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6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56W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防護用品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勞動保護用品採購、保管、使用管理工作是保護企業職工人身安全。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6篇)

一、項目部必須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二、特種防護用品在採購過程中,必須從取得省級以上監管檢驗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或有經營資格的單位採購。

三、採購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馬鞍山市建管處安全站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備案表,《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對採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後方可發放使用。

四、採購的安全帽必須符合gb2811—98標準要求、安全帶必須符合gb6095—85標準,密目網或安全網必須符合gb16909—1997標準,每件產品必須有《安全鑑定證》。

五、特種防護用品要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超期保管的勞保防護用品要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應作報廢處理,嚴禁使用。

六、作業人員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前,應認真仔細的檢查,應進行安全確認。發現有破損、磨損等其他異常現象,禁止使用。

七、作業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正確佩戴好勞保用品,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防護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向項目部彙報採取有效措施。

八、作業人員上崗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不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將責令退場,不允許上崗作業並給予罰款教育。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護品發放範圍

(一)凡直接從事生產活動的員工,根據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標準發放所需要的護品。

(二)經常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廠、部室、車間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發給必需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長半年至一年。

(三)傷、病人員休工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護品應停發。凡脫產學習、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參加生產或停止工作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停發一切防護用品。已經發放過的護品使用期限相應延長,如整月無生產任務,小護品停發。

第二條護品領用與保管

(一)車間(單位)所領取的護品,應指定專人保管,發給職工時,必須按規定辦理髮放手續。

(二)基本生產車間的防護手套及小護品,應按定額發放並做好登記。

(三)供應部門在每次採購護品進廠後,應由技安部門對護品的規格、質量經過檢驗合格後,方可發給職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員工都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護品損壞與丟失賠償

(一)公用護品丟失或損壞時,由責任者按價或折價賠償;因特殊情況丟失或損壞者,酌情處理。

(二)個人防護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損壞和丟失者,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後,方可領用新護品。

第四條工人領取護品後,因工作需要,在廠內調動而仍從事原工種者,護品可隨同帶到新單位使用,但須經原單位護品保管員辦理轉移手續。

第五條調離本廠的職工,必須將未使用到期的護品交回或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後,方可離廠。退離休職工所領護品不再交回。

第六條凡外單位實習人員、代培人員和外單位來廠安裝、調試人員所需要的護品,由其原所在單位供應。

第七條護品領用後,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按規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濫用。

第八條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項轅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單位應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各單位應積極地從技術、設備、操作、工藝等方面採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爲加強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業員工身心健康和生產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術語

2.1安全防護裝置: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

2.2防護用品(器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起防護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3.2車間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根據崗位作業環境和條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制訂出本廠的管理細則。

4安全裝置管理

4.1各車間要對所屬的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4.2技術開發部所屬安全裝置要建立各種安全裝置檔案,並納入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3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1設備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壓力容器安全閥、行程限位器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2電儀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各種繼電保護器和避雷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建立檢查、校驗記錄。

4.3.3電儀部門要按相關規程對分管轄區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安全聯鎖等裝置進行檢查、校驗,並建立相應記錄。

4.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所屬單位要將所管轄區域的安全裝置及時復原。

5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5.1安全管理部部門根據崗位作業環境、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接觸毒物類別、濃度等)、勞動強度及相關要求,選擇適宜的防護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領用登記臺帳。

5.3安全管理部負責防護器具的定期檢查和維護,檢驗維護後要加鉛封,作好記錄。

5.4防護用具應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

5.5車間負責在本單位防護用具的存放、保管,發現缺少或損壞等情況,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反應。

5.6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防護用具的日常管理、檢查和考覈。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範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採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採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爲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安全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爲,除進行教育外,按本廠安全生產考覈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確保個體防護用品在供應、使用、貯存和維護方面的風險辨識,並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範圍

