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8W

財政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財政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過錯責任的追究,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根據《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過錯責任的追究,應堅持責任自負、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對過錯責任的追究,一般採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對嚴重的過錯責任,從重處罰。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本機關及下屬單位。

第二章過錯的界定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的過錯責任,是指在執行公務和辦理業務過程中,由於徇私徇情,吃請,玩忽職守,業務素質差或其他原因造成應當追究的錯誤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過錯責任,應予追究: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2)違反法律、法規程式的;

(3)利用職權造成錯誤責任的;

(4)超越職權造成錯誤責任的;

(5)接受說情、吃請、造成錯誤責任的;

(6)不負責任、不深入調查造成錯誤責任的;

(7)不聽從領導或他人正確意見,主觀行為造成錯誤責任的;

(8)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指使他人造成錯誤責任的。

第三章過錯責任的劃分

第七條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

(1)二人以上承辦的事項發生過錯責任的,由主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其他人員負從屬責任;

(2)集體討論決定發生過錯責任的,由主持討論的人員負主要責任,堅持錯誤意見的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八條一般同志與領導同志的責任

(1)一般人員的正確意見被上級領導否決後仍依領導指示辦理而出現過錯的,由領導負過錯的全部責任;

(2)一般人員在執行公務、辦理業務中,沒有講清實際情況,或隱瞞重要情節和事實,使領導決策失誤造成過錯的,由一般人員負全部責任。

第四章過錯責任的承擔形式

第九條根據形成過錯責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後果,分為嚴重過錯責任、一般過錯責任。

(1)已經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為嚴重過錯責任;

(2)已經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過錯,經指出未能改正,影響到財政機關聲譽和財政幹部形象的,情節較重並造成一定後果的,為一般過錯責任。

第十條過錯責任的承擔形式

(1)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2)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3)扣發工資或獎金,取消評模資格;

(4)免去現任職務;

(5)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6)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過錯責任的追究

第十一條過錯責任的追究,要嚴格區分過錯責任的性質,過錯責任發生的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及後果。既要堅持原則,有錯必究,又要實事求是,慎重對待。

第十二條因徇私徇情、吃請造成過錯責任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和追究:

(1)形成輕微過錯的,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或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處理,並取消當年的評模資格;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扣發1-2個月基本工資,責成寫出書面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在給予相應黨紀處分的同時,扣發1-5個月基本工資,延期一至兩年晉級晉職,直至免去現任職務,降級降職。

第十三條對於玩忽職守造成過錯責任的,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以下追究和處罰:

(1)形成輕微過錯的,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扣發1-2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在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的同時,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延期晉級晉職,直至免去現職,降級降職。

第十四條對於因業務素質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過錯責任的,除根據情況給予以下處罰外,要限期提高業務素質,對超期未提高素質又形成過錯責任,從重追究:

(1)形成輕微過錯責任的,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責成寫出書面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除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外,同時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延期晉職晉級,直至降職降級。

第十五條造成過錯責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予以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錯責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予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六章過錯責任的發現途徑

第十七條過錯責任追究,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1)通過當事人的申訴;

(2)通過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或其他部門批轉的案件;

(3)通過群眾來信來訪反映;

(4)通過執法檢查發現;

(5)其他發現形式。

第七章過錯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十八條財政局成立過錯責任追究領導組,成員如下:

組長:李寶珠

成員:楊文英薛建中陳商珠樑明學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會計監察股。

主任:陳商珠(兼)

成員:劉紅菊張美萍馬新勇

第十九條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並組織對過錯責任案件的調查;

(2)確認過錯的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3)受理錯案責任者的申訴。

第二十條對過錯責任的追究,由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提出意見,交過錯責任追究領導組研究,按程式進行,由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自確認過錯責任之日起,責任追究一般在1個月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從被確認之日起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辦公室執法過錯追償

