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玄武”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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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玄武”是區委、區政府爲逐步加快我區科技信息業發展,做大、做強、做優、做美珠江路提出的發展戰略,就是以“一街三園”爲基本發展格局,在鞏固珠江路商貿特色,建成國際化信息資源物流市場基礎上,用五到十年的時間,把珠江路科技園區建設成爲南京市電子信息產業的孵化基地、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基地。 今年,我院確立了創建“現代型法院、學習型法院、服務型法院”的發展定位,如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爲“數字玄武”的建設與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被列爲我院今年重點調研課題。院黨組專門組織相關庭室進行了針對性研討,總結了我院過去在保護和促進我區科技產業發展中的成功做法,並對未來“數字玄武”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前瞻性思考。 一、調查概況。 (一)調查目的: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入手,分析和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難點,從審判工作角度爲“數字玄武”建設工作提出司法建議和工作設想。 (二)調查對象:以與“數字玄武”的規劃、實施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it企業、從業人員爲調查對象。 (三)調查內容:針對不同的調查對象,我們確立了不同的調查範圍與內容。 1、對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從其管理職能角度出發,瞭解與“數字玄武”建設有關的管理政策,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及法律盲點。 2、對相關it企業,主要收集它們在日常經營中產生的法律疑問,內容涉及公司設立、用工情況、房屋租賃、貨款清收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各個方面。 3、對相關的從業人員,以與《勞動法》有關的勞動合同簽訂、勞動保護措施、勞動爭議的處理等問題爲主要調查方向。 (四)調查方法:我們走訪了珠江路科技街管委會辦公室、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組織部分知名it企業、中小企業及個體經營業主座談;與不同種類的it從業人員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聽取了市中院知識產權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指導意見;對比了北京中關村發展的成功經驗與做法;統計和分析了我院近年來審理相關案件的數據,從而展開立體化的調查工作,強化本次調研活動的實效性。 二、與“數字玄武”相關的典型法律問題及審判實踐。 1、關於兼容機銷售涉及的法律問題。 我院在案件審理中,已遇到數起因買賣兼容機而產生的糾紛,由於兼容機系由商家從不同渠道購進配件後,再按照購買者的不同要求選取相應配件進行組裝而成,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兼容機在法律定位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雙方買賣的標的物究竟是電腦整機,還是買賣配件後提供了組裝服務,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法律規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而兼容機的組裝特性,決定其不可能有整機的合格手續。 從行政管理規定看,南京市技術監督局曾於1997年4月制定了《南京市微型計算機質量監督管理方法(試行)》,其中規定了拼裝機(兼容機)也屬於微型計算機的範疇,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必須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並在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生產企業還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等內容。 從市場現狀看,目前珠江路作爲華東地區最大的電子、電腦產品集散地,許多it企業均以銷售兼容機爲主,這也是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兼容機以其配置靈活、價格低廉的特點,滿足了相當數量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因此擁有可觀的銷售市場。但絕大多數企業均不具備銷售兼容機的經營範圍和銷售資質。 我們認爲從現今電腦銷售市場現狀來看,兼容機和品牌機並存,兩種產品各有其供應渠道和銷售市場。對於以兼容機爲標的物的買賣行爲中,如果對有關法律法規機械地理解,刻板地認定買賣的標的物不合法,從而判決買賣無效,這必將從根本上切斷以兼容機銷售爲主業的it企業的收入來源,給其生存基礎帶來毀滅性打擊,這就違背了保護與促進經濟發展的初衷。因此,我們在案件審理中,充分理解it企業在特殊發展時期的特殊情況,分析買賣雙方交易的真實目的,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立了配件合格,合同有效的規則,即銷售商銷售的雖爲電腦整機,但只要能就各項拼插配件提供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從尊重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角度考慮,就可確認買賣合同有效性這一審理思路,既遵循了堅決打擊假冒僞劣產品的法律規則,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穩定,又保護和扶持了新的交易形式,爲區域特色經濟的發展開拓了空間。以上述思路爲指導審理的多起案件,均有效保護了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了it企業的健康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關於技術服務中的數據備份涉及的法律問題。 我院民二庭在去年審理了江蘇地區首例計算機數據滅失賠償糾紛案,青島海信電器公司訴稱鬆正網絡公司在向其供應網卡,並進行安裝調試的過程中,由於操作失誤,致使保存在計算機硬盤內的重要數據資料丟失,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轉,故索賠500000元。此類糾紛在it產品的營銷服務中比較常見,該案是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例。 計算機硬盤數據備份與保護的義務分配問題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點,我院審判人員查閱了大量資料,走訪了計算機研究所、市公安局計算機信息中心等部門,並開創性地召開了由東南大學計算機專業教授、計算機研究所博士、同類型企業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對此專業問題的分析和建議。在充分進行專業技術分析和查明其他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審判人員從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準則出發,通過判決明確了計算機重要數據備份與保護的義務分擔規則。即在對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時,計算機操作人和使用人對數據資料的丟失均負有注意義務,並應提醒和告知對方進行數據備份及在數據資料具有重要價值時,數據資料所有人應負有備份義務。通過創造性地確立數據備份規則,爲以後技術服務中數據備份問題提供了基本行爲準則,有利於it企業的規範管理與操作。該案的判決引起了it產業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得到了法學界專家學者的高度讚揚。 我區it企業中,無論是從事硬件銷售,還是從事網絡工程,在經營中都有可能爲客戶進行計算機系統維護。數據備份與