適用於各種防護用品的需求評估、供應、培訓、使用、維護、貯存、和審覈。

3、職責

廠辦、安全環保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選型、審批、檢查和監督管理。

營銷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

有關車間部門:負責執行規定。

4、程序

4.1個體防護需求評估

車間主管根據崗位產品和環境的特點對所需要的防護用品進行評估,包括種類規格數量等。並向全體人員傳達結果。

物料供應和貯存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優劣關係到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採購時必須把好質量關。採購時,選擇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合格證。

4.2.2嚴禁採購無證及僞劣產品。

4.2.3勞保倉庫應準備常用的勞動保護用品並保持一定的備用庫存量。貯存地必須防止個體防護用品受污染、丟失或受有害物的損壞,防潮、防陽光。

4.2.4爲規範勞動保護用品和管理,各車間部門上報的零星採購計劃需廠辦審覈登記後方可採購。

發放

4.3.1根據工作性質需要,相關操作人員都有權享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各車間必須按規定發放。

4.3.2各車間不得隨意發放,應根據工作性質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以保證起到防護功能。

4.3.3發放時,必須根據其工種的性質、環境配備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4.3.4凡從事多項作業人員,應按照其從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種發放給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4.3.5特種勞保用品由車間負責人造計劃,由生產部副總審批並交廠辦登記歸檔。

使用和維護管理

4.4.1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上,堅持宣傳教育與強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4.4.2職工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工種性質和生產環境,選擇使用合適的勞防用品,確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4.4.3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損壞情況如破縫、傷口、裂縫或形狀變形或失效。

4.4.4勞動用品只有使用正確規範,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

4.4.5各車間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能回收的儘量回收,失效的嚴禁使用。

4.4.6勞動用品應專地存放、專人保管。

4.4.7小量精選個體防護用具保存在應急設施貯藏箱中,作爲事故應急備用。這些只有在不可預料情況下,立即需要個體防護用具時才使用。

5、培訓

5.1提供合適的信息教育和培訓,使他們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個體防護用品,保護他們免受工作場所對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險。

5.2教育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確認識,受污染的個體防護用品的處理。

6、監督管理

6.1安全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採購的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必要時,引進新型防護用品。

6.2安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組織對職工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訓。

6.3車間及有關部門的各級領導對違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爲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以備應急時使用。

6.5廠辦對審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登記。

6.6安全環保部門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行爲有權進行處理。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爲了進一步規範電氣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證電氣工作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們可防止觸電、弧光灼傷和高空摔跌等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風電場的各單位。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能源部所頒發的sd332—89《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技術標準》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安全員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和發放前的檢查,並確認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應在使用前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外觀檢查,並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

4.1.5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電氣安全用具檢測、檢驗工作,運行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2分類及使用:

4.2.1絕緣安全用具;

a絕緣操作用具,包括絕緣操作杆、絕緣夾鉗等。

b絕緣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隔板、絕緣墊、絕緣站臺的等。

ba絕緣手套。用特製像膠製成。它一般作爲使用絕緣棒進行帶電操作時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電流對人體的異常影響;在進行到閘操作和接觸其它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時,戴絕緣手套可防止接觸電壓和感應典壓的傷害,使用絕緣手套後還可在低壓設備上進行帶電作業。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cm。絕緣手套在使用前應作外觀檢查,如發現漏氣、粘膠、破損應即停止使用。絕緣手套應存放在乾燥、陰涼的地方。

bb絕緣靴,主要是防止跨步點壓的傷害,但它對泄漏電流接觸電壓等同樣具有一定的防護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還有如果配電裝置內發生接地故障,則在進入配電裝指時也應穿絕緣靴。絕緣靴應存放在乾燥、陰涼的地方。切記不得把絕緣靴作耐酸、耐鹼和耐油靴使用。

bc絕緣隔板,防止工作人員對帶電設備發生危險接近的一種放護用具。它也可裝設在斷開的6—10kv到閘動、靜觸頭之間,作爲防止“突然來電”的保安用具。絕緣隔板一般用環氧玻璃布板和聚祿乙稀塑料製成。絕緣板應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許有裂縫、氣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過0.1mm,絕緣板厚度不得小於3mm。絕緣板使用前應擦盡塵灰並檢查外觀是否良好。

