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複議決定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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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複議決定書範文

申請執行人李偉、張澤玉申請複議宛城區人民法院一案複議

決定書

(20xx)南中執復字第2號

複議決定書

宛城區人民法院:

你院在執行李偉、張澤玉申請執行南陽中奇機電有限責任公司購房合同糾紛一案中,20xx年12月16日,孫書閣向你院提出異議。你院經聽證審查後於20xx年1月5日作出(20xx)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認為根據《民訴法》第204條之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現異議人孫書閣認為在訴訟過程中,你院下發的(20xx)宛民初字第1648號、第1649號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產並非被執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錯誤的,故應按上述規定由異議人通過訴訟程式處理。訴訟期間你院暫不對所查封的房產進行處理,待該房產所有權明確後,再作出處理,故該房產維持現狀,另據《查封規定》,訴訟保全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你院下發停止施工通知書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十一項、第202條、第204條,裁定駁回了案外人孫書閣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李偉、張澤玉不服,於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複議,認為,一、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中止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裁定駁回孫書閣異議後,據法律規定,應當繼續恢復執行,而不是中止執行。二、本案不存在權屬的爭議,宛城區法院作出的裁定對查封財產暫不作處理,待產權明確後,再處理,故該房產應維持現狀是錯誤的,請求依法變更該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

本院經審查後認為,因為孫書閣作為案外人,在案件執行中提出異議,你院在(20xx)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並無不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作為案外人、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對裁定不服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或另行訴訟解決,該條沒有賦予其申請複議的權力,而你院在該裁定中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確屬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下:

由你院對(20xx)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的不當之處自行糾正。

本決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二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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