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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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例 篇1

公共收益由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

管理條例(精選16篇)

小區內的空地上,時不時有攤位在做生意;小區建築的外牆和電梯裏,掛上了各式各樣的廣告;小區公共通道上,有外來車輛臨時停車……這部分收入怎麼辦,一直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應主要歸屬於全體業主,物管企業付出了管理成本,也應享有合理的回報。”參與立法調研的邱旭瑜律師說,根據多方調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觀點是,小區的公共區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經營,收入與業委會分成。至於如何分,律師建議是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成。同時,收入的使用也應有明確規定,用於小區的公共建設和文化建設,彌補專項維修基金不足等。對於收入多的,也可適當考慮減免業主的物業管理費。

這個建議,與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謀而合。根據該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收益由業主大會約定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未有約定的,所得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七成,其餘可以補貼物業服務費。

管理條例 篇2

1、市場內嚴禁打架鬥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佔、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並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戶。

管理條例 篇3

物業管理引入第三方審計制度

“成本年年漲,物業費卻始終如一,實在‘吃不消’。”這是調研中物業公司的普遍呼聲。有些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自1995年以後物業費用一直未調,不過,對於物業公司的“喊虧”,很多業主不買賬。“不能只想漲價,服務跟不上!”“物業還有很多諸如停車費、電梯間廣告位出租等‘祕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認爲,漲物業費要匹配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業財務制度的透明化爲前提。建議加大物業賬本公開的力度,同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交給小區居民一份明白賬。

管理條例 篇4

拖欠物業費不得斷電、斷水、斷氣、斷熱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着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於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後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並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爲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爲: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併委託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佔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佔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於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規劃部門審覈,但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佔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覈後,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管理條例 篇5

本人通過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體涵蓋面更廣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 爲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業主

2.物業服務企業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國家級國家機關

2.物業服務企業

3.業主、使用人和業主組織

4.房地產開發商

5.物業管理協會

6.其它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主體(清潔公司、保安公司)

二.緊緊圍繞黨的新時期戰略任務

促進社會和諧,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國共產黨國共產黨第xx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黨在新時期的戰略任務。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體現《物權法》平等保護的原則

平等保護的原則:

相同性質的財產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財產,適用同等的規則,受到同樣物權的保護。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管理規約 第十四條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物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計算爲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捨五入計算。

管理條例 篇6

明確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所得應建帳管理

電梯廣告收入、牆體外立面戶外廣告收入以及小區內劃線停車位的收入,這些每天由物業公司運作的項目,在大部分業主眼中都是一筆糊塗賬。

《條例》第2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後,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性收益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直接用於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金,以及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等其他需求。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單獨列帳,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接受社居委的監督。

將欠交物業費行爲與個人信用掛鉤

據悉,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費收繳率不高,欠費直接影響物管企業的服務質量,也侵害了誠信的交費業主的利益,不利於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爲此,《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換言之,法律賦予業主委員上門催交物業費的職能。同時可在小區內公示“老賴”名單的做法。對於逾期不交納的,《條例》 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爲,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這也是首次將欠交行爲與個人信用掛鉤,有可能會限制其在今後的信貸等方面的行爲。

管理條例 篇7

爲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範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佔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戶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並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餘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並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並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願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餘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8、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衛生整潔。經營業戶攤位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髒、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並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9、業戶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於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規章制度 )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10、業戶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管理條例 篇8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按《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物業的定價將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每年向社會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有義務阻止業主私改住房

小區中業主私敲承重牆,私挖地下室等行爲將得到遏制。《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可阻止業主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行爲。

業主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採光、通風;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爲。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管理條例 篇9

爲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爲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纔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後,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爲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繫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管理條例 篇10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出臺了!看到22頁多達70條的《條例》我一口氣通讀了好幾遍。說實在的,年輕的時候學習任何中央文件以及各種報告都沒有這麼認真過。因爲,我和我們這樣一羣人,爲《條例》以及《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活動,投入了太多的心力。

比照經歷4年時間起草準備的《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我發現,修改的地方實在是太多了。沒有進行任何修改的地方,大約只有10處左右。這也讓我從心裏覺得,原來那種“‘開門立法’可能純粹只是形式”的想法是錯誤的。事實證明,經過法定程序,公民的主張完全可以成爲國家的意志。讓公民自己看到“匹夫”對國家興旺所起的作用,這其實是《條例》公佈的一個最大成功之所在。

