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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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審查意見

答覆審查意見範文一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以下意見陳述是針對審查員xx年xx月xx日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出的。申請人仔細研究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與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檔案1-2,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缺陷,申請人對申請檔案進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並意見陳述如下:一、修改說明:1、增加了權1的技術特徵,將….增加到權1中,修改依據來源於說明書和實施例x。說明書第xx段有相應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原說明書的範圍,符合專利法33條和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二、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1、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檔案1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1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檔案2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2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2、權利要求2-5的新穎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三、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1、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1)對比檔案1與本申請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且公開了本申請的技術特徵最多,因此對比檔案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對比檔案1公開一種…..,權利要求1公開了xx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與對比檔案1相比,區別如下:XXXX 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3)對於此區別特徵:對比檔案2中並沒有公開這個區別特徵,也沒有任何暗示,(或者對比檔案2雖然公開了這個特徵,但是作用不同),此區別特徵也不是公知常識。本申請還取得有益效果,具體….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案1、2或者兩者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性進步,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5的創造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四、關於不清楚的問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問題。(針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規定。申請人相信,經過修改,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及不清楚的問題,並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請審查員在修改文字的基礎上授權本發明的專利權。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申請人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積極配合審查員工作,以加快審查程序。最後,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審查員認真細緻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謝。

代理人:XXX,聯絡電話:XXXXXX

答覆審查意見範文二

意見陳述書

P4E1210324C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檔案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檔案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檔案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效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說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定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定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定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定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參見本說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定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定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說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說,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定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定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定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定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定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引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引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定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效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定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定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定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定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絡,聯絡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絡,聯絡電話:021-51791460。

答覆審查意見範文三

尊敬的審查員先生/女士:

首先感謝您對本申請的認真審查。對於審查員的意見,申請人進行了認真的研讀,(簡述審查員的意見,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員的建議,)申請人對申請檔案做出了修改並陳述意見如下:

1.修改說明

(針對新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逐一分析,說明出處。)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符合《專利法》三十三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本發明涉及……

2.關於新穎性

對比檔案1涉及(簡述對比檔案1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對比檔案1披露了新修改獨立權利要求1前敘部分的內容,但未披露“本發明區別技術特徵”;

(2) 與對比檔案1相比,本發明具有***的區別技術特徵)

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檔案1對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對本檔案2涉及(簡述對比檔案2的發明要點)。

(與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對比,闡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檔案2相比符合《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新穎性的要求。

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由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具有新穎性,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新穎性。

3.關於創造性(“三步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指出現有技術中不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提供的對比檔案中,由於對比檔案*與本發明技術領域相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近,所以,確定對比檔案*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第二步: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

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相比,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與它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是(論述區別技術特徵)。由此可知,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並沒有給出解決此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也沒有給出解決此問題的相關啟示。

(第三步:將最接近現有技術與其他檔案結合對比)

(其後的論述分兩種情況:第一種,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沒有在其他對比檔案中披露;第二種,該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其他對比檔案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檔案中起到的作用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公知常用手段,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第二種)

修改後權利要求1中的區別技術特徵雖在對比檔案*中披露,但它們在該篇對比檔案中起到的作用是,與為解決本發明針對的技術問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從而該對比檔案及其他對比檔案和公知常識沒有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上以解決此本發明中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問題的啟示,由此可知從上述對比檔案和公知常識得到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

修改後權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有益效果),具有顯著進步。

綜上所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檔案*或者其同*的結合,都具有突出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22條3款關於創造性的規定。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相信修改後的申請檔案,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礎上繼續對本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陳述的內容,懇請審查員先生/女士再給與一次修改檔案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代理人 :**,

審查員在一通中經常用到“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輕易想到”

1.首先承認他明確給你的區別,其次列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與參考文獻和常規技術手段的區別,從三方面論述:①發明目的和任務②技術特徵③技術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強調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別不大,就強調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權利要求,重點在修改合理,而不在於論述長;

3.使用成套語言

【例如】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與對比檔案1相比,存在明顯區別,對比檔案1是申請人公開的純屬是導電聚乙烯泡沫塑料,本發明是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儘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發明的目的和任務根本不同。本發明與對比檔案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對比檔案1是解決導電的技術配方,本發明是解決抗菌防黴的技術配方。本發明的技術配方是經過重新的組合和嚴格的選擇,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效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黴效能,並且有協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較優良。

上述事實說明對比檔案1和結合對比檔案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不出本發明。要得到本發明就必須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