1、在負責檔案收發、整理、歸檔過程中,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現洩密現象,情節較輕者,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並調整工作崗位;造成重大損失,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2、未經局領導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證明,提供經費提保造成經濟損失,追償本人1-5個月基本工資,並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由於工作失誤,造成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清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違反規定報銷、胡支亂花、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預算股執法過錯追償

1、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年報不按規定內容、期限上報和報表數字不真實、不準確的,對責任人批評教育,三次以上者扣發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2、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撥款的,不根據用款單位批准的預算指標,超計劃撥款或越級辦理預算撥款的,扣發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並予以通報批評。

3、未經政府批准擅自改變預算,使平衡的預算髮生赤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4、未經財政部門或者授權機構批准,擅自辦理預算收入退庫,對責任人批評教育,並扣發其1-2個月基本工資。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庫款,由財政部門責成追回國庫庫款,並給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在編制預算、辦理預算撥款過程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股執法過錯追究

1、違反辦事程式,造成嚴重後果而發生賠償損失的,對責任人追償本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在編制預算、辦理預算指標追加追減過程中,,違反法規造成損失賠償的,對責任人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

3、在轉發有關檔案、草擬各種制度、登記專款賬和指標臺賬以及編制報表過程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失誤,對直接責任人追償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

4、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於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資料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農業股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法定程式,弄虛作假,擅自下達預算指標或工作失誤,使預算指標不能及時下達造成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考察不真、立項不準,造成投放的週轉金不能按時回收或損失浪費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3、在年初包乾經費測算和預算執行追加追減過程中,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社會保障股執法過錯追償

1、按法律程式編制預算決算,造成失誤者,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稽核、下達專項資金(基金)時,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除追究科室責任人外,對有關責任人追償3個月基本工資。

3、科室領導因玩忽職守,對工作造成嚴重錯誤的,對科室領導追償1-3個月基本工資。

4、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於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資料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5、在離休醫藥費掛賬和報銷中,違反程式或規定,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5個月基本工資。

綜合管理股執法過錯追償

1、因個人工作過失管理不善,造成單位預算外資金損失,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2、因個人過失造成資金流失,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因玩忽職守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並予以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3、因工作失誤,造成票據丟失,或違規發放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因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造成票據失盜,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並追償1-5個月基本工資。

4、違反《行政處罰法》,擅自給沒有處罰權的單位發放罰沒票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除責任人限期收回外,並扣發其1-3個月基本工資。

5、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於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資料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會管監察股執法過錯追償

1、在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考試、發放和換證工作中,不按有關法規執行造成過錯責任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在會計資格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違紀作弊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並追償1-5個月基本工資。

3、在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過程中,,弄虛作假,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4、對檢查出的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對申請複議的單位不按時複議的,追償責任人1個月的基本工資。

5、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定標準和程式實施處罰,對單位財產造成損失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的基本工資。

6、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吃請、,造成重大損失,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後果嚴重的,除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外,並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企業股執法過錯追償

1、因個人工作過失管理不善,造成單位資金損失,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工作失誤,造成報表資訊失真或國有資產流失的,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

3、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於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資料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世行辦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辦事程式,弄虛作假,擅自放貸或工作失誤,造成一定影響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考察不實,稽核不嚴,造成投放的世行貸款不能按時回收或損失浪費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3個月基本工資。

3、因個人工作失誤,不能及時報賬,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調離工作崗位,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

4、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吃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執法過錯追償

1、不按照規定編制會議費預決算,造成失誤者,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違反法定程式,越權審批採購專案的,造成一定影響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3、違反《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核算中心執法過錯追償

1、因工作失誤,稽核不嚴,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違反辦事程式,弄虛作假,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3、月、年報表不及時,或由於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資料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4、在辦理業務過程,吃請,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響,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後果嚴重的,除追償本人1-5個月基本工資外,並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經濟建設股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法定程式,弄虛作假,擅自下達預算指標或工作失誤,使預算指標不能及時下達造成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2、對違反財務報賬程式,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3、在年初包乾經費測算和預算執行追加追減過程中,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