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所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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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爲提高執法效能實現對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爲“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切實履行“保障發展、保護資源”職責,根據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河南省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國土所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實施辦法

二、動態巡查責任人實施本巡查區域巡查工作。動態巡查負責人制定月工作計劃報監察大隊,月計劃應當明確巡查責任區域、巡查責任人員、巡查路線、巡查時段、巡查頻率;並對巡查責