《條例》終於出臺了。終於有法可依了!我反倒平靜了,反倒忽然感覺到了累。就像剛剛打完一個戰役的士兵,勝利了,才感覺到傷痛和睏乏;也像戀愛中追逐姑娘的少年,追上了,才感覺辛苦和疲憊。

我在4年多的社區公益活動中,看到了各式各樣的糾紛,特別是物業管理糾紛,很多都因爲沒有適當的法律而雙方各執一詞,上了法院都難獲得雙方認可的公正。有些甚至發展到嚴重的刑事案件從而危害了社會的穩定。《條例》的出臺,無疑是給物業管理糾紛的各方在解決糾紛依據上,有了一個唯一的標準。有標準纔會有是非。

我們應該看到,糾紛的基本起因是猜忌,是各方權利的不明確。而猜忌永遠會存在於買賣行爲當中;各方權利的明確,也需要時間來等待各方法治意識的提高和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所以,各種糾紛仍然會有。但是一定會隨着糾紛解決的示範作用而越來越少。

我們還應該看到,有法不依是一種在各行各業中的確存在的現象。不能指望《條例》出臺,有關各方就會嚴格遵守。所以,依法維護我們權益的工作仍然非常艱鉅,向全社會宣傳《條例》精神,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仍然非常艱鉅。今後物業管理乃至社區建設和治理中的新事物和新情況,也必將成爲新的問題而需要我們研究和解決。

《條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在我們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繼續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總之,物業管理乃至社區治理的道路纔剛剛開始,需要業主們的理性和團結,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發展商的誠信和規範。從而實現物業管理之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即社會穩定,經濟發達。

作爲業主的一份子,我對《條例》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權利和義務的描述有如下看法:

由於《物權法》還沒有出臺,“所有權決定一切”還沒有法律保證,所以《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事實上是把業主所有權力當中的“物業管理權”明確地交給了業主。可畢竟這部法律是調整物業管理活動的,在本部法律中說明業主的其他權力也不一定合適。我希望在《物權法》出臺以後,能夠完整的界定業主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儘管如此,我仍然認爲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條例》賦予業主的權利是足夠的。

從第六條對業主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爲業主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這其實是和物業本身的特點是相適應的。由於物業管理實際上是對全體業主的共同共有財產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故業主單獨行使某些權利,勢必導致其他業主權益的影響。也不利於物業管理活動的進行。業主對《條例》精神的認可,必將減少由個別業主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從而保護多數業主的利益。這方面的問題現在還不顯現,將隨着業主和發展商的糾紛的解決而逐步增多。《條例》將是有效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武器。

而第七條中關於業主的義務,實際上是單獨業主向其他全體業主所承擔的義務,而不是向發展商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義務。這一點非常重要。一個有共同產權的物業,任何業主的行爲,都必須以其他全體業主的行爲規範和準則(就是《業主公約》的內容)作爲依據。任何超出此範圍的“個性張揚”,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共有物業中單獨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係和活動特點。不瞭解這一點,就無法安排自己的活動,也無法限制別人的活動。

從第八條到第二十條,說明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組成是全體業主。這實際上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民公決形式。而業主委員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和祕書機構。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業主大會的職責是不少的。有些在實際運作當中甚至將很難履行。比如“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等。

《條例》中也考慮到產權人大會召開的可操作性,明確說明“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和“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但必須提醒廣大業主的是,此種設計雖然方便了業主大會的召開和大會決議的產生,但同時也方便了舞弊行爲的出現。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應該制定會議的嚴格監督機制和投票者身份的甄別機制,以保障會議的進行和決議的代表性。

關於業主委員會,第十五條中明確了其主要的職責。《條例》中其他各章中,也有對業主委員會其他職責的表述。其實,作爲一個公益團體,能夠履行好《條例》中規定的職責就已經非常不容易了。一個運轉良好的業主委員會,除了有時間參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外,還要求委員們是一羣有很高素質和專業知識的業主。這種要求卻和業主權利的獲得途徑(實際上是隨着買房而購買來的權利)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在不同業主委員會委員中肯定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有權力,就一定有濫用權力。所以,限制業主委員會和委員的權力,把最高權力交給業主大會的設計是充分考慮社區穩定和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的。而我作爲業委會的委員,也從來沒有因爲自己的公益活動而受到任何阻礙。權力,是全體業主的權力;工作,是公益者的工作。這就是願意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士的應有心態。

