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證方式實務調查分析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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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證是審判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法官認證建立在舉證、質證的基礎上,且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裁斷依賴於認證結果。而且,證據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程序,如果不經過法官認證,也不能作爲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具體說來,認證是指法官對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提供並經過質證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和綜合分析,確定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效力的訴訟活動。認證是法官的職權活動,通過法官主觀上的判斷推理活動來完成,因此,認證活動和結果就不可避免帶有法官主觀上的處事痕跡,且這種主觀性特徵也必然會影響認證質量和結果。由於目前沒有成文的認證規則指導法官認證,實踐中法官的認證方式多種多樣,由此產生的認證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證據理論研究突飛猛進的今天,從實務考察的角度對法官認證方式進行分析,並結合審判實踐探索科學、合理的認證方式體系,從而用一種比較統一的形式客觀反映抽象認證活動的過程。這樣做不僅對當前證據立法和審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時還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銷法官認證的主觀性帶來的弊端,進而保證案件審理的質量。

法官認證方式實務調查分析及對策

基於這種考慮,筆者於XX年11月就法官的認證方式問題在我院進行調研。本次調研以問卷的方式,針對一步認證與兩步認證、當庭認證與庭後認證、單一認證與綜合認證問題,從不同角度對法官認證方式進行實務考察,獲得了探索切實有效認證方式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歸納認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規範法官認證方式提出一些建議和對策,希冀增強法院認證的客觀性,以提高認證質量。

一、本次調查的內容

調查問卷分爲兩部分。爲使調查活動收到預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紹了關於認證的一些知識,其中包括目前理論界將認證方式分爲一步認證與兩步認證的介紹。而且,將認證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證據的採納,即確認某個證據能否獲准進入審判活動的“大門”;二是證據的採信,即確認某個或某組證據能否作爲定案的根據。前者主要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後者主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對於認證的方式,主要介紹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當庭認證和庭後認證、單一認證和綜合認證的相關知識。第二部分是以設立選項的方式提出需調查的問題,由法官根據自己在審判實踐中認證情況確定應選項。其中,對實踐中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認證方式,認證方式與舉證、質證方式的關係,我國今後認證制度的改革方向等問題進行較全面的調查。

二、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分發問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來自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的問卷35份;民事一審法官的問卷30份;民事二審法官的問卷45份;經濟一審法官的問卷19份;經濟二審法官的問卷18份;涉及審判業務的其他庭室法官的問卷62份。此次接受調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審判一線工作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大多具有較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較豐富的審判經驗,對證據法律和理論比較熟悉,並直接從事所承辦案件的認證工作。而且,他們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審理過許多疑難、複雜、重大及新類型案件,在認證方式上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些優勢對我們考察與探索法官認證方式有極大幫助。因此,這種具有普遍性的調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樣調查的片面性,能夠充分、全面地反映認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法官對三組認證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認識。

三、調查結果分析

筆者擬對有關調查結果分別進行歸納和分析,指出當前認證方式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一)關於“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

“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是當前學者根據認證規律提出的分類。即根據法官對證據的認定過程是否劃分爲採納和採信兩個階段,將認證方式劃分爲“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一步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過程不分爲採納和採信兩個階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兩步認證”,則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過程分爲採納和採信兩個階段,分別完成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

1.關於兩種認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問題。對於“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在實踐中的採用問題,調查結果表明,主要採用“一步認證”的佔32%;主要採用“兩步認證”的佔48%;回答爲“不好說”的佔20%。這一調查結果符合當前法官認證現狀。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採用“兩步認證”,從審判實踐角度充分證明這種認證方式新分類的合理性、科學性。這種情況在刑事審判庭體現得更爲明顯,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兩步認證”的方式。因爲,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且認定案件事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判決的嚴厲性高於民事判決。這不僅對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認證方式上也是相當謹慎的,因此兩步認證便成爲刑事法官的最佳選擇。與此相反,民事證明要求爲高度蓋然性和優勢證據,對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要求就相應降低,法官採用“一步認證”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調查結果顯示,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多采用“一步認證”,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審理二審民事案件的法官採用這一認證方式。而且,從審判實踐看,越是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認證活動就越困難、複雜,使用“兩步認證”能夠首先保證了證據的合法性和相關性,確保進入裁判活動的證據的證明能力,在此基礎上再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就能保證審查判斷證據的連貫性和邏輯性。

