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書複覈申請書(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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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精選7篇)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複覈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大隊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時許,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出租車,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_家屬院門前,適逢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裕興電動自行車在此由北向東左轉。被申請人前部與申請人電動車右側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

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西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申請人認爲:

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注意觀察,安全意識差、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爲讓行人優先通過、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2、申請人未下車推行.據此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錯誤。

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申請人認爲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口的情況下:

第一,機動車有謹慎文明駕駛、觀察注意、減速慢行的義務。

第二,法律規定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叉路口相遇時機動車有主動避讓行人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第三,申請人遇無紅綠燈、無天橋交叉路口過馬路屬於正當權利,無違法情節。

第四,申請人已確保安全距離方纔在交叉路口通過(過馬路時與肇事車相聚十餘米),盡到了注意觀察謹慎通過的義務。

第五,申請人過馬路未下車推行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假設剔除騎行因素改爲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謹慎駕駛並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騎行過馬路時已確定安全的通行距離。因肇事車輛未減速、未注意觀察文明駕駛、優先行人通過的違法行爲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推行與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違法情節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申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着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2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本人,男,xx歲,家庭住址:,身份證號:,准假車型,系號牌車駕駛員,聯繫電話。

我駕駛上述車輛於xx月xx日時x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路口處時,與駕駛的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xx月xx日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我認爲我在該起事故無責任或者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現依法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下:

複覈請求:

請貴支隊依法調查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形成原因、當事各方的行爲過錯,科學分析當事各方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學、公正的責任認定。

理由和主要證據:

1、該起交通事故二輪車駕駛員死亡,沒有對雙方駕駛員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進行,導致事實不清。

2、出具報告,x月x日向我送達報告,xx月xx日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3、該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於駕駛二輪電動車(極其可能爲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然駛入公路,導致我採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萬能”條款對我進行定責,並且定同等責任,顯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理論,生活經驗法則,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進行觀望直接駛入路口並且左轉彎,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而我正常行駛,採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或最多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險情、避讓”交通事故責任理論,險情作用的大小在於險情避讓的可能性大小;避險行爲的作用大小取決於對險情避讓成功的可能性,對於能夠避讓的險情由於自身錯誤或者操作不當而造成避險失敗的,其作用就大,對於難以避讓的險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駛,對駕駛二輪電動車沒有觀望直接駛入公路的行爲無法預測,無法避險,應該無責任。

綜上所述:我認爲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者最多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傷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學定責,更是法治社會所追求,更能讓每一個交通參與者感受到公平正義,更能彰顯社會法治與文明進步!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僞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僞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爲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僞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爲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爲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爲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警察大隊

申請人:

二零xx年七月二十六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於x年xx月xx日收到x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複覈申請。

複覈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x年xx月xx日時許,駕駛的豫號車與豫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於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爲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爲,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x市交警x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覈請求。

此致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家庭地址:

身份證編號:

聯繫手機:

被申請人:

家庭住址:

身份證編號:

複覈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xx]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號大型臥鋪車,從福建省開往方向,途徑104國道線xx縣xx鎮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採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後,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爲:20xx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於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爲,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採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爲,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爲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並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爲。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並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xx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x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衛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爲證據)。申請人並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於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鑑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爲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爲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採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爲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於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爲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着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xx]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二0xx年二月五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繫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複覈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年8月14日,輝駕駛湘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年8月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爲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於兩車痕跡報告書以及技術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爲什麼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爲,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結論及其他任何關於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爲。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複覈。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認定書複覈申請書 篇7

