鬆懈、思想麻痺等而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制度。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6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杆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於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後,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為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杆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衝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繫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衝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的掛鉤鎖釦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於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衝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衝擊力,或者採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衝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都應視為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為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釦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為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7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定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築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裝置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資訊。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誌的使用場所與型別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菸”、“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2、裝置、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裝置、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誌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誌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裝置、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裝置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誌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誌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裝置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控”、“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誌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裝置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誌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裝置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誌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定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誌牌。

2、安全警示標誌應設定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誌設定後,未經施工專案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誌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8

安全疏散是指引導人們向安全區域撤離。例如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為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域,建築物應設定必要的疏散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疏散保護區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樓梯等;確定建築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如商場的營業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100人不小於1米計算,且規定有最小淨寬,如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於1.3米,住宅為1.1米,還必須設定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的視聽訊號。

第一節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出口數量、寬度和距離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著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定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定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第二節 安全疏散設施

一般來講,建築物的安全疏散設施有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急廣播及輔助救生設施等。對超高層建築還需設定避難層和直升飛機停機坪等。

一、疏散樓梯和樓梯間

作為豎向疏散通道的室內、外樓梯,是建築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樞紐,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樓梯間防火和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響著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消防隊員的救災工作。因此,建築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高度、層數,正確運用規範,選擇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樓梯,為安全疏散創造有利條件。根據防火要求,可將樓梯間分為開敞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室外輔助疏散樓梯四種形式。

(一)一般要求

1.樓梯間的佈置,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並儘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樓梯間應靠近標準層或防火分割槽的兩端佈置,以便於雙向疏散。

3.靠外牆設定,便於自然採光、通風和消防人員的援救行動。

4.除與地下室連通的樓梯,超高層建築中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上下直通,不變動位置。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樓梯間位置變更,遇有緊急情況時人員不易找到樓梯,延誤疏散時間,造成不應有的傷亡,特別是賓館、飯店、商業樓等公共建築。

5.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與首層之間應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一般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與其他部位隔開,並直通室外。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為確保人員迅速疏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在首層與地下室、半地 下室樓梯間設有防火分隔設施,既可有效防止疏散人員誤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又能阻擋火勢、煙霧蔓延。

6.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 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7.疏散樓梯間和走道上的階梯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因踏步寬度變化,緊急情況下易使人摔倒,造成擁擠,堵塞通道,因此不應採用。由於建築造形的要求必須採用時,其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夾角不超過10度,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的寬度不應小於220mm。

8.居住建築內,可燃氣體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如必須穿過時,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二)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是指建築物內由牆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在低層建築中廣泛採用。由於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無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就會成為煙火蔓延的通道,因此,在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中不應採用。除《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應設封閉樓梯昌、防煙樓梯間的建築外,其餘一般建築均可採用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除應滿足疏散樓梯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至最近的樓梯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

2.樓梯間在底層處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當一般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定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3.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梯段之間的水平淨 距不宜小於150mm。

4.除公共走道外,其他房間的門窗不應開向樓梯間。

(三)封閉樓梯間

封閉樓梯間是指用耐火建築構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中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一般應設封閉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多層旅館及超過五層的其他公共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包括底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2.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高層工業建築(廠房、庫房)。

3.甲、乙、丙類生產廠房。

4.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單元式住宅除外)。

5.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宜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7.高層建築的裙房。

8.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9.人防工程地下為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於10m時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對封閉樓梯間的設定要求:

1.樓梯間應靠外牆,並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定。

2.高層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啟。

3.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四)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是指具有防煙前室和防排煙設施並與建築物內使用空間分隔的樓梯間。其形式一般有帶封閉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陽臺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等。

一般應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2.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3.塔式高層住宅。

4.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

5.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

6.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7.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停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8.人防工程當底層室內地平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於10m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層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防煙樓梯間的設定要求:

1.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2.前室的面積,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的前室不應小於10平方米;對於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面積不應小於6平方米;對於人防工程 不應小於10平方米。

3.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五)室外疏散樓梯

室外疏菜樓梯是指用耐火結構與建築物分隔,設在牆外的樓梯。室外疏散樓梯主要用於應急疏散,可作為輔助防煙樓梯使用。

室外疏散樓梯的設定 要求:

1.樓梯及每層出口平臺應用不燃燒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

2.在樓梯周圍2米範圍內的牆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3.樓梯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米,傾斜角一般不宜大於45度,欄杆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或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內走道。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要從房間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過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經之路,通常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帶。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簡明直接,儘量避免彎曲,尤其不要往返轉折,否則會造成疏散阻力和產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內不應設定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

3.走道的結構和裝修。因為走道是火災時必經之路,為第一安全地帶,所以必須保證它的耐火效能。走道中牆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同時,走道與房間隔牆應砌至樑、板底部並全部填實所有空隙。

4.走道的寬度一般應計算確定,具體要求參見本章第二節有關內容。

(二)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直接影響疏用時間和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因此,必須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正確的運用規範,根據不同建築提出具體的要求:

1.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高層建築與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為保證通廊式住宅建築的人員能迅速安全疏散,當小樓梯設在戶外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當小樓梯設在戶內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最遠一個房間門算起。小樓梯一段的疏散距離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

2.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人防工程內最遠一點到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3.一般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4.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5.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三、安全出口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築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定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定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且易於尋找,並應有明顯標誌。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割槽,當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的1.4倍的公共建築。

2.塔式高層建築內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定,當確有困難時,可設定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實體牆分隔。

(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定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定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實踐證明,高層建築採用剪刀樓梯作兩個安全出口,是一種既節約建築面積和投資,又能滿足火災時緊急疏散的較好措施,但由於有的設計人員對剪刀樓梯在安全疏散上應具備的功能不甚瞭解,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沒有用隔牆隔開,不能形成每座樓梯的上面和下面為各自獨立的樓梯間,起不到真正兩個疏散樓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樓梯只有一個與電梯廳合用的前室,失火時一旦合用前室被煙火封住,人員無法通過樓梯疏散脫險等等。

3.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4.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5.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6.高層建築(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

7.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定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0.9米。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定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8.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啟的門,但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2)二、三層的建築(醫院、療養院、託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3)單層公共建築(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如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設有不少於兩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如頂層區域性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 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3.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如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通至屋頂。

4.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xx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體育館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觀眾廳,宜採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觀眾廳,宜採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利用防火牆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割槽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三)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2.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牆隔成幾個防火分割槽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分割槽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定一個門。

5.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四)設定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 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分鐘。

四、消防電梯

電梯主要用於高層建築中。消防電梯的用途在於火災時供消防人員進行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用的。因為普通電梯在火災時由於切斷電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隊員只靠攀登樓梯進行撲救,往往因體力不足和運送器材困難而貽誤滅火戰機,影響撲救火災及搶救傷員工作,因此,高層建築必須設有專用或兼用消防電梯。

(一)消防電梯的設定場所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1.一類公共建築。

2.塔式住宅。

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過32米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5.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及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

(二)高層建築消防電梯設定數量的要求

1.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平方米時,應設一臺。

2.當大於1500平方米但不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兩臺。

3.當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三臺。

4.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三)消防電梯的設定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10平方米。

2.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3.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割槽內。

4.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定,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捲簾。但合用前室的門不能採用防火捲簾。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公斤。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執行時間不超過1分鐘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9.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定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1.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9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於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裝置按裝置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裝置和非完好裝置,並分別制定具體考核標準;

2、對所有裝置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並做好執行記錄;

3、裝置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裝置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後,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專案應明確檢修專案負責人,檢修專案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排程,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裝置、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洩壓、排爆、排毒乾淨,經取樣分析合格,並在與其它裝置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裝置作業,應辦理裝置作業證,如裝置停電後,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後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裝置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並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後,一切安全裝置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裝置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並做好裝置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裝置、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裝置必須保證連線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裝置、線路的執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裝置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0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元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麵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列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資料,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排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著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線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1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裝置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汙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裝置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除錯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線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裝置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資料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資料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裝置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2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範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1、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部門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範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集團運營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2、年度計劃的編制:各事業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運營部提報下一年度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運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向總裁辦公會提報年度勞保用品配備、採購計劃。財務部依據批准後計划進行預算編制。

