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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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簡言之,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具有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開庭審理程序簡便、實行獨任制審理、審結期限較短的特點,它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對快速、及時地審結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同時它也節省了訴訟成本,體現了訴訟的經濟原則,爲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複雜、疑難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正因爲這些優勢,近年來在受理案件數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簡易程序受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青睞,它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案件數量的日益增加與審判人員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

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

雖說簡易程序有其明顯的優勢,然而適用簡易程序卻有諸多的要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瞭;“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議無原則分歧。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適用簡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則,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xxxx年全國法院案件質量情況統計分析》,我省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針對這一情況,我院對轄區內xxxx年度審結的案件進行深入調研,從刑事、民事兩個方面分析我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並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

—、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在xxxx年審結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爲xx%,適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爲盜竊和交通肇事案件,約佔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總數的xx%。可以看出,我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分析認爲適用簡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比較少,我院刑庭是根據檢察院提起的程序來定審判程序的,檢察院建議適用普通程序我們就適用普通程序,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我們就適用簡易程序。檢察機關畢竟不是裁判刑罰的主體,在起訴時,如果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即意味着檢察院明確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檢察院一般不會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二、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情況

我院xxxx年審結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爲xx%,標的額超過xxx萬元,多集中於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買賣、借款合同糾紛。究其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簡易程序的審限限制,“案情複雜”也是限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因爲這需要獨任法官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案件情節、當事人爭議、權責分析透徹,並作出相應裁判。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形式成多樣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節突顯前所未有性,導致法官對何謂“案情複雜”認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簡易,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轉普通程序審理。②送達難一直是困撓法院的疑難病症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達、不積極應訴的情況,工業濾布 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猶爲突出,當事人基本上爲農民或者無固定職業者,他們爲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歸或者流動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訴人往往也不能提供準確的受送達地址,送達找人甚難,致使送達難以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當案件數量增加時,有些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就來不及在審限範圍內審結,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審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達而被迫轉換爲普通程序審理。③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我院所屬轄區作爲老商業中心,流動人口增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作爲一種擬製送達,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對於公告送達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辦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之外,因而影響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④由於國務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故從法院辦案和建設所需經費的角度考慮,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大(一般爲1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沒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或者爭議較大,這也是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對策

1、提高認識,強化當前效能社會建設背景下適用簡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識。對於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就會在不經意的拖延中被抹殺。

2、加強立案審查,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作爲案件難易和爭議是否大小的判斷標準,確保簡易程序的準確適用。如果簡易程序因適用不當而被迫轉爲普通程序,就會增加工作量,又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關口,將問題解決在立案之前,這樣纔有利於保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順暢流轉。對於難於送達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個一個解決,不能讓問題一拖再拖。

3、加強庭前準備工作,提高當庭宣判率,嚴格控制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便捷與高效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當庭宣判。但是簡易程序不能簡單處理,庭前準備工作是解決當庭宣判率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審判人員在開庭前應當認真閱卷,發現事實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及時在庭前解決。對應當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定要及時通知到位,並做好相應的調解工作。

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對應審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難易也因人而異,只有我們辦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難爲易,化繁爲簡。

4、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我國《民事訴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50條也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調解”。顯然,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調解和判決相結合的方式更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點,被國外稱之爲“東方經驗”。中國人講究“和氣”,在保證當事人在自願、濾布合法的基礎上,儘量多適用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替代性措施,具有節省時間、費用且不傷和氣的效果。又由於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融合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調解制度能及時解決糾紛,並能相應提高辦案效率。

5、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恆主題,遲來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爲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迅速消化社會個體矛盾,建立高效的審判機制,有必要全面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例如公告送達訴狀副本的案件,其實案情往往並不複雜,開庭常常是覈對證據的過程,這種案件被硬性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議庭審理,過於形式化,反而浪費人力、財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選擇地對需要公告送達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公告送達的時間依法可以不計入審限內,確保該類案件能夠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內結案)。

6、增加人員配備。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官除了對案件進行裁判外,還承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組織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這些工作極大地消耗法官的時間和精力,使法官處理案件的週期明顯拖長,在簡易程序規定的三個月內無法審理完畢,結果造成需要轉爲普通程序審理從而降低簡易程序適用率。因此,配備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賦予審判輔助人員調查取證、財產保全、證據交換方面的權限,使法官從繁瑣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實體性裁判上,從而且縮短案件處理的週期,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率。

7、大膽借鑑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的做法,對民訴法規定必須或者實際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但對其中並不複雜疑難的案件,可先由主審法官一人開庭審理,主審人應對案件事實負全責,然後再由合議庭對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裁判結果進行評議。這也不失爲使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簡易程序實是爲方便百姓、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審判成本之用,然而簡易不代表隨易,要想真正使得簡易程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要從其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系統地運用,做到“兩手都要抓”,而且還要抓好,讓簡便、易行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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