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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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8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佈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爲進一步做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於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羣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羣衆、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爲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爲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願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後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於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採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佔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覈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後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並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羣衆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範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範強迫其外出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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