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農村合同監管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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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針對農村穩定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立足創新,大膽探索,在各鄉鎮成立了農村合同監管中心,依法實行農村合同監管,規範村幹部在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中的行爲,超前防範和及時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加強了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實行農村合同監管的調研報告

一、實行農村合同監管的必要性

隨着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社會矛盾和民間紛爭逐漸增多,僅是農村合同管理不規範就引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比如,農村發包項目程序不合法,村幹部“越俎代庖”、“暗箱操作”等違法現象仍時有發生;合同簽訂不規範,經常出現“口頭約定”、“君子協議”,項目承包內容隨意變更;合同主體資格不明確,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悖;缺乏熟悉業務的合同管理人員和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合同協議亂扔亂放,損毀丟失現象較多,因換屆落選、矛盾糾紛等原因,擅自隱匿損毀合同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不僅影響黨羣幹羣關係,也容易引發農村各種矛盾糾紛和社會問題。因此,實行農村合同監管,依法理順並完善農村各類集體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發包、轉讓、轉包、租賃、借貸、買賣,以及建築、勞務各項工程項目的拍賣、競標等各種法律關係和法定手續,實現農村合同的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和村級事務契約化管理,成爲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做法

(一)健全規章制度。相繼制定出臺了《**區農村合同管理辦法》、《農村合同協助監督管理員管理制度》、《農村合同監管檔案管理制度》等12項工作配套制度,建立了合同公章使用程序化制度。凡是農村集體發包、承包行爲所涉及的報批或留存文書資料,全部由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負責審查把關,出具《農村合同公章使用認可書》。5000元以下的經濟合同經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主任和鄉(鎮)分管領導籤批;超過5000元的經鄉(鎮)長籤批後,持《農村合同公章使用認可書》到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辦理蓋章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建立合同監管年度責任目標考覈制度,由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根據考覈標準,進行半年和年終考覈,運用考覈結果,獎優罰劣。建立報酬保障和獎罰嚴明的激勵機制,根據《農村合同協助監督管理員管理制度》,每村配備1名農村合同協助監督管理員,其報酬由鄉(鎮)政府統一覈定,統籌發放,人口在100人以下的村每月100元,每增加100人增加10元。

(二)嚴格監管程序。具體工作中制定和堅持了合同監管“八步工作法”。一是報批發包意向。先由項目村“兩委”研究,初步達成項目發包意向,向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提交《發(承)包項目實施申請書》,鄉(鎮)分管領導審批許可後,向項目申請村送達《農村集體發包項目實施許可告知書》。二是議定發包方案。項目村“兩委”牽頭,組織部分村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所發包項目的主要事項,如發包土地的坐落四至、期限、底標、發包範圍和招投標方式等進行研究,並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制定出初步發包方案。三是報批發包方案。村“兩委”組織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對發包方案進行醞釀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後,將發包方案交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審覈,通過後報鄉(鎮)政府和區農業局等有關部門審批。四是方案和招標公示。方案獲批後,將方案和項目招標說明書、招標規則等事項在村內進行爲期15天的公示。五是舉行招投標儀式。公示期滿,在羣衆無異議的情況下,進行招投標,爲確保公平競爭,招投標儀式在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專設的農村合同投標大廳舉行,實行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六是依法簽訂合同。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嚴把合同內容的法律和文字關,合同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得與民主議定的內容相違背,然後遵照事先公開議定的項目招標說明書的要求籤訂合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七是規範合同管理。合同簽訂後,當事各方需辦理見、公證手續的,由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協助辦理,連同合同文本和發包程序中產生的正本資料統一由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負責保管,應該由村集體方留存的合同由村文書負責歸檔保存,合同協管員登記造冊,建檔備案。八是合同跟蹤監督。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負責監督合同履行,如確需變更或提前解除,要按法定程序修訂補充協議或簽訂合同終止協議,其中對可能產生的合同糾紛隱患及早介入,及時調處。調解不成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從而確保合同安全順利履行。

三、取得的成效

(一)規範了合同簽訂過程。開展農村合同監管工作以來,農村合同監管中心認真負責,高效運作,創造性地開展了農村合同監督管理工作。把住農村項目發包關口,直接參與制定發包方案、辦理審批手續、徵求羣衆意見、主持競標儀式、依法簽訂合同、監督合同履行等各個環節,使農村項目發包和合同簽訂真正達到程序嚴謹、陽光透明、依法簽訂、規範管理的良好效果。實行農村合同監管以來,村民直接參與農村集體項目發包方案表決人數達25400多人次,在鄉(鎮)農村合同監管中心投標大廳參加招標投標的6268人次。通過公開招標,簽訂承包合同538份,整理項目發包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名登記表、項目發包方案審批函件和投標人簽名的項目招標說明書、競標規則、投標標書等具有法律價值的項目招投標資料4927份,集體發包項目的發包程序、合同簽訂的每一環節都有資料可查,有據可證。

(二)監督了村幹部的行爲。有些村矛盾突出、幹羣關係緊張,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村幹部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工作水平不高等問題。對於農村經濟和社會管理活動有的村幹部注重“君子協定”和口頭說了算,不注重簽訂書面合同;有的村幹部雖然想籤合同但是不知道如何籤;有的爲了個人利益而故意不籤,即使簽了合同也不履行。隨着農村合同監管體系的健全和運行,這些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村幹部的行爲尤其是經濟行爲置於監督之下,各項工作規範運行。

(三)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通過監管,防止了村幹部在集體項目承包合同簽訂中暗箱操作、敷衍了事行爲,做到了程序內容公開,操作規範,充分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權和平等競爭權,消除了羣衆對村幹部的猜疑,促進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避免了因項目發包不公開、不民主、不公正等原因而引發的合同糾紛和羣衆上訪問題。如新戶鄉新立村“兩委”擬擴建村文化大院,修建排水溝,概算投資11.9萬元。按照程序,招標前要先就招標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當時正值農忙季節,參加會議的村民代表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表決通過後,將招標方案進行公示,部分村民向鄉農村合同監管中心提出異議。鄉農村合同監管中心立即進村調查覈實,對村幹部違反程序的行爲進行批評糾正,修繕了發包方案,以戶爲單位進行表決,最終以全體村民96.6%的高票通過,羣衆的異議也隨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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