bd絕緣墊,保安作用和絕緣靴相同,可把它視爲是一種固定的絕緣靴。絕緣墊用特製像膠製作,尺寸應大於750mm*750mm,厚度不小於4mm。絕緣墊不得和酸、鹼、油類和化學藥品等接觸,並應避免陽光直射或銳利金屬件刺劃,還應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溫水清洗一次。

be絕緣站臺,在任何電壓等級的電力裝置中。當操作帶電斷路器,隔離開關,安裝臨時接地線用的輔助保安用具。是用極乾燥而漆過的直紋無節的木料做成條型的檯面,支持在絕緣瓷瓶上。

4.2.2驗電器;

驗電器,是檢驗電氣設備是否確無電壓的一種安全用具。又分爲低壓驗電器(250v及以下)和高壓(250v以上)。

低壓驗電器觸主要用來檢查、判斷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是否帶電外,還有下列用途:

(a)分火線(相線)和地線(中性線或零線)氖光燈泡發亮的是火線,不亮的則是地線。

(b)區分交流電和直流電。交流電通過氖燈泡時,兩極附近都發亮;而直流電通過時,僅一個電極附近發亮。

(c)判斷電壓的高低,如氖燈暗紅、輕微亮,則電壓低;如燈泡發黃紅色,很亮,則電壓低。

高壓驗電器使用時必須注意其額定電壓和被檢驗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相適應,否則可能會危及驗電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錯誤判斷。驗電電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手握在罩護環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電設備進行檢驗,檢驗時應漸漸移近帶電設備至發光或發聲止,以驗證驗電器性能完好,然後再在需要進行驗電的設備上檢測。檢測時也應同樣漸漸移近帶電設備,直至直接觸及設備導電部分,此過程中若一直無光、聲指示,則可判斷無電。反之,如在移近過程中圖然有發光或發聲指示,應停止驗電。

4.2.3突然來電防護用具,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4.2.4標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據用途可分爲兩類:

警告類;如“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

指示類;如“在此工做”和“從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業安全用具;

根據用途可分爲三類:

a升降板和腳釦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安全帶和安全腰繩

c安全帽。

4.2.6電氣登高安全用具類:

梯子、平臺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製作,也可用竹料製作,但不應用金屬材料製作。平臺如果是金屬的要做好絕緣問題,並裝設接地線。梯子、平臺和高凳應堅固可靠,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其所攜帶工具的總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兩種。爲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腳與牆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梯長的1/4;爲了避免滑落,其間距離不得大於梯長的1/2.爲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開腳度,其兩側之間應加拉鍊或拉繩。爲了防滑,在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橡膠套或橡膠墊。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鐵尖。在梯子上工作時,梯頂一般不應低於工作人員的腰部,或者說工作人員應站在距離梯頂不小於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處或最上面一二級踏板上工作。

腳釦和安全腰帶

腳釦是登杆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鋼材製成。木杆用腳釦的半圓環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齒,以刺入木杆起防滑作用。水泥杆用腳釦的半圓環和根部裝有像膠套或橡膠墊起防滑作用。腳釦有大小號之分,以適應電杆粗細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杆用具,主要由堅硬的木板和結實的繩子組成。安全腰帶是防止墜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帶用皮革、帆布或化纖材料製成。安全腰帶有兩根帶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緊用,大的系在電杆或其地牢固的構件上起防止墜落的作用。安全腰帶的寬度不應小於60毫米。繞電杆帶的單根拉力不應低於2250牛。

4.2.7電氣絕緣安全用具類:

絕緣杆和絕緣夾鉗

絕緣杆和絕緣夾鉗都是絕緣基本安全用具。絕緣夾鉗只用於35千伏以下的電氣操作。絕緣杆和絕緣夾鉗都由工作部分、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組成。握手部分和絕緣部分用浸過絕緣漆的木材、硬塑料、膠木或玻璃鋼製成,其間有護環分開。配備不同工作部分的絕緣杆,可用來操作高壓隔離開關,操作跌落式保險器,安裝和拆除臨時接地線,安裝和拆除避雷器,以及進行測量和試驗等項工作。絕緣夾鉗主要用來拆除和安裝熔斷器及其他類似工作。考慮到電力系統內部過電壓的可能性,絕緣杆和絕緣夾鉗的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長度應符合要求。絕緣杆工作部分金屬鉤的.長度,在滿足工作要的情況下,不宜超過5—8釐米,以免操作時造成相間短路或接地短路。