而且,回答“不好說”的法官人數要多於採用“一步認證”的法官。這從一個側面可以看出,儘管在具體分類上無法區分採用的認證方式,但在審判實踐中仍然會採用一定的認證方式進行認證的。在這種分類情況下,42位法官不是採用“一步認證”,就是採用的“兩步認證”,只不過這種分類不那麼明顯罷了。也就是說,這種分步認證的過程雖然沒有在訴訟過程中顯現出階段性,但法官在潛意識裏還是對認證方式自覺地進行了邏輯層次的劃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對“兩步認證”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並提出此種分類中“兩步認證”是否是審判實踐中當庭認證與庭後認證兩個步驟。因爲,目前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兩步認證”:庭審中,法官對每一個經過質證的證據都會形成一定程度的認識,且對一部分經過舉證、質證程序的證據作出是否採信的決定;在庭後

還要對沒能當庭認定的部分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和分析,尤其是對一些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在法官看來,這一認證過程也被分成兩步。因此,從認證形式上看,這也是“兩步認證”。筆者認爲,從本質上看,這種“兩步認證”不同於學術分類的“兩步認證”。因爲,這種形式上的“兩步認證”的每一步均涉及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是以認定的證據數量爲標準劃分的,當庭認證與庭後認證僅是認定的證據的“量”有差異,與“兩步認證”中以採納和採信作爲劃分標準有着本質區別。

2.關於兩種認證方式中誰更符合認證的規律和要求

在就這一問題進行調查時發現,17%的法官認爲“一步認證”符合認證的規律和要求,大部分(佔69%)法官則選擇了“兩步認證”,14%的法官認爲“不好說”。

認證規律是由認識規律決定的。人類對任何事物的認識均是從不知、知之甚少到認識深入的過程。同樣,法官首先採納一種證據乃至各類證據,在進行綜合分析、審查判斷後,經過推理來認定案件事實。認證實際上是對案件事實或部分事實、情節的認識,可以稱作爲一種特殊的認識,即通過認證過程在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一定認識後,必須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決斷。從這一點看,大多數的法官認爲“兩步認證”更符合認證規律和要求,不僅符合認識規律,而且也與現實情況極爲相符。因爲,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證據進行採納時,需要判斷其與待證案件事實的聯繫及該證據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決定是否允許其進入證據的採信階段。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對證據的相關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就可能對證據的內容及其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哪些方面或情節有一定的瞭解,一旦證據進入採信階段,就要對該證據進行證明定位,將其與其他證據對比印證,藉此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和處理。30名法官認爲“不好說”哪一種認證方式更符合認證規律和要求,可能認爲認證本身就是比較複雜的工作,是爲最後確定案件事實服務的,只要能正確審理案件,採用哪一種認證方式均可,也不好確定誰更符合認證規律和要求。另外,由於案件情況的複雜性,法官業務素質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釋爲什麼少部分法官認爲“一步認證”更符合認證規律和要求的問題。因爲,“一步認證”對法官素質和審判技能要求很高,而當前的法官各方面條件還不能完全達到這一要求,自然會制約法官採用“一步認證”。

3.關於哪種認證方式更有助於提高法官審判技能

在這一問題上,21%的法官選擇了“一步認證”;61%的法官則認爲是“兩步認證”,還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說”。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法官認爲“兩步認證”更有助於提高審判技能。這充分說明“兩步認證”的優點更是得到審判實務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對法官的庭審技能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其有較高駕馭庭審的能力,因時因勢引導訴辯雙方舉證、質證,圍繞爭議焦點深入地調查和辯論,而且要求法官認證的理性化。同時,當前法官素質不能象法律規定得那樣整齊劃一。爲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法官採用“兩步認證”進行審查判斷證據,其條理化和邏輯化可使主觀的認證活動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時考慮過多因素、“眉毛鬍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誤。這樣,不僅能穩妥地、正確地判斷案件事實,而且也能在分步認證的過程中積累經驗,提高審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認證”雖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適用於案情清楚、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且對法官的個人能力和審判經驗要求很高,並不是每名法官所能達到的,故選擇“一步認證”的法官就少得多。

4.關於在審判中對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宜採用哪種認證方式

在直接證據宜採用的認證方式問題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認爲宜採用“一步認證”;22%的法官則選擇了“兩步認證”;36.4%的法官認爲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審判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證據雖然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對其進行審查判斷更應當謹慎。否則,一旦發生認證錯誤,將會直接影響到對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其後果將比對間接證據認定錯誤要嚴重得多。可能出於這種考慮,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沒有選擇“一步認證”,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選擇“兩步認證”或“不能一概而論”。但是,40%以上的法官選擇“一步認證”,不僅表明法官認證的心理素質較強,認證經驗豐富,也說明了法官對直接證據的確信度高,認證行爲越來越獨立和理性化。而且,對於一些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不僅實踐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於提高審判效率。