在第十七條中,《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這是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一個社區)長治久安的必要法律保障。一個社區,就是一個小型的社會,而業主公約,就是這個小型社會的“小憲法”。目前很多糾紛的發生,都是由於業主不瞭解公約,不認可公約,沒簽署公約造成的。從法律上確定了公約的地位,將徹底解決社區中多數業主和少數業主之間的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反映在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公約去限制少數業主行爲的過程中。表面上看這些是物業管理糾紛,而實質上是業主之間的糾紛。

《條例》中還有一些關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乃至居民委員會之間關係的表述。我認爲這些表述是適當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也可以稱作“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業主對此沒有必要有牴觸心態。相信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業主的物權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尊重。

以上便是我就有關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條例》的理解和看法。

其實,物業管理糾紛,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的處分權力不清。而《條例》中多處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相信隨着《條例》的實施,有關的糾紛將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將業主本來應有的公共部位的受益權迴歸業主,從而以此收益最大限度的衝抵物業管理費的支出,使業主獲得應有的實惠。

另外就是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發展商對未售出房屋和已售出但未辦理入住的房屋不承擔或者少承擔物業管理費,在目前是一種普遍現象。這實際上是入住的業主養活了發展商的物業。此次《條例》中也在第四十二中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將使得前期物業管理更加公平。

《條例》雖然出臺了,可相關配套的法規還需要等待地方立法機構的工作。我們仍然可以關注並參與其中的工作,盡一個公民的義務。對《條例》的普及、宣傳和實踐,也都是我們義不容辭的工作。

“引導業主瞭解物業管理,提醒開發商重視物業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規範物業管理,從而實現在良性物業管理下的物業保值、社區穩定、社會安定”應是我們每個業委會委員自己給自己的責任。

管理條例 篇11

業委會成立門檻亟需降低

統計數字顯示,我市共有物業服務企業1700多家,在管物業總建築面積超過4億平方米,物業管理從業人數達到30多萬人。不過,僅不足三成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居民自治成爲難題。

根據現行條例,要成立業委會,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委會成員。在得到“物業建築面積過半”的業主和“佔全體業主人數過半”的業主的同意後,選舉方有效。然而,由於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大,很多物業用於出租,因此上述“雙過半”的參會比例幾乎不可能實現。負責本次立法調研工作的孫亞非律師建議,參考香港做法,適當降低業委會成立和業主大會召開的門檻,將原來“雙過半”的條件,改爲“雙過三分之一”即可。

管理條例 篇12

黨的xx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備受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關注。輿論一致認爲,這是中國共產黨加強自身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也標誌着黨的制度體系建設更加完善成熟,對於凝心聚力,戰勝困難和挑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具有極爲重要的意義。

《條例》的修改並通過,體現了從嚴治黨在制度建設層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黨的以來,以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巨大成績。全覆蓋、零容忍、無禁區:打老虎,絕不容情;拍蒼蠅,絕不手軟。大家明顯感到腐敗猖獗的勢頭得到遏制,“不敢腐”的高壓態勢繼續保持;明顯感到黨的紀律權威性得到恢復,“把紀律挺在前面”,有效地預防腐敗發生;明顯感到黨員幹部的作風有了很大轉變,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正在形成。

特別是,隨着黨的作風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深入,制度建設也緊緊跟上。從制定和貫徹“八項規定 ”,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修訂出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出臺《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再到這次全會通過的兩個制度性文件……我們的決心不可動搖,思路明確清晰,腳步堅實有力。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們黨有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氣,完全可以解決黨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新修訂和通過的《條例》,吸收了黨的建設的新鮮經驗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新思路,體現了鮮明時代性。“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大家知道,20xx年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已經實施十多年,發揮了很好作用。隨着時代發展,特別是面對從嚴治黨的嚴峻課題,如何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說,這次對《條例》修訂,既是我們黨以往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成果體現,也是意義深遠的實踐創新和理論昇華。

——《條例》對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做了深刻闡述,強調“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

——《條例》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點提出明確要求,指出“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

——《條例》對監督的重點對象和監督的相關責任,規定更加具體。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同時,明確了從中央到地方與單位黨的基礎組織開展監督的主體責任。

