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盡職調查報告(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9W

合同盡職調查報告 篇1

有限公司:

合同盡職調查報告(精選3篇)

上海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司委託,指派中國執業律師、對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

在與貴司的多輪磋商中,我們和貴司確定了本次盡職調查的工作範圍,並以<委託合同書>的形式確定下來(詳見附件一:盡職調查範圍)。

根據本案的工作範圍,本次盡職調查工作採用認真閱讀w公司提供的文件(詳見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錄),進行書面審查;與w公司相關負責人談話、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資料等方式,在提供本盡職調查報告的同時,我們得到的承諾爲:

1、w公司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上的所有簽名、印鑑和公章都是真實的;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認可的和完整的;並且所有的複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

2、我們審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實陳述都是真實的、正確的;

3、接受我們談話的相關負責人陳述的內容沒有任何虛假和遺漏的,是客觀、真實的;

4、w公司沒有未披露的對外抵押、保證等擔保行爲;

5、同時,我們沒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諾是不合法的。

基於以上的承諾和我們採集到的資料與信息,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根據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據我們指派律師的工作經驗,我們作出以下盡職調查報告內容:

一、w公司基本情況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歷次變更情況(略)

(詳情見附件三:w公司變更詳細)

3、w公司實際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隱名投資風險

外國人某某通過中國自然人投資於w公司的行爲屬於隱名投資行爲。外國人某某爲“隱名股東”,中國自然人爲“顯名股東”。

1、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對於隱名投資的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一個隱名投資行爲如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必需實際出資。具體體現爲,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顯名股東投資於公司的財產屬於隱名股東所有;

(2)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這裏的以上包括半數;

(3)隱名股東以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且被公司認可。這裏的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得並被公司認可,既可以表現爲隱名股東實際上擔任了執行職務的董事,實際行使了管理職能;公司股東名冊等法律文件記載了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身份,亦可以表現爲顯名股東的決策均得到了隱名股東的同意或認可等。

(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外國投資者採用隱名投資的方式規避市場準入的行爲則亦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中國法律對於外商投資行業的准入規定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國對於外商投資的行業分爲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貿易類外商投資企業因爲屬於中國政府規定的逐步開放的產業,而被納入“限制類”進行特別管理。

3、w公司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1)中國法律確定股東身份應當經過登記程序,這裏所說的登記是指登記於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經過登記的,不能對抗不知道隱名投資行爲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目前外國人某某並非是經過中國相關zhèng fǔ 部門登記過的股東,登記過的股東是中國自然人;

(2)中國自然人、具有實際支配w公司股權的權利,如果顯名股東不經隱名股東的同意即轉讓股權,將造成隱名股東的投資失敗;

(3)當顯名股東個人負有大額債務而不能清償時,他們的債權人可能會要求獲得w公司股份,從而影響隱名股東的利益;

(4)中國目前並無對於隱名投資的現行有效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外商隱名投資於限制類和禁止類行業的,法院會判決這種隱名投資行爲無效,真正的股東爲顯名投資者,隱名股東(外商)與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法人)的出資形成債權債務關係;w公司目前的主要經營範圍爲限制類,因此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爲,一旦與顯名股東發生爭議,法院將會判決外國人某某的隱名投資行爲無效,外國人某某將失去對w公司的控制權;

(5)根據我們處理類似案例的經驗,外商利用中國人進行隱名投資,初始時一般合作良好,但是當公司做大做強併產生較大利潤時,顯名股東(中國自然人或法人)常常會向隱名股東(外商)提出種種要求,從而產生爭議。

三、關於w公司的經營範圍

本次盡職調查的目標是爲實現對w公司的併購、增資,增資之後,w公司將變更爲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行業實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經營範圍難以保留。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們的經驗,變更後的w公司的經營範圍將表述爲:從事……等食品的進出口業務,國內批發及相關配套業務。

四、w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1、概述

w公司會計覈算方面原則上執行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未根據該項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覈算制度;會計覈算制度是中國法律強制性要求建議的制度,而財務管理規定是一種內控制度或稱管理制度。

由於w公司沒有具體適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公司會計覈算制度,相關會計政策無法確定(目前實際由財務人員根據經驗或習慣確定),既不利於公司管理層對會計覈算進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導致w公司會計業務處理的隨意性。

我們建議w公司根據中國現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出適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公司<會計覈算制度>。

2、w公司的會計政策

(1)執行中國<小企業會計制度>;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根據w公司的規模,可以使用<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w公司目前實際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

(2)會計期間:公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記賬本位幣及外幣覈算方法:

記賬本位幣爲人民幣;

外幣業務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記賬;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幣賬戶餘額未按期末中國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金額進行調整,相關匯兌損益待外幣實際支付結算時進行一次性調整。