“數字玄武”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保護義務分擔規則的創立,將有助於企業與客戶預見行爲後果,避免類似糾紛的產生。而一旦發生糾紛時,也可依據此法則,分清雙方的責任,公正高效地解決矛盾。 3、關於軟件拷貝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計算機軟件的下載與拷貝是軟件流轉的一種最重要的方式。現在許多it企業銷售的電腦中,附送的操作系統和應用程序都是通過拷貝形式載入的,市面屢禁不止的盜版軟件也是從原版拷貝複製形成的。軟件的拷貝行爲雖然加速了軟件使用的推廣,但也構成了對他人知識產權的嚴重侵犯。我院受理的恆升電腦專賣店訴工商玄武分局不服工商行政處罰一案,就昭示瞭解決這一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案件中,工商局根據舉報對某電腦專賣店實施檢查,發現櫃檯上的筆記本電腦中安裝了windows98中文版,但卻無法提供軟件的安裝複製銷售許可證明,即依法進行查扣。後經微軟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鑑定,電腦中預裝的windows98中文版軟件是未經微軟授權或同意擅自複製安裝的。工商局在電腦專賣店無法提供能夠證明電腦中預裝軟件系合法持有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電腦商店經銷安裝有盜版軟件計算機行爲,違反了國家工商局、國家版權局《關於嚴厲打擊盜版等侵犯著作權行爲的通知》第三條的相關規定。電腦專賣店因不服行政處罰,向我院提起訴訟。我院經過大量細緻的審理工作,依據查明的事實,確認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駁回了電腦專賣店的訴訟請求。 本案據稱是微軟公司在中國正式轉變其打擊盜版windows98系列軟件策略的“第一案”,即不再單純地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而是藉助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通過行政執法的手段來打擊盜版,處罰侵權人。本案工商局查處時我國尚未加入wto,而在法院審判時我國已成爲世貿組織成員,案件的處理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原則規定,也初步滿足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從而維護了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嚴肅性,打擊了隨意拷貝和複製軟件的盜版行爲,體現了中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爲入世後審理類似的案件樹立了一個範例。同時,此案的判決,也對誠信珠江路形象的樹立大有益處。 4、關於電子產品貿易中的詐騙犯罪問題。 據統計,在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經濟犯罪特別是詐騙犯罪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許多it企業在經營中,由於片面追求交易的快捷與高效,過於簡化交易程序,缺乏對交易對象的審查,被騙事件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不但出現於中小企業,在一些知名企業身上也時有發生,成爲it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一個潛在威脅。 在珠江路科技街經營的某知名電子科技公司就曾發生一次被騙走30臺電腦,價值數十萬元的刑事案件。自稱某商貿公司三個男青年來到某科技公司,用支票付款購買了兩臺電腦,科技公司的業務人員當即前往銀行將支票上的貨款劃了賬,然後按對方要求將貨送到他們的公司。不久,商貿公司人員稱最近可能有一筆大訂單,但要求先交貨後付款,幾日後又打來電話,說訂單已接到,並隨即來到科技公司,留下三天後到期的轉賬支票,運走30臺電腦,科技公司因爲有上次的“成功合作”,也就沒有特別介意,三天後,商貿公司打來電話,說貨款要過幾日才能入賬。可當科技公司人員去銀行劃賬時,才知對方賬上根本沒有錢,開出的是空頭支票,再趕到其經營地點時商貿公司已人去樓空,電腦也不知去向。後經調查發現,某商貿公司是通過某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驗資50萬元剛註冊成立的,法定代表人註冊時使用的是假身份證。 在對類似案件的審理中,我院十分注意保護受害企業,特別是品牌企業和利稅大戶的合法權益,對犯罪分子依法從重處罰,並在公安、檢察等部門的配合下,積極開展追繳贓款的工作,及時將追回的款項發放受害企業,儘量減少企業的損失,保障企業正常的經營。 三、“數字玄武”建設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及相應對策。 除上述幾類糾紛外,我們經研究對下列五類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在街區改造、園區建設中,如何應對拆遷的矛盾。 “數字玄武”工程的實施,必將給我區基礎設施建設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珠江路科技街,它是由舊街改造發展而來,沿街兩邊聚集着大大小小的商鋪,許多it企業的經營格局和麪積都難以令人滿意,因此實施二次開發已經成爲提升珠江路品位,進一步增強實力、迎接挑戰的必然選擇。從今年開始,進行時間跨度長達三年的全面改造,啓動十個開發項目,徹底拆除中小店面。三年後的珠江路,一座座大型it賣場和電腦商城將拔地而起,而這一切的變化都將以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爲前提。 珠江路沿街房屋的拆遷有別於我區其它地段的改造,因爲it企業的相對集中,沿街兩邊的底層房屋基本上都從住宅用途變爲經營用途,甚至一些不臨街的居民住房也被電腦公司租去做了倉庫或辦公室,由於房屋少企業多,不斷攀升的出租價格,使得許多居民或經營不太好的單位紛紛騰出房屋出租,出租收入成爲他們一項主要的經濟來源。一旦面臨拆遷,有限的補償款根本不能與長期持續穩定的出租收入相比,這必將導致開發企業與拆遷戶之間產生尖銳的對立情緒。如何有效的化解矛盾,是關係到街區改造工作能否順利進行,區委、區政府的整體工作思路能否得到貫徹,“數字玄武”工程能否穩步推進的大事。 對於拆遷中可能遇到各種困難,我院從法律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1)做好拆遷項目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進行深入的走訪和宣傳,讓老百姓明白街區改造工作的實施將有助於街區整體環境的提高,雖然犧牲了一部分人的眼前利益,但是它帶來的是更大的長遠利益,同時應將拆遷工作及以後新建的項目公開,接受老百姓的監督。 (2)依法進行拆遷工作。在拆遷中,要嚴格依照xx《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市政府203號令的規定,依法進行,及時將拆遷補償款到位,對自覺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並協調好區政府各個部門,解決拆遷戶的後顧之憂。 (3)對被拆遷戶在賣場租售中給予一定的優惠。針對一些被拆遷戶害怕因房屋的拆遷而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因而牴觸情緒較高的心理,可以以簽訂意向協議的方式,對被拆遷戶願意租購以後建成的it商城鋪面的,在價格、位置、面積、收費等方面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這樣既可以消除拆遷戶的對立情緒,使他們仍能擁有自己的經營產業,還可以提前完成商鋪的出售和