對於間接證據,只有9名法官選擇“一步認證”;大多數法官(131名,佔62.7%)認爲應當採用“兩步認證”,還有33%的法官認爲“不能一概而論”。這一調查結果比較符合間接證據的特點和認證規律。大多數法官選擇了“兩步認證”的方式,甚至有的審判庭法官全部選擇了“兩步認證”。這是因爲間接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並能夠組成證據鏈條,且據此所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才能作爲定案依據。法官在運用間接證據時,由於證據數量較多,相互間的聯繫不明顯,必須首先進行相關性和合法性篩選,理清頭緒後才能對其進行分析、判斷,決定是否採信。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不得不採取“兩步認證”。

(二)關於當庭認證和庭後認證

根據認證活動的時間和地點,認證方式可以劃分爲當庭認證和庭後認證。當庭認證,是指主持審判的法官對於一方訴訟當事人提交併經過對方當庭質證的證據,在法庭上當即作出採信與否的認證。庭後認證,是指主持審判的法官對於訴訟當事人提交併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不在法庭上當即進行認證,而是在庭審後進行的認證。當庭認證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而是隨着近年來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審判公正與效率兼顧,特別是在刑訴法修正、實施後,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認證概念,在實踐中被作爲實現審判公正、公開和效率的有效途徑。有關調查情況及分析如下:

1.關於在審判中法官使用哪種認證方式

所有的有效問卷中,選擇“使用當庭認證”的只佔2%;選擇“通常使用當庭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庭後認證”的佔29%;選擇“通常使用庭後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當庭認證”的50%;選擇“使用庭後認證”的佔

19%。從這一結果看,儘管當庭認證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界已成爲共識,即當庭認證有利於強化庭審功能,避免庭審流於形式,有利於落實合議庭獨立裁判的職責和作用,提高庭審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也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要求當庭對證據的採納和採信均作出認定的做法,以及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與當前認證的實際情況有些脫節。目前,一些法院爲了解決當庭認證的操作性問題,一般將合議庭對證據休庭合議後再行開庭認證,稱作當庭認證。這種做法比較合理,既增強了當庭認證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審判臺上交頭接耳有損法庭尊嚴,又保證了法官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審查判斷證據。從近期的有關證據規定及證據立法意見稿的內容看,大都採用“能當庭認定的應當庭認定,不能當庭認定的可以庭後認定”的方向性規定,也是考慮到當庭認證的侷限性。筆者認爲,雖然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難以當庭確認,但證據的相關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當庭認定。今後,證據認定方式改革可以將當庭認證定位於兩步認證中的第一步,這樣既可以突出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性,又能彌補證據的採納和採信均於當庭作出之不足,減少因當庭進行實質性認證所產生的錯誤。一半的法官“通常使用庭後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當庭認證”,是符合當前審判實際的。而且,選擇“通常使用當庭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庭後認證”的29%的法官主要來自於民事、經濟審判庭,這也說明了在民事證明標準低於刑事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民事案件當庭認證比刑事案件要容易得多。另外,還有19%的法官仍然使用庭後認證,這一情況不是當前抗辯式訴訟所不主張的,也不會成爲今後認證制度發展的方向。因爲,如果法官單一地使用庭後認證,就會忽視庭審的作用,注重庭後閱卷和核查證據,不僅不會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認證技能和積累認證經驗,而且也與“庭審中心主義”的發展趨勢相違背。

2.關於我國認證制度的改革方向

在此項調查中,選擇“一律要庭後認證”的佔2%;選擇“一律要求當庭認證”的佔13%;選擇“庭後認證爲主,當庭認證爲輔”的佔25%;選擇“以當庭認證爲主,庭後認證爲輔”佔60%。儘管在對當庭認證的現實考察結果中,使用當庭認證方式的法官佔極少數,但是從對我國認證制度改革預計的調查結果看,73%的法官認爲當庭認證是我國認證制度改革的主流趨勢。這是因爲,隨着法官素質和認證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的增強,舉證、質證方式將會更加規範,法定的認證規則將會確立和健全,對所有證據一概進行庭後認證或以庭後認證爲主、當庭認證爲輔的做法就會逐漸減少乃至取消。筆者相信,當庭認證儘管與當前審判實踐還有很大差距,但當庭認證主流趨勢在法官中已產生了普遍共識,這就爲今後推行當庭認證準備了思想上的條件。待各方面條件成熟時,實行當庭認證就不會遇到來自實務界的阻力。而且,隨着法官的精英化,對證據相關性和合法性的認定是可以當庭做到的。