我們認爲,外幣賬戶未按期末匯率折算爲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沒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既不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還將導致會計利潤覈算的不真實。

我們建議w公司依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時對各外幣賬戶進行匯兌損益調整,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以權責發生製爲記賬基礎,以歷史成本(實際取得價格)爲計價原則。

(5)存貨覈算原則及計價方法:

①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日常覈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

②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採用一次性攤銷法;

③存貨的盤點制度:採用永續盤點制,即按照賬面數據與實際盤點數據結合確認的方法。

(6)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折舊方法以及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是指爲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資產。固定資產取得時按實際取得成本計價,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

(7)收入確認原則:

①銷售商品:公司已經將商品所有權上轉移給買方;

②公司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風險提示:w公司實際銷售收入的確認方法與上述原則有差異,具體詳見本報告的稅務風險調查部分。

五、w公司財務狀況調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所屬日期:20xx年10月31日;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2)損益表(所屬期間:20xx年1-10月;貨幣單位:人民幣,元)

(略)

(3)會計報表提示:

(略)

2、相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調查與分析(略)

六、稅務風險

1、w公司存在由於延遲確認銷售收入而引起的稅務風險,違反了中國現行增zhí shuì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法規;

(1)w公司目前的銷售收入覈算業務中,當月銷售發出的貨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該月全部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纔開具增zhí shuì發票並確認銷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後的貨物銷售業務,該月25日以後的銷售貨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纔開具增zhí shuì發票並確認銷售收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zhí>第1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zhí>第38條的有關規定,增zhí shuì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該類業務目前沒有書面合同)(見本報告四、w公司的合同風險條款解釋),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87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4個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我們認爲,依照上述稅務法規,w公司的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屬於延遲確認,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即延遲申報納稅);

2、除上述風險外,我們未發現其他稅務風險。

七、本盡職調查報告的說明

1、本盡職調查報告僅是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據本案的特殊性進行的調查工作。因此,我們的盡職調查報告其內容不可能窮盡w公司目前的或有風險,存在着可能對或有風險的錯誤描述、偏差或遺漏,特予以說明,請貴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涉及法律、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我們雖有中國執業律師參與本案並負責調查,但與會計事務所全面的審計、評估和多位註冊會計師人員協同工作的結果是不同的。對於一些問題例如財務報表的調整、公司整體估值等,是資產評估與審計師的責任,本報告並未涉及。

3、本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所有附件內容與本報告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單獨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盡職調查報告是依據貴司與我們簽訂的<務委託合同書>的基礎上作出的。

本盡職調查報告除委託人爲受讓w公司股權或對w公司增資作參考之用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合同盡職調查報告 篇2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於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瞭解,並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並已對本所律師認爲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文件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於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爲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複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均爲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並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於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覈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20xx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託,作爲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覈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註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營業執照註冊號: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7、經營範圍:一般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地產信息諮詢(中介服務除外);家居裝飾設計;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營業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xx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雲分局年度檢驗。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領有北京市密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20xx年02月11日,登記號: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據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於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開辦經字第943號<關於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批覆>,內容顯示:一、你公司已在我辦備案,批准你公司納入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二、覈定你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爲待定資質,符合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可承擔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或3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項目,或相當投資規模的其它項目。三、你公司應按規定到我辦辦理資質年檢。

綜上,本所律師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30條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規定,*公司系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主體資格。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覈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爲“待定資質”的批覆文件,並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文件。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範,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範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20xx年10月15日製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置以及議事規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覈認爲: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註冊資本、股東人數、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置及產生辦法、議事規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並不對*公司成立之後<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依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師查明:*公司於20xx年10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時由崔曉玲(出資1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15%股權)、王衛軍(出資20xx元人民幣,佔公司20%股權)、許隨義(出資2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25%股權)、宜敬東(出資1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15%股權)、崔白玉(出資250萬元人民幣,佔公司25%股權)五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組建。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的股東已投入公司的資產產權關係清晰,其將該等資產投入*公司的股東不存在法律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第20條規定,*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爲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爲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經覈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崔曉玲150、0015%

王衛軍20xx0020%

許隨義250、0025%

宜敬東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師認爲:

*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股權設置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並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後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票。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作爲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於*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覈查後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於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覈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xx)>

(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合同盡職調查報告 篇3

一、項目組成員介紹

項目負責人:從業10年的資深註冊會計師

項目組成員1我:從業第33個月的註冊會計師

項目組成員2:從業第16個月的註冊會計師

項目組成員3:從業第36個月的審計員

二、項目組任務

我們此次的工作性質是財務盡職調查,目標對象是對X集團下屬開採鎳礦石爲主的A公司和B公司及C公司組成的資產包進行初步審慎性調查。

三、項目組背景

X集團爲一在全國有近40處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的企業,其中集中於鎳、銅等金屬。該公司目前戰略計劃爲擬將其前述資產包通過買殼上市或則借殼上市的計劃實現資產包流通於證券二級市場。