出租。 2、在引進人才、合法用工中,如何處理好勞資關係。 “科技以人爲本”,高科技it企業中人才是第一因素,能否處理好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是關係到高科技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在法律框架內,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才能規範勞資雙方的行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1)關於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首要條件,並且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一些普通企業,特別是服務性行業中,往往是勞動者積極要求訂立合同,但企業卻以種種理由不想籤,而在高科技的it企業中,有時卻恰恰相反,對一些技術人才或銷售骨幹,企業希望能訂立長期的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卻往往不想訂或只訂立短期的合同,這是因爲這些技術人才或銷售骨幹往往掌握着與公司命運休慼相關的核心技術和業務渠道,他們不想被勞動合同所束縛,以備在有更好的機遇出現時可以在短時間內“另攀高枝”,爲此,寧願面對沒有勞動合同所帶來的各種風險。針對這種特殊情況,我們建議一方面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法律宣傳,告知其不籤勞動合同可能失去法律的保護,產生不可預知的風險,促使他們與企業訂立完備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要鼓勵企業提高對高科技、高素質人才的投入,以優厚的條件減少人才的非正常流動,保持企業平穩發展。政府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用人情況的檢查,規範用工行爲。法院在處理這類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將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引導企業和勞動者正確處理勞動關係。 (2)關於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爲防止商業祕密在同行業間的泄露,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通過合同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及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用人單位將給予員工適當經濟回報。《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期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內容。但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祕密已爲公衆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爲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或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單位未執行國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受到顯失公平的待遇及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競業禁止條款所限制就業的時間應當合理,如果規定的時間太長,既會導致人才資源的浪費,又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必須支付高額補償金)。一些國家通常規定爲一年(如比利時),有的規定爲半年(如英國),我國在《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也對競業禁止的時間規定爲不超過三年。這可以根據各單位不同的情況以及須保守商業祕密的特點來決定,但絕不能過長,並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

3、在賣場出租、場地租賃中,如何規範雙方的行爲。 三年後在珠江路科技街拔地而起的座座大型it賣場,將以分割租賃的方式吸引衆多的投資創業者,如何通過簽訂租賃合同約束雙方的行爲,實現出租方與承租方的雙贏,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租賃合同應載明必備的事項,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特別是在租賃期限上,應注意如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對於it賣場的租賃,鑑於it產業產品更新快,有一定經營風險的特點,我們建議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一年或二年一簽,以每個賣場成立的專門管理機構爲簽約主體,並應約定只能經營it產業相關的產品,租金採取預付的方式進行。 (2)承租人轉租時應注意的問題。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因爲經營狀況或其它原因可能會發生轉租行爲,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經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爲賣場內的it企業,其銷售行爲附屬着保質、保修的合同義務,這一過程有一個較長的期間,因此,對於承租人的轉租行爲,因慎重審查,以免因轉租導致無法提供其應盡的售後服務義務,必要情況下,可在其轉租時再要求其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爲質保。 (3)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時應注意的問題。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於此條的執行應注意,其前提條件是承租人未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在解除合同時,賣場管理機構應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通過自行調解或訴訟的方式進行,而不應採取單方強制的方法,以免造成責任的混淆和損失的擴大。 4、在公司設立、股權轉讓中,如何避免糾紛的產生。 隨着“數字玄武”建設的進一步深入,我區投資環境會越來越好,必然有許多投資者將在這裏開始他們的創業歷程,融入到高科技產業大潮中,現有it公司也將實現經營主業的轉變,進行公司結構和資本的重組。上述變化必將帶來許多新興公司的設立和公司股權的轉讓等一系列問題。依據現行的《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在公司設立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公司設立中,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設立時注意股東人數、制定章程等基本設立條件以外,還應特別關注出資類型方面的法律規定。因爲新興it公司多是以高科技爲經營方向,因此以專利技術、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和勞務等作爲出資將大量出現。《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貨幣以外的出資

