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處置問題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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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調研發現,妥善處理事故車輛,是處理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保護受害當事人的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具體的困難和問題:

事故車輛處置問題調研報告

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處置的程序過於繁瑣。對事故車輛的扣押,當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門調處理時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事故車輛提出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人民法院或調解或判決,未履行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再對事故車輛進行委託評估、拍賣、變賣。拍賣、變賣不成,申請人又不願接受的,人民法院應將事故車輛退還被執行人。這繁雜的處理過程,不可避免因當事人不懂法定程序,導致交警部門調解未成後,即解除了對事故車輛的扣押,導致事故車輛失控。

二、部分案情複雜的案件,事故車輛扣壓時間過長,致使車輛損失嚴重。一些複雜案件中,因事故車主下落不明,從訴訟到執行,僅幾次公告送達的時期就一年多,事故車輛在露天長期停放,鏽蝕嚴重,其拍賣價與扣押時的價格相差甚遠。

三、事故車輛停車費過高,對車輛的處置得不償失。有的事故車輛被扣押時間長達一年多,價格鑑定部門鑑定價格僅爲萬餘元,而停車費按每臺每天30元收取,亦高達萬多元,處理起來,得不償失。

原因: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發生交通事故後,有的當事人不報案,想私了,私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事故車輛不能及時扣押,不能成爲被執行的財產,增加執行難度;有的當事人雖然報了案,但不瞭解交警部門的扣押權限,提起訴訟後,又不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致使事故車輛失控。

二、法定程序繁瑣。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肇事車主逃逸或下落不明,訴訟和執行的時間就會拉長。爲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法律文書必須通過公告送達,而僅每次公告生效的時間就60天。訴訟中,要送達財產保全裁定、訴狀和開庭通知、判決書,執行中要送達執行通知、選定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的通知、選定拍賣機構和拍賣的通知,如此法定的程序,造成事故車輛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三、經濟利益的驅使。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門處置事故車輛,扣押在其下屬機構的停車場,待人民法院處理時,其收取每臺每天30元停車費。事故車輛的停放,應該是救助性質的停放,但一些部門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過高地收取停車費用,勢必增加事故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對此,該院建議:

一、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張貼、印刷“告知書”,主要告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的法律程序、權利和義務,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當事人發放。當事人來法院就交通事故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告知。

二、妥善安置事故車輛。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設置事故車輛停車場,確保財產妥善保管和處理。條件不夠的,也應通過當地政法管理部門,充分協調停車費用,規定費用的上限和下限。

三、簡化繁瑣程序。相關部門應該立法,就交通事故的車輛處理要儘量簡化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在交警部門設立專門辦公室,部分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力求實現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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