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號”事蹟材料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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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號申報標準有關內容如下:

“青年文明號”事蹟材料基本條件

1、創建市級“青年文明號”基本條件:

(1)青年集體中35週歲以下青年佔50%以上;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齡在35週歲以下;

(2)建立有效的“青年文明號”信用考覈與信用監督制度;

(3)制訂符合本集體實際的學習、考覈、活動和獎懲等制度;

(4)連續兩年無違法、違紀、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等事件發生;

(5)必須是縣(市)區、局級“青年文明號”,且開展創建工作一年以上;

(6)青年集體中團組織健全,青年文明號申報且作用發揮明顯,並取得突出成績。

2、創建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基本要求:

(1)創建集體人數宜不超過50人。

(2)集體中35週歲以下青年不低於50%,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齡不超過35週歲(個別行業可酌情放寬,要求40週歲以下青年不低於50%,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齡不超過40週歲)。

(3)創建集體設內部檢查員至少一名,參加創建青年文明號內部檢查員崗位資格培訓並獲得證書。

3、創建全國級“青年文明號”基本條件:

(1)35歲以下青年佔70%以上,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齡不超過35歲的青年集體或青年集體創建的崗位和工程。

(2)該集體中的青年熱愛本職工作,敬業意識強,職業道德好,銀行青年文明號申報材料積極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自覺遵守有關法規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服務規範。

(3)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好中體現出高度的文明素養和牢固的質量、效益觀念,取得突出成績。

(4)努力學習業務,鑽研技術,掌握本職工作必需的知識和技能,有相當數量的青年成爲本工作崗位能手。

(5)青年集體中團組織健全,能緊密圍繞本單位的中心開展工作,發揮團員的模範帶頭作用,根據青年特點生動活潑、紮實有效地開展創建活動。

(6)工作成效得到本單位黨政領導肯定,受到周圍羣衆或服務對象讚譽,社會評價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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