申請人:蔡,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現住

被申請人:李x,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現住

被申請人:李,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現住

複覈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李x、李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日13時05分許,李x駕駛黑R號金盃輕型貨車,從xx市xx區文政街x號旁邊垂直於文政街的居住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後倒車駛入文政街時,遇由東向西蔡駕駛的黑A號騏達牌小型轎車及李駕駛的黑A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因李x駕駛機動車從道路出入口倒車駛入文政街時,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未對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避讓;李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致使三車相撞,造成正常駕駛的申請人受傷及三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爲:申請人正常駕駛,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爲,對此事故不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李x、李分別實施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爲,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此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申請人與兩名被申請人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錯誤,爲此特申請複覈,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李x、李具有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被申請人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2、被申請人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措施的安全距離,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二、交警部門錯誤認定申請人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交警部門在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爲。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駕駛車輛時速爲40多公里。交警部門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證實,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同向、對向車輛的車速一致,始終保持安全的車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爲雙向六車道,且未設置任何限速、減速讓行的交通標誌、標線,根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行駛最高時速爲70公里,申請人駕駛車輛的時速遠遠小於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的問題。交通部門在未對申請人的車速進行,不尊重監控錄像反映的客觀事實真相,斷然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爲,實屬錯誤。且從錄像來看,被申請人李駕駛車輛的時速與申請人相仿,如認定申請人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爲,那麼李也同樣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爲,不知交警部門對此爲何沒有分析認定。

三、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因素。

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和交通環境的描述爲:x市x區文政街x號門前,道路爲東西走向,瀝青路面,屬於城市道路;白天視線良好。該描述過於簡單,忽略了很多嚴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實際情況爲:事故發生在x市x區文政街x號旁邊居住區出入口前。該居住區出入口爲南北走向,垂直於文政街。該出口狹窄,寬度僅能容一輛機動車出入。該居住區出口處沒有任何標識,附近也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該出入口右側(即東側)的人行道上生長有三顆十餘米高的大樹,大樹樹幹粗壯、枝葉茂密。該樹木四周修有高度約爲一米的水泥護牆。平行於居住區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護牆長約爲3米,平行於文政街、東西走向的水泥護牆長約爲8米。位於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寬度約爲2米,位於文政街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距離約爲1米,立有一路燈杆。事故發生時,有三輛機動車停放在該居住區出入口。其中兩輛轎車緊靠該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側停放,兩車車頭均向西,垂直於該出入口,車頂高度距離路面約爲1.6米,前後車距約爲半米。一輛吉普車停放於位於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上,車頭向南,垂直於文政街,該車尾部距離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車輛,不足1米。因該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車頂高度距離文政街路面約爲2米。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牆,遮擋了在此道路上自東向西行駛的駕駛員的觀察視線,使之難以觀察到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難以預判此處會有車輛突然駛入道路。

2、事故發生時的經過。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轎車由東向西以時速約爲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側行車道行駛正常行駛,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距離道牙子約爲2米,車前方約20米處一直有一輛貨車。被申請人李x在申請人前方貨車駛過居住區出入口後,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金盃輕型貨車從與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後倒車駛入申請人行駛的車道,致使申請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請人車右前部與被申請人李x駕駛的貨車尾部相撞。在後面行駛的被申請人李駕駛的夏利轎車,因未與申請人車輛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車輛前部與申請人車輛後部相撞。

3、申請人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錯誤行爲。

在被申請人李x倒車駛入申請人的行駛車道前,位於申請人車輛前面行駛的貨車與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牆,直接遮擋了位於駕駛室內正在行駛的申請人對右前方居住區出入口的觀察視線。且該處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申請人根本無法觀察到此處存在一個與文政街垂直的狹小的居住區出入口,無法觀察到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自被申請李玉發開始倒車,到申請人觀察到貨車的尾部突然從右前方道邊停放車輛的車前出現,再到申請人車輛右前部與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時間極爲短暫。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尾部超過道邊停放車輛進入申請人的車道,僅不到兩米。申請人在發現狀況出現後,迅速將腳從油門踏板擡起,轉移到剎車踏板,但還未來得及踩下,兩車就已經發生碰撞。在發現狀況出現時,申請人也不能採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爲停放車輛,無法向右躲避;左側爲同向行駛車道,向左側躲避,將對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危險,會與左後行駛的車輛碰撞。所以,申請人未向左右躲避。在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過程中,申請人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並無過錯。被申請人李x、李實施的嚴重過錯行爲導致了事故發生,造成了申請人受傷,三車受損的嚴重後果,兩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對此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該認定錯誤。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複覈,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蔡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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