(三)關於單一認證和綜合認證

根據認定證據的數量,認證可分爲單一認證和綜合認證。單一認證,指法官一次僅對一個證據進行的認證,即一證一認;綜合認證,指法官一次對多個證據進行的認證,包括對一組證據的綜合認證和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一組證據的綜合認證,是對於幾個相互關聯的、用於證明同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分別舉證和質證後,法官可以將其集中起來加以綜合認定。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是在案件全部證據已經舉證、質證後,法官對全部證據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歸納、審查、判斷,並在此基礎上作出綜合性認定結論。在審判實踐中,這兩種認證方式經常配合使用。關於這組認證方式的考察情況如下:

1.關於在認證案件事實時哪種方式更難掌握

對於此問題,認爲“單一認證”較難掌握的佔19.1%;認爲“綜合認證”較難掌握的佔62.2%;認爲“不好說”的佔18.7%。這一結果表明,近乎三分之二的法官認爲綜合認證難以掌握。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講,單一認證均是較容易把握的。因爲,對一個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主要圍繞其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特徵進行,無論這一審查對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只要審查覈實其具有這三個特徵,就可以被採納,進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綜合認證階段。而且,通常情況下,能夠使用單一認證方式認定的證據,一般是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在認定上就容易些。綜合認證的複雜性、程序性,必然會增加綜合認證的難度,尤其是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定。審判實踐中,即使一些案情簡單的案件,也通常會有兩三類證據在案,進行綜合認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難、複雜的大要案,證據數量以百計、千計,綜合認證的難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對綜合認證難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間接證據,每個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鎖鏈環節均是必須首先審查的內容,再與其他證據印證、比照的工作量也相當艱鉅,綜合認證的難度就會更大。

2.關於採取單一認證還是綜合認證的決定因素

該問題的備選項有四:案情繁簡程度;作爲認證對象的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主審法官的習慣和愛好等;其他因素。統計結果顯示,沒有一名法官選擇第三項“主審法官的習慣、愛好等”,認爲前兩項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幾乎各佔一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時選擇了這兩項。還有一些法官註明證據的證明力、真實性等其他因素也影響認證方式的選擇。具體說來,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證據,法官一般情況會採取單一認證;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證據大部分或全部是間接證據的情況,法官就必須通過一組證據和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和處理。

(四)關於認證方式與舉證、質證方式的關係

舉證、質證和認證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舉證和質證是認證的前提和基礎,認證是舉證和質證的目的和指向。沒有法官認證,任何證據都不能發揮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在認證方式同舉證、質證方式有無關係方面,認爲三者之間有關係的佔86%;認爲“沒有關係”或“不好說”的只佔14%。這一統計結果有力地說明了認證方式與舉證、質證方式有較強的聯繫性。良好的舉證、質證方式將會有助於法官順利認證,簡化法官認證程序,而規範的認證方式也有助於正確指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

議事實舉證、質證。而且,正因爲三者存在密切聯繫,就要求學術界、立法界在設計認證規則和方式,以及法官在具體使用認證方式時,均要充分考慮到這一因素,以使當事人舉證、質證與法官認證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共同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實,作出更可能接近公正的判決。

(五)關於認證方式對認證結果的影響

在其它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認證方式對認證結果是否有影響的調查結果中,選擇“有較大影響”的佔50%;選擇“影響不大”的佔38%;選擇“無影響”的佔12%。無論是抽象的思維活動,還是具體的實踐行爲,總會涉及到方式方法問題。而且,做事的方式方法或多或少會影響行爲效果。具體到審判活動中,認證方式必然會對認證結果產生一定影響,而調查結果卻顯示仍有12%的法官沒有認識到認證方式對認證結果的影響。因此,可以推理出,認識不到認證方式影響和作用的法官,在具體認證活動中就不會首先考慮使用的認證方式,也不會認真選擇對認定事實最有效的認證方式。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認證包括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這可以由法官依其能力和經驗進行判斷,與認證方式關係不大。筆者認爲,即使不是從事審判工作,從事其他工作的人也要講究工作方式、方法,“事倍功半”和“事半功倍”正是說明了方式方法正反兩方面的效果。嚴謹的審判工作更需要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如果認證方式不加選擇,認識沒有條理性,很難做到對案件事實定性準確,對案件處理得當。在此,筆者並不否認法官的能力和經驗在認證中的積極作用,但提高能力和經驗豐富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藉助於切實有效的“方式方法”,則更能增強認證的合理性,也會促進法官審判技能的提高。