對比檔案2只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僅僅列舉出抗菌防黴母料可加入PVC製成的抗菌防黴塑料(沒具體實施例和資料),又沒有記載所說的?等抗菌防黴塑料具體實施例和資料,更不必說這些塑料本身效能各異。

選擇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黴母料活性成分要考慮它的適用性強和使用安全性。適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應當是不可預見效果(確切地說是不可預見的積極效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化學藥物抗菌防黴母料的使用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要對環境友好。要精心選擇能夠找到對環境友好使用安全並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學效能適用性強的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經過反覆試驗和相當長時間的研究,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勞動。因此,在判斷化學組合物用途發明的創造性時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比檔案1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檔案2或公知常識可以匯出本發明抗菌防黴化學交聯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樣對比檔案2沒有任何直接記載和提示利用對比檔案1的導電泡沫塑料就會匯出本發明。

普通技術人員是不能簡單的根據對比檔案1和結合對比檔案2的技術手段的簡單加和產生出本發明。因此,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本發明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滿足專利法

第22條三款的規定,具有創造性。

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

1.閱讀通知書

(1)明確審查員的總體傾向性意見。

(2)重點放在指出的實質性缺陷,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上。

不僅要知道審查員的結論性意見,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來支援理由的證據(如評價權利要求無新穎性、創造性時所引用的對比檔案)。

注意,如果通知書中未指出某從屬權利要求有實質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種暗示:將此權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術特徵補充到引用的權利要求中而改寫成新的獨權要求,就有可能取得專利保護。

(3)歸納通知書提出的所有問題。

應歸納指出的全部問題,並仔細理解論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書及其引用證據

對於肯定性結論意見,基本上屬於形式缺陷,只需針對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對於否定性結論意見和不定式結論意見,必要時結合申請檔案內容及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進行分析,從而正確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義。

通知書引用對比檔案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應結合對比檔案披露的內容來理解通知書的分析,不僅要將通知書列出的對比檔案逐篇與本申請對比,還要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與本申請對比,尤其要結合起來與通知書認為無新穎性、創造性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比(如何分析可參見本節後面的進一步說明),在此基礎上考慮有無商討餘地。

對通知書指出的幾類主要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1、申請缺乏新穎性/創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尤其是最接近的對比檔案(新穎性)

審查員判斷是否具備新領性/創造性的主要依據是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仔細研讀對比檔案是深入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相對於通知書指出的對比檔案,逐篇指出新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或原獨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徵未被該篇對比檔案披露,從而說明該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每一篇對比檔案均具有新穎性。

(2)將幾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分析,重點分析現有技術有無結合啟示(創造性)

將幾篇對比檔案結合起來分析,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這幾篇對比檔案得到本申請披露的技術方案(尤其是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以確定這些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得出是否具備創造性。 ①從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中確定一篇最接近現有技術。②指出上述獨立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與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確定該技術方案相對於該最接近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③進一步指出通知書引用的其他對比檔案或公知常識中未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來解決上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此外,還可以從本申請①相對於最接近對比檔案解決了長期以來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②相對於現有技術由於其採用的技術手段而獲得商業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術偏見④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來分析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說明具有創造性。

(4)確定是否修改權利要求並對說明書作相應修改,並根據修改情況撰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書。

將本申請、尤其是獨權要求與對比檔案對比後,就要確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審查員意見,即認為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書,此時必須充分論述原獨權要求相對於對比檔案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書的意見,如原獨權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應考慮修改獨權要求。提交修改檔案時,應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的獨權要求相對於通知書引用的對比檔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2、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即說明書不支援權利要求)

首先應弄清得出此結論的具體理由是什麼,是指①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太寬,還是②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未記載。然後有針對性地修改和答覆。

3、缺乏單一性

(1)爭辯重點:兩權利要求之間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特定技術特徵是指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是指不僅作出新穎性貢獻而且要作出創造性貢獻

(2)對缺乏單一性的專利申請的處理辦法

①刪去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獨立權利要求因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而導致並列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無單一性時類似地刪去一項發明)

②刪去的發明可根據申請人的意願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時間/類別/文字/內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陳述意見時:各方面、各方面的每個層次都要論述到:

1. 不超範圍。具體指出在說明書的哪部分有支援。如果是考撰寫就不必寫了。

2. 新穎性。要相對每篇對比檔案陳述。

3. 創造性。要按對比檔案1+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檔案2+公知技術常識、對比檔案1和2結合+公知技術常識幾種情形分別論述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兩方面。對公知技術常識只要提到即可。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可以從考試材料中摘抄,對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之間的關係可以作一些個人發揮。

4. 如果有多個獨立權利要求,論述單一性,具體指出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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