重組上市一般分爲兩種:1、買殼上市即先買殼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後,再增資配股注入優質資產。2、借殼上市則是在實施前即已擁有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然後增資配股注入優質資產。而買殼上市的操作方式也有很多不同,有直接在二級市場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取得控制權;也有通過定向增發的形式擴股取得控制權,然後再用增發的資金購買優良資產;也有通過特殊方式在證監會豁免全面要約的形式下取得控制權等等。

根據不同的操作方式,面對的監管層也不一樣。如只要是涉及增發股票籌集現金的,都要通過發審委。而除此之外的操作方式一般都是有重組委審覈,所以很少會有選擇兩種方式都進行的運作

四、項目實施過程

1、出師不利未獲取業務約定書

在初步實施該項目的過程中,我們碰到的第一個困難是,從接到通知出差至我們到達客戶現場,總共不到24小時。瞭解客戶的環境和實體就更不用談了,最基本的一點,我們連工作目標都不知道是什麼。於是項目負責人提出了向合夥人索取業務約定書。在此,我個人的體會是,從業審計兩年多,我做的業務主要集中在IPO和年審,這也是事務所的通用業務,而通用業務的業務約定書也都是大同小異。

所以,我也很少意識到業務約定書對於我們工作範圍和方式的影響有多大。在此,有必要返回理論層面提起業務約定書的概念: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工作目標和範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A、委託與受託關係可以決定我們以什麼樣的身份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如果委託方是被審計單位,即委託方=工作對象責任方,那麼我們的身份就是直接受僱者,溝通的方式可以不至於太謹慎和尷尬。假如委託方不是被審計單位,那麼我們的身份就是間接受僱者,採取的溝通方式可能需要委婉和謹慎些。特別是在涉及權益性交易時的前期調查,就更應該持謹慎態度,適當的點到爲止就可以了,但又必須完成委託方交給我們的任務。因爲,有些適可而止的問題可以在後續的審計過程中解決。

B、工作目標和範圍決定了我們實施程序的性質、範圍、及工作重點。也許,業務約定書規定我們的工作任務就不是審計,甚至我們使用的指導性準則就不是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如筆者參與的X項目指導性文件爲《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手冊重大資產重組》,在這個文件的指導下實施我們的專業程序和做出專業判斷,才能製作出一個委託方需要的成果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對於該描述,我將在下文繼續)。

C、報告的格式,通常來說如果是審計業務,報告格式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無明顯差異,而且大多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模版。可是,如果業務約定書約定不是事務所的通用業務,那麼我們就要根據約定書中委託方的需求做出其需要的模板,披露充分的信息。

儘管項目負責人提出了向合夥人索取業務約定書的要求,但是要求未果。只獲取了一個信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於是,我們開始嘗試理解在《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手冊重大資產重組》中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前期需要執行的工作,在此我們的前期是你所能想象到的最前期的工作。

2、會計師事務所核心競爭力業務財務盡職調查

經過了解,我們此次項目的任務是受某私募委託對某即將注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進行初步調查。之後,根據實際的可行性投資情況,該私募將進行權益性投資,並在之後將其注入上市公司並獲取同等對價股權。由此,我們的任務就是對該項資產包進行一個財務盡職調查(也叫財務審慎性調查),關注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對重組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同業競爭、股權關係、可持續經營等)、資產的合法屬性、或有債務和事項的描述及評價、財務報告的合理性、按照上市公司額定標準要求,提供管理層建議書提示公司待完善和整改的地方等等。

所謂財務盡職調查,應該是沒有一個準確的概念能夠給予定性。但是,不管是何種定性方式,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能力爲委託方針對被調查單位的財務狀況做出一個合理判斷和預期規劃。這也是爲什麼財務盡職調查報告沒有一個標準的模版,因爲根據不同的委託方,在不同的戰略階段,會做出不同的判斷和規劃,那麼報告的重點和格式自然不一樣。

故而,目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水平從絕對意義上決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層次,這種水平沒有大所、小所之分,沒有審計系統好壞之分,純粹就是個人綜合能力(包含項目管理能力)的展現。一般來講,審計業務只會涉及如何設計程序去發現問題和規避法律責任,往往不會從實際意義角度幫助企業解絕問題(我們暫且不考慮職業道德規範),而財務盡職調查工作所涉及的不僅僅是發現問題,更重要的是設計出解決問題的方案(獨立性可以以後再考慮)。

根據個人的理解,財務盡職調查按照需求可以分爲以下幾大類:

A:權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

所謂權益性融資,即公司的所有者將發生適當的變更,其中包含有定向者亦有不定向者。在此,我根據預期使用者的不同將權益性融資有分爲以下兩種:

A1:IPO目標式權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

該種類型的財務盡職調查是當下最爲廣泛和綜合的盡職調查之一,且是最具挑戰的工作。這其中要求項目工作組不單只是具備紮實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而且要求其能熟練的掌握《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手冊》。而真真意義上具備這幾項能力的財務工作者必定已經承接過N次IPO財務審計工作,而且在當下這種金融行業高收益的環境下,只有少數者依然堅守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崗位上。所以,這也成爲會計師事務所核心競爭力的因素之一。

這種類型的財務盡調查要求我們必須關注企業資產的合法屬性、產品的盈利模式、以往一定年度的財務報表分析、企業發展戰略的判斷及其相應財務戰略的選擇、行業發展的前景、行業特殊的法律限制和或有事項、企業預期經營成果的規劃、融資成本的測算(我們所能測算的一般是稅務成本,這在更大程度上也涉及到了企業上市的實質性障礙)等。

A2;股權收購式權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

股權收購式權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相對而言就沒有A1複雜,所以更多是我們工作重點集中在企業的歷史沿革、盈利模式、以往一定年度的財務報表分析、行業發展的前景、行業特殊的法律限制和或有事項、內部控制的瞭解和評價及建議、盈利預測等。由於股權收購大部分不是面向大衆,而是定向性質的股權交易,所以從監管層角度上限制少了很多,爲此我們的財務盡職調查的着陸點也應報告使用者的不同而不同。

B:債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

債權性融資財務盡職調查一般適用於銀行和擔保類企業,該類調查工作相比A類權益性融資而言,工作內容相對簡單。主要關注重點在於企業的經營背景和歷史沿革、債務款項所投向的標的資產、針對標的的盈利及預期收益的模式和風險、企業整體的資產狀況和以往年度的經營成果分析、企業未來的資本性支出和潛在債務。

C:自我完善型及稅務籌劃性財務盡職調查:

該大類財務盡職調查是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需要,而專向性的尋找具備一定專業經驗的會計師事務所爲其解決和設計專項方案。此種財務盡職調查的報告使用者和委託方必定是同一方,爲此在很大程度上,我們對於所取得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認定都不需要考慮。而相比較A和B類的報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消極觀察和考慮起真實性和完整性,特別是在委託方與責任方及報告預期使用者不統一時,我們的工作從自身的報告持續發展上講,是應該將其做爲鑑證業務的。

PS:以我們項目組爲例,雖然此次我們的工作任務不是審計,而只是做爲資產重組上市前的前期調查工作。可是由於我們的報告預期使用者和報告工作對象的責任方及委託方各不一致。而又涉及權益性交易,所以我們的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預期使用的決策。而我們又非常希望我們能夠長期將該項目持續性的經營下去,爲此,我們有責任將該報告從鑑證業務角度上執行,這樣也才能保證我們工作質量(其實,我們也可以完全充分信任被調查方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這樣,我們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已失去意義)。雖然,這樣會增加我們的工作強度和報告格式,但是,當下會計師事務所正需要以這種責任心的態度去爭取委託方的信任。最後,也並非所以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不需要複印或則不需要底稿,隨着該類業務的廣泛推行,雖然在外部責任的要求下,我們不需要底稿,但是從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和員工考覈而言,不需要底稿的做法不能一概而論。

C1:自我完善型財務盡職調查:

該類盡職調查集中在內部控制諮詢,由於筆者對該類業務接觸較少,只能分個大概,具體請參考其他文獻。

C2:稅務籌劃性財務盡職調查:

通過以上幾大類的財務盡職調查的分類和解釋,筆者簡單歸納了在財務盡職調查中一般共同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有如下:

A:企業經營背景及歷史沿革問題

B:公司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其業務範圍介紹

C:公司經營範圍(包含與B中的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描述)及盈利模式(包含收入成本來源、核心競爭力、收入確認方式、業務模式與會計處理的磨合)簡述。

D:公司委託會計期間的實際與表現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分析及其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存在的特殊行業或有事項與其建議。

E:公司以往及預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分析與其規劃

F:管理層建議書

筆者將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涉及的財務盡職調查大致的分爲以上六大塊,其中每一部分都可以按照不同的需求而做出一份詳盡不一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

迴歸我所在的X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幾個實質性問題,即公司實際控制人除持有即將注入某上市公司的資產包所附的有色金屬礦產資源外,還持有全國各地相同礦產資源不下40處,所可能產生的同業競爭基本不太可能剝離。此外,行業特許的礦產資源採礦權費用的補繳問題也是困擾了我們和律師很長時間,即使到最後,我們也是依據謹慎性原則將其披露爲一潛在的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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