(六)關於認證方式的決定因素

在認證方式的決定因素問題上,選項有五:個人習慣;案情複雜程度;審判組織形式是獨任制還是合議制;認證內容;其他影響認證方式的因素等。從統計結果看,案情複雜程度仍是決定認證方式的重要因素。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般就可以採取一步認證、當庭認證、單一認證等認證方式。如果案情複雜,從認證階段看,法官就應採用兩步認證;從認證活動和地點看,法官就應採用庭後認證爲主、當庭認證爲輔的認證方式等。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官根據案件情況的複雜程度決定認證方式。同時,“認證內容”的決定作用也非常大。也許因爲該選項的概括性較強,很少有法官再註明影響認證方式的其他因素。而且,理論界許多學者認爲合議制是阻礙“當庭認證”的重要因素,但從調查結果看,只有6%的法官選擇了這一因素。這一結果表明,雖然實踐中難以推行當庭認證,與合議庭法官難以當庭對證據進行評議有關,但主要還是因爲存在案情複雜、法官素質不高等問題,使法官很難在庭審的有限時間內對證據能力和證據證明力(尤其是後者)均進行認定。

四、關於規範法官認證方式的建議和對策

基於上述情況分析,筆者認爲,在法官選擇認證方式時雖然不能“一刀切”,應根據個案的繁簡程度和證據特點來採用認證方式,但對法官的認證方式卻可以進一步規範,增強認證這種主觀行爲的可操作性。具體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1.加強法官對認證方式的重視。上述調查情況表明,大多數法官認爲認證方式對認證結果有影響,這就充分說明規範認證方式的重要性,也就要求提高法官對認證方式的重視程度。如果法官對各種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思路不清楚,就會盲目認證,不僅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而且也會因反覆認證而降低認證的效果和證據的可信度。

2.法官應採用兩步認證爲主的認證方式。作爲中級法院,一般情況下,我院受理的案件法律關係較複雜,尤其是很多系重大、疑難的大要案,法官對所有在案證據均進行一步認證不太現實,也不利於保證案件質量。兩步認證則能保證法官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審查判斷證據。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說的兩步認證不是從證據量的角度,而是從法官按照證據特徵科學、合理地分步認證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要求法官在程序上首先對所有在案證據的相關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其是否能進入證據採信階段。在對所有證據的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後,將一些無關證據材料排除,再決定對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進行覈實。

3.將當庭認證定位於當庭認定證據的相關性和合法性上。當前改革提倡的當庭認證,要求既認定證據的可採性,又要認定證據的證明力,因爲它常常與當庭宣判相提並論。要做到當庭宣判,就必須當庭做到對所有證據進行認定和採信。這對於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可操作性並不強。中級法院審理案件的特點,認證規則的缺乏,審判方式尚在改革中,以及當前法官的素質有待提高等因素影響,加上庭審時間較短,就決定了法官不可能對證據的可採性和證明力一併作出認定。因此,在當前法官認證活動中,應當提倡法官當庭對證據的相關性、合法性作出認定,庭後再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進行單一和綜合判斷。

4.法官應採用綜合認證與單一認證相結合的認證方式。實踐證明,絕大多數的案件均需要對證據進行綜合認證,僅採取單一認證的情況很少。這就要求法官提高綜合認證能力,加強邏輯思維和系統思維,對在案的所有證據進行分步認證後,儘可能進行綜合認證,提高認證效率和質量。

5.規範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行爲,保證法官判斷證據的獨立性。法官在主持庭審時,對當事人當庭提交、質證的證據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印象,而且這種印象在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潛意識中或多或少地發揮作用。這種心證主要來自當事人舉證、質證活動,因此規範當事人舉證、質證行爲和方式,就不會因當事人故意用無關證據混淆法官視聽,分散對其他證據的注意力和判斷力,保證其認證的獨立性。要規範當事人舉證、質證,不僅要求法官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指揮庭審活動,還要求法院在收案之初指導當事人舉證,並適時地引導當事人圍繞訴爭事實舉證、質證。

6.加強法官認證技能的培訓、培養。認證能力的提高與認證理論、審判經驗、個人綜合能力密切相關。除積累一定的審判經驗外,加強認證理論和認證規則的學習至關重要,同時輔之於認證指導、培訓,就會促使法官自覺規範認證方式,提高自身的認證水平和質量,由此逐步提高法官的審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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