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動真的、來實的,是這幾年從嚴治黨的有效良方,也同樣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關鍵所在。所以,必須“領導抓、抓領導”。領導要學深學透,全面準確領會並帶頭做到,貫徹不變通,落實不走樣,執行不含糊。那些不積極作爲,不認真貫徹,甚至還消極牴觸的,應該堅決問責,嚴肅處理,真正把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立起來。

六中全會召開,不僅是黨的生活的大事,也同樣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正像大家所看到的那樣,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使我們的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更加健康,使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加協調,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更加穩健,相信“不忘初心,繼續前進”的中國共產黨,一定會建設得更加純潔、堅強,相信從嚴治黨一定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相信以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一定會帶領人民團結奮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

管理條例 篇13

我園老師在領導的帶領下,認真學習了了《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是學校管理的法規性文件,是第一個以10部委部長令的形式發佈的有關幼兒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幼兒的安全健康成長十分重視,全社會也給予了高度關注。《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內容全面,既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幼兒園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定了有關部門關於幼兒園安全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定了園內安全管理制度。 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它的規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比如,針對集中上下樓梯時易造成學生踩踏事故。

《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定了關於加強園內安全制度建設和安全管理、以及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等規定的精神與要求,《辦法》分設“校內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較多的條款,對校內安全問題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爲落實關於園內安全的法律規定提供了較好的工作基礎。《辦法》規定要建立部門間互相協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這包括幼兒園舉辦者、政府有關部門、等負有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各有關方面和主體的責任。辦法明確了園內安全管理制度。《辦法》專門設有一章,對園內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園內安全管理制度”對園內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總的要求,同時對園長負責制、門衛制度、園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危房報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衛生制度、實驗室管理制度、幼兒安全信息通報制度、校車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的各項具體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四章主要針對大型集體活動、體育活動、上下學與家長的交接、樓道上下秩序與晚自習等日常管理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領域與環節作出了明確的安全管理要求,並進一步明確了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基本義務。

作爲戰鬥在教育工作最前線的老師,我會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和其他老師一道,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爲孩子服務,認真爲家長服務,認真爲社會服務。

管理條例 篇14

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先期成立業委會

在無錫,一個大型社區分好多期開發,10多年間無法成立業委會的情況並不少見。根據此前相關規定,在同一個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委會,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門區域的業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條例》對分期建設成立業主委員會作出了重要調整: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如小區分四期開發,一期已經完成,如符合條件則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此時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於具體權限及其運行等操作細則,將在即將推出的《無錫市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明確。

提出小區“三位一體”綜合管理

現實生活中,涉及發生在小區的事,業主第一反應是找物業公司。條例首次強調了物業管理不只是物業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賦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職責,是《條例》體現出的最大變化。

《條例》第一章總則中即明確了物業管理應該建立由“行業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體系。行業管理即爲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由街道爲主、社居委爲輔,主要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換屆,協調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間的矛盾糾紛;綜合管理由其他諸如公安、城管、物價、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分工負責。這就有效避免了業主遇到問題後,不同的職能部門相互“踢皮球”,也讓業主維權時找對“門路”。比如,根據《條例》第47條,在小區內亂設攤點、損壞綠地、社會生活噪音超標、違法搭建等行爲由城管負責監督管理。養犬、車輛停放、消防、技防、室內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管理條例 篇15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關係到全體幼兒的生命安全, 牽動着所有家長的心。當前新聞媒體接二連三的幼兒園事故報道, 確實觸目驚心, 這給幼兒園領導、教職工敲響了警鐘,讓我們不得不深思幼兒安全這個重大課題。一下是我園近年來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一 、人人重視, 人人有責:以前教職工們一般都認爲, 安全管理是園長的事,園長怎麼說, 我們就怎麼做, 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意識, 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單向‚‛被動‛的局面。在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過程中, 我們注意抓薄弱環節, 抓責任到人, 強化全園員工的安全意識, 建立獎懲機制, 因而推動了安全管理由‚被動‛轉向‚互動‛, 形成了人人重視、人人有責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如在幼兒吃藥問題的管理上, 以前的做法是當幼兒生病時, 家長將幼兒中午的藥寄放在班級, 請教師或保育員提示其孩子服藥。但教師和保育員因工作繁忙瑣碎, 有時難免會耽擱幼兒服藥的時間。爲保證幼兒服藥安全, 保障幼兒健康,幼兒園制定了《幼兒吃藥統一管理制度》, 規定了各相關人員的責任: 要求家長認真填表, 說明幼兒的班級、姓名、病因、藥物名稱、需要教師提示孩子服藥的時間等,並簽上姓名; 對於家長寄託的藥品, 保健醫生要認真檢查、覈對並在藥品袋上標明幼兒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級,然後存放於藥箱內妥善保管。保健醫生除按時指導幼兒服藥外, 還必須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視時間內, 注意觀察服藥幼兒的身體健康狀況, 發現問題, 及時反饋或應急處理, 以保證幼兒在園健康快樂。

