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後“法治反腐”如何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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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10月25日,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

四中全會後“法治反腐”如何佈局?

舉世矚目的兩次“重量級”會議,僅隔一天。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等受訪專家表示,四中全會之後立即舉行中紀委全會符合“慣例”,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爲主題,其中不少議題都和當前反腐、治腐工作緊密相關。中央紀委四次全會緊隨其後召開,有利於儘快“坐實”運用法治思維反腐的理念,推進十八大之後的鐵腕反腐從“治標”向“治本”過渡。

公報關注黨內法規建設

XX年1月22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xx提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

一年過後,當“依法治國”成爲本屆四中全會的主題之時,反腐如何納入法治化軌道再度成爲輿論焦點。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報告明確,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爲。

此外,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也被提上日程。“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這與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XX~2017年)的思路不謀而合。

促黨紀國法無縫銜接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相繼採取的反腐形式,福建省紀委原副書記張大共直言,大多黨紀政紀缺少與其配套的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強制性和約束力。

四年前,我國首部反腐白皮書問世時,同樣的問題也引起了反腐學者何增科的注意。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何增科曾直言,大量的廉政法規表現爲“嚴禁”或“不準”等禁止性規定,但對於由誰或什麼機構來負責執行,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於違反禁令如何處理也缺乏具體的規定。

由此引發的直接後果是,廉政法規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停留在紙面上。

多位受訪學者表示,一些監督約束權力運行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該儘快提上日程。

反腐機構仍“多龍治水”

XX年發佈的反腐白皮書首次明確,我國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以及國家預防腐敗局。“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各機構的協同配合還有點不盡如人意,存在"龍多不治水"的問題。”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副主任焦利撰文指出。

黨建專家黃葦町認爲,檢察機關是國家查處職務犯罪的專門機關,擁有其他部門所不具備的辦案手段。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介入過晚,可能造成當事人家屬或其他同夥銷燬證據、轉移財產,從而錯失最佳辦案時機。

地方反腐立法先行“探路”

除了源頭立法,不少學者提出,在認真研究國外境外反腐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啓動綜合性國家反腐敗法的制定工作也“很有必要”。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首次公佈“反腐立法時間表”。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伴隨着去年8月我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法規在廣東省汕頭市的實施,一場反腐立法的“探路”已在地方層面悄然鋪開。

就在幾天前,《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領導幹部按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婚姻、房產等個人有關事項”也以法律的形式被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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