3、採購:勞保用品的採購以集團公司集體採購為主,以各事業單位採購為輔的方式進行採購。大宗物品(三萬元以上)應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採購,由運營部根據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編制標書,併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企業管理部根據招標情況對大宗物品進行採購。只是在事業部內部而非跨事業部、直屬子公司員工均可以使用的勞保用品,經事業部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後可以自行採購。

4、庫存管理: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庫存管理,使用部門根據計劃以事業部為單位進行領取。原則上事業部每年4月份、9月份兩次領取勞保用品,出庫單要一式三份,領用事業部、財務部、企業管理部各存一份。領取後的勞保用品由使用部門對未發放的勞保用品進行管理。

四、勞保用品的費用列支

由財務部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列支和稅前扣除。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範圍:集團一線生產人員及集團直接從事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2、各事業部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事業部必須註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3、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核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勞保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六、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後會,佈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集團公司運營部、人力資源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七、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並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八、本制度由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3

一、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專案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4、各專案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並填寫《安全標誌設定清單》。

5、 安全標誌牌應設定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定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誌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汙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專案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4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著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定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定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5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效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效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裝置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採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6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裝置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標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7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危險、有害因素起到控制、預防、減少、消除作用而配備、設定的安全設施(裝置、裝置)始終保持正常、有效,特制定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二.職責範圍

1. 綜合辦公室

1) 為公司安全設施主要監管部門,負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2) 協助最高管理者,確保安全設施、裝置資金的投入,參與安全設施的設定、配備確認工作。

3) 參與保證安全設施正常和有效狀態的日常、定期檢查工作。

2. 生產部

1) 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安全設施的選型、配製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保持正常、有效狀態的 日常維修、除錯、點檢工作。

3. 車間

1)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點檢工作。

三.安全設施定義及分類

1. 定義: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以內

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裝置)和採取的措施。

2. 分類(分三類)

1) 預防事故設施

2) 控制事故設施

3) 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四.公司現有安全設施狀況(參見公司安全設施一覽表)

五.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

1.安全設施的設定和採購

1)新投資建設專案

依據建設專案設立時的國家相關勞動健康、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由設計單位按國家相關設計標準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配製,和建設專案一起進行安全設施的購入和安裝。 2)非新投資建設專案隨國家新標準要求或既設安全設施的修繕、更換過程中需要配製的出現的採購,由辦公室、生產部、車間協同選型、採購。

2. 重要安全設施日常、定期點檢、強檢和確認 1) 定期點檢、強檢標準和責任部門(見下表)

2)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司管理者,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設施檢查,以確認公

司安全設施的正常、有效性,監督責任部門對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狀況。

3. 安全設施異常情況的處置

1) 對安全設施發現有損壞需要維修、保養的,交維修班進行修復。

2)關聯部門認為無效或設定不充分的安全設施,可提交辦公室,經公司領導確認批准後,及時進行更新或添置。

3) 各責任部門日常工作中發現安全生產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提交責任部門領導,及時進行處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需同時提交給辦公室,以便公司領導及時研究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隱患。

4) 各責任部門在日常、定期點檢中發現安全設施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進行改善。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8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承壓水開採未按防治水專項措施進行採掘活動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超防突檢測範圍進行採掘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團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排程室主任職務

接到緊急彙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路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斷層、陷落柱、突出危險煤層等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擔任主負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同一地點發生兩次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煤礦建設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副處長職務

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辯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沒有編制年度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進行避災演習的;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無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無風、微風作業的;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並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立體化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 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資料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 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裝置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資料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執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第五條 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 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 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的;在用電氣裝置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執行的;大型裝置、特種裝置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迴圈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 “扒、蹬、跳”執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 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不採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 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幹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檢視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勞資部門)執行;對工人的留用檢視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報工會審查通過後執行;對因區、隊長失職失察、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採區集中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 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強行組織,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範圍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採必須編制設計,並按程式批後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 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礦井未實現雙迴路供電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裝置工藝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定“三專兩閉鎖”;區域性通風機、機電裝置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採掘工作在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定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採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採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專案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區(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人或科級以下幹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築、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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