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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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對全區重點監控企業和污染減排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環境監察工作任務,履行環境監察的職責,實現我區“”總量控制目標,根據自治區環保局新環控發[2012]119號文《關於加強2012年度環境監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望各地環境監察機構嚴格依照此方案開展2012年度環境監察工作。

環境監察工作方案

一、環保專項行動

1、一是集中力量整治羣衆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羣衆身體健康;二是結合國家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整治鋼鐵、電力、造紙、化工、製藥等重點排污行業、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三是整治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滲濾液安全處置等問題,嚴格防範重金屬污染,嚴厲打擊偷排、直排和超標排污行爲。

2、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組織轄區內各環境監察大隊,對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列出違法企業名單,總結出轄區內突出的環境問題,對違法排污企業依據環保有關法律法規高限處罰,並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

3、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對各地州市監察支隊上報的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相關報表、簡報等信息進行彙總、上報,並負責專項行動的抽查、督辦工作。

4、專項行動的具體內容、要求和時間安排按自治區環保局有關通知執行。

二、重點監控企業和污染減排企業的現場監察

(一)主要檢查內容:

1、火電企業機組脫硫項目、上市企業和重點監控企業編制和實施污染治理計劃及進展情況;

2、主要污染物減排企業治理工程進展情況;

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4、企業依據產業結構調整關停情況;

5、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達標情況;

7、全區重點監控企業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情況;

8、企業在線監測裝置安裝情況;

9、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及“三同時”情況;

10、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情況;

(二)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轄區內重點企業、污染減排企業和建設項目的現場監察,並找出轄區內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提出建議,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負責直徵企業和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掛牌督辦,限期治理企業的現場監察工作,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協助;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對各地州市上報的監察結果進行彙總,報自治區環保局,並對各支隊現場監察工作進行抽查、督辦。

(三)檢查頻次及上報時限:

對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減排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每月不少於一次開展現場監察,做好現場監察筆錄,建立企業動態監控檔案。於每月終了前的5日內將本月檢查企業名單和以上1—10項監察內容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監察總隊於每月終了後的5日內總結、彙總後報自治區環保局。

三、排污費徵收

1、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關於排污費徵收的有關規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

2、各排污單位按季申報排污申報登記,監察機構按季覈查、按季徵收排污費。徵收排污費基本情況(徵收戶數、徵收額度、徵收工作的基本做法、存在的問題等)的上報工作,仍按照國家環保部和自治區環保局排污費徵收報告制度執行。

四、環境稽查

(一)排污費稽查:

嚴格按照國家環保部《排污費徵收工作稽查辦法》和環境稽查有關規定,開展排污費專項稽查。

1、對各地州市徵收排污費情況進行稽查;

2、對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大戶排污費交納情況進行稽查;

3、對久拖不繳、沒有足額解繳排污費的排污單位進行稽查;

(二)專項稽查:

根據自治區環保局對總量控制、環境執法、專項行動等專項工作的要求,適時開展專項稽查。

(三)稽查頻次和上報時限:

排污費稽查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組織各地州環境監察支隊實施。33家重點企業的排污費稽查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實施;其他排污企業排污費稽查由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具體實施,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不定期抽查、督辦。

排污費稽查和日常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每季度終了前10日內將稽查結果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總隊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自治區環保局;專項稽查工作按通知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及時上報。

五、資料報送方式:

1、排污費徵收情況上報仍按以前的制度執行。

聯繫人:努爾泰

聯繫電話:0991-3854382

電子郵箱:

2、其他資料、報告和信息上報歸口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稽查科,要求上報電子件、紙件各一份。

聯繫人:王瑞忠、王蓓

聯繫電話:0991-3821725

電子郵箱:

附件:《關於加強2012年度環境監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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