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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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覈准的基建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的意見;

國營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要求

(2)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覈准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3)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覈准的基建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的意見。

(4)辦理期限:

1)發改部門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覈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佈,或向上級項目覈准機關提出審覈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覈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2)項目覈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衆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5)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覈准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由國家發改委覈准,省發改委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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