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規定:“外國合營者作爲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上述都是針對技術投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司設立中應嚴格依照執行。 (2)在公司股權轉讓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中,因爲經營需要或股東意願可能會遇到股權轉讓的問題,此時應注意嚴格依法進行,避免糾紛的產生。《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十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如果限制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如果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爲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之訴。 5、在技術交易、專利轉讓中,如何保護交易的安全。 隨着“數字玄武”工程中的“一街三園”格局的逐步形成,軟件產業將成爲繼電子產品銷售之後又一支撐我區高科技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軟件產業的高速發展必然帶來軟件交易的大量涌現,技術交易市場必將應運而生。技術交易市場是在有形資產交易市場之後活躍起來的又一個具有極大發展空間的新型交易市場。因爲交易中以專利權、商標權和非專利技術爲交易對象,所以應注意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一是在交易過程中注意保護商業祕密。 在技術交易中往往要將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一起轉讓或許可對方使用,而如果交易失敗,商業祕密又被對方無償獲悉,那就很有可能會給祕密所有者造成損失,或者至少是造成威脅。因此,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如何保護商業祕密是很關鍵的,要做好保護工作,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在正式開始談判前,要多與對方溝通,一定要在確定對方有購買誠意的前提下,纔可以向對方介紹該商業祕密技術,不能貿然行事。 (2)如果交易失敗,對方又侵犯了商業祕密,應及時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因爲,對方已獲知該技術祕密,原則上對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該項商業祕密,自己也不准許不正當地使用。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如果發現對方有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爲時,受害方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3)爲避免侵犯商業祕密情況的發生,建議採取一種比較穩妥的方法,那就是在向對方透露技術祕密前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寫明技術祕密的範圍,寫明對方應當採取的對技術祕密的保護措施,約定如果對方違反約定泄露了祕密或擅自使用則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做既能界定技術祕密的範圍,又可以約束對方不得泄露祕密,起到一定的提醒與威懾作用,防患於未然。 二是要注意轉讓合同的形式規定和手續要求。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向xx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xx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合同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另外當交易的受讓方是外國人時則有特殊法定要求,《專利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xx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因此在轉讓專利技術時,與對方進行交易是要特別注意這些形式方面的規定並且要履行法定手續。 四、我院進一步爲“數字玄武”工程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設想。 1、嚴厲打擊相關的詐騙、盜竊等經濟犯罪,充分利用國家強制力,爲“數字玄武”建設的推進提供穩定、安全的法制環境,堅決保障it企業的財產安全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公正審理相關it企業發生的房屋租賃、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等民事案件,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權利與義務,保護平等主體的合法權益。 3、依法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司股權糾紛案件,化解企業內部予盾,組織專項的債權清收服務,解決企業“債權多、討債難”的現實問題,促進企業資金的良性流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4、依法審理相關的行政執法案件,既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樹立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也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糾正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5、爲it企業建立一條“綠色”訴訟通道,簡化立案程序,規範立案手續,在案件受理、財產保全等工作中,做到快速反應,行動及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儘可能地提供訴訟上的便利。 6、爲適應軟件產業發展可能帶來的大量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糾紛案件,爲“數字玄武”建設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法律服務,我院將向上級法院申請,以我院爲試點,在基層法院設立知識產權庭或專業化合議庭。通過遴選高素質的法官,公正審理一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爲“數字玄武”建設樹起一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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