二、 分層管理, 確保落實:通過對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我們發現案發幼兒園普遍都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鬆懈或是不到位的現象。因此, 我們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一方面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 另一方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實層層負責管理的責任制。我們建立健全了《幼兒園安全檢查制度》《火源、電源、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幼兒接送制度》《突發事件疏散預案》等制度和預案; 實行分層管理 , 建立主管負總責、分管具體抓、成員爲骨幹、全員一起動的管理工作體系, 併成立了一支由園長親自掛帥擔任組長, 的‚平安校園‛領導小組。園長作爲園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要認真落實幼兒園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 不斷地提高教職工的安全工作意識, 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副組長要根據幼兒園的總體部署抓好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成員則從各自的工作層面, 以檢查發現、督促整改爲重點開展工作。創安領導小組每週不定期檢查, 每月召開一次碰頭會, 集中組織檢查整改結果, 由此實現了由專人管理轉向‚聯網‛管理, 形成了組織上層層有人管、級級有落實、事事有人負責的良好局面, 達到了‚安全工作責任制要‘縱向到底, 橫向到邊’‛的目標, 由此將一切不安全因素杜絕在源頭上, 確保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關注過程, 重在指導:任何行動都有其目標, 都離不開一個行動的過程,過程的好與壞, 往往決定着目標的達到與否。安全工作的過程管理是通過對安全措施落實過程的控制來進行的, 它注重管理的細節化、精細化, 是一種動態的管理方式。幼兒園在安全管理中應注重過程, 關注細節。如園裏的每位教職工都應與園長及分管領導簽定《安全責任協議書》, 協議中具體羅列保教人員在本職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規範, 實際上就是一份安全操作說明書。如協議書可以規定‚:幼兒外出坐車之前, 老師必須檢查車上窗戶、座位是否有安全隱患, 上車前收繳幼兒手中的危險物品, 上車後老師要全神貫注地觀察幼兒, 防止他們打鬧或將頭手伸出窗外。違反規定所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又如, 爲確保師生的飲食安全, 幼兒園的食品均爲定點採購, 定點供應商必須交納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檢疫證等的複印件備案, 並與幼兒園簽定食品供應安全責任書, 其中可以規定‚:乙方( 供應商) 所提供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同類產品的質量及衛生標準, 杜絕三無產品和劣質產品流入幼兒園, 必要時提供相關的質量及衛生化驗單。‛安全管理過程中的檢查環節很重要, 不能走過場,因此我們注重抓好‚八查‛:一查安全責任制的簽定與落實情況。每學年初將修訂後的《安全責任書》發給各崗人員, 如無疑義, 即由各負責人與之簽定, 同時結合相關學習, 不斷地強化大家的責任意識。二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設置和暢通情況。三查園裏教學、生活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我們通過責任到人的方式, 將班級和公共場所的設施設備檢查落實到每一崗、每一天, 同時爭取在第一時間內進行整改, 做到防範在先, 確保安全。四查爲幼兒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教學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五查組織幼兒參加教育教學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否落實。我們制定了《幼兒外出活動管理規定》, 提出活動前要上報分管領導、要周密制定活動方案, 活動中注意組織、管理, 活動後注意清點人數等要求。六查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完善情況。七查幼兒安全教育的開展情況。八查安全工作的家教宣傳和家長配合教育的情況。同時利用 ‚安全教育月‛的綜合治理進行強化管理, 使‚預防爲主, 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落到實處。

管理條例 篇16

外牆滲漏或電梯出故障等可應急維修

住宅維修資金使用也是業主與物業矛盾的焦點,由於各種原因,使用維修資金並不一定能達成業主法定多數意見,造成設施無法及時維修。

《條例》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合同備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及交存標準向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餘部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故障;屋面、外牆滲漏;排水設施堵塞、爆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需要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可提出申請。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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