絕緣手套和絕緣靴

絕緣手套和絕緣靴用橡膠製成。二者都作爲輔助安全用具,但絕緣手套可作爲低壓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靴可作爲防護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釐米。絕緣靴應採用特種橡膠製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膠靴代替。絕緣靴是作爲防止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於15釐米,而且上部另加高邊5釐米

絕緣墊和絕緣站臺

絕緣墊和絕緣站臺只作爲輔助安全用具。絕緣墊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條紋的橡膠製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於0.8×0.8米。絕緣站臺用木板或木條製成。相鄰板條之間的距離不得大於2.5釐米,以免鞋跟陷入;站臺不得有金屬零件;檯面板用支持絕緣子與地面絕緣,支持絕緣子高度不得小於10釐米;檯面板邊緣不得伸出絕緣子之外,以免站臺翻傾,人員摔倒。絕緣站臺最小尺寸不宜小於0.8×0.8米,但爲了便於移動和檢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過1.5×1.0米。

以上電氣絕緣安全用具要正確使用、保管並且要有專人負責定期做耐壓、機械強度等實驗

4.2.8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由導線端線夾、短路線、接地線、接線鼻、匯流夾、接地端線夾(或臨時接地極)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組成。導線端和接地端的線夾有優質鋁合金壓鑄線夾和純銅壓鑄線夾二種,與其配套的緊固件均經金屬鍍鉻處理。接地操作棒採用電性能與機械強度俱佳的進口高級環氧樹脂、玻璃纖維精製而成。短路線與接地線採用多股特細型銅質軟絞線並外覆柔軟、耐高溫的透明絕緣護層製成。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可分爲合相式和分相式兩種。由於使用電壓及使用場合的差異,各施工現場使用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的操作杆長度、短路線長度以及引下線長度都不盡相同。

接地線的線夾與絕緣操作杆的連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脫卸型二種,並有適用變電母排和架空導線等多種款式,可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是電氣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荷和突然來電造成高壓觸電事故的有力武器,是電力系統輸、變、配電設備以及試驗設備停電作業時必備的安全用具。

技術指標

使用環境條件環境溫度:—25℃~+55℃相對溼度:≤90%使用場合:戶內和戶外無雨天氣、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杆規格

型號型式電壓等級(kv)有效絕緣長度(mm)握柄長度(mm)限流管長度(mm)總長度(mm)節數fdg10直接式10875125——10001fdg35直接式351075125——12002fdg10x限流式fdg35x限流式

接地操作棒的絕緣特性

各種不同電壓等級設備名稱絕緣部分長度(mm)握手部分長度(mm)總長度(mm)10kv以下電氣設備根據工作方便不作規定10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500kv輸電線路絕緣架空地線上試驗室及試驗設備接地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爲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確保接地線的完好性,接地線應在空氣流通、環境乾燥的專用地點存放。

(2)電氣設備上使用接地線,應遵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3)選擇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時,其額定短路電流值應大於懸掛點的最大故障電流值,其接地操作棒應和懸掛點的系統電壓一致。

(4)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前,應先驗電、放電,確認電氣設備已停電後,方可進行接地操作。

(5)裝設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拆除時,應先拆導線端,後拆接地端。

(6)作業現場如無固定接地點時,可用臨時接地鋼針打入地下,其深度應不小於0.6米

(7)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當經受短路電流後,一般應作報廢處理。

(8)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在每次使用前,應做好例行檢查,發現有線夾開裂、缺損、連接部件接觸不良、鬆動、絕緣護層破損、軟絞線裸露等缺陷時,禁止繼續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須注意的要點是:

(1)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應做到正確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檢查:

4.3.1對於經常處於使用狀態的工具和設備,每次使用前要進行外觀檢查。

安全用具要檢查外殼、把手完好。卡頭牢固,轉動靈活,開關自動復位無失靈、聲音正常。導線連接牢固、無破損。

安全用具有無受潮和鏽蝕情況,周圍場地(環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對停用時間較長的工具和設備,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須進行詳細檢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環境應在乾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粉塵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時設備要有防雨措施,高處作業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動位置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3具體到各種工具和設備,還要遵守有關的專業規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後,要進行外觀檢查,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4.4.6使用電動工具時,不準隨意擺放造成安全用具損壞。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爲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__]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覈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爲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週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覈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後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着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一、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以確保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週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並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爲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於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採購。

第六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覈、批准,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採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後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

第十條項目應按以上規定的採購程序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採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採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採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性能範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爲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衝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後應及時更換。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爲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爲我公司提供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必須是遵守法律其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產或銷售單位。

第二條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在採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三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和項目部負責對以上產品進行監督和驗證。

第四條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購買,對收取供貨單位賄賂而購入不合格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20xx-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對採購的.產品沒有嚴格監督,從而使不合格品進入施工現場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100-200元罰款、撤職等處分。

第六條項目部對現場的產品未進行認真檢查,使不合格產品用於工程上的,給予項目經理和有關責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

第七條凡提供不合格品進入我公司的供應單位嚴禁進入合格公司供方目錄,已進入的,堅決清除。

第八條本決定從20xx年3月10日起執行。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爲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並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着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爲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靈活掌握髮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電烙鐵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料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佈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設備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餘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二、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並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並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三、手電鑽、電錘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並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鑽頭時,嚴禁戴手套,並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溼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採用低壓電源。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並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溼黴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1、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範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並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一)、目的和範圍

爲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爲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爲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着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覈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置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准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覈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爲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6

1安全帽

1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質量,必須符合gb2811-81之國家標準,有出廠合格證、鑑定證執行兩證制度。

3使用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每年按標準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有損壞、損傷、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報廢。

2安全帶

1根據作業選用合適的安全帶。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繫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安全帶符合gb6095-85之國家標準才能使用,並定期檢查。

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換,更換新繩時加繩套。

5高空作業不具備掛安全帶的條件時,要搭設安全網或安全繩、防護欄等,確保安全。

3安全網

1安全網必須取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規格、材質等必須符合gb5125-1997《安全網》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網》國家標準。

3在建工程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4物料提升機架體外側應使用密目網和立網防護。

5密目式安全網掛設時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或12-14號的鉛絲,牢固紮結,固定點間距應不大於50cm,上下網之間要拼接緊密。

6要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必須經常清理網上落物,網內不得有積物。

7安全網支設完畢,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網必須在有經驗人員的嚴密監督下進行,拆網應自上而下,同時要採取防墜落措施。

4四口防護

1在建築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須進行防護。

2樓梯扶手應在樓梯踏步拆模後及時安裝。否則,除應沿樓梯設1.2、0.6

米高的護身欄外,還應在井內首層固定安全網一道,並每隔兩層再固定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

3正在施工的電梯井,應在井內設首層固定安全網,每隔三層各設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電梯井內不得垂直運輸。電梯井各層門口必須安裝2米高的護身欄板或活動門,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棚的寬度應大於出入口,其長度應根據建築物的高度設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的,可加固定蓋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圍,應設高度爲0.6米、1.2米的雙道護身欄杆,並視洞口深度設置固定安全網。“四口”處除設置蓋板,圍欄外還應有醒目的示警標誌,黑暗處和夜間應加裝照明式紅燈示警。

5監邊防護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牆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都必須設置1米高的雙層圍欄或支設安全網。

2建築物頂部的施工防護架子,要高於屋頂和挑檐板1.5米,高於平屋面女兒牆牆頂1米,高出部分要綁兩道防身欄,並掛立網。

3在建工程靠近臨街、民房和人行道處,要支搭防護棚。防護棚頂用木板鋪設爲宜,其長度與寬度以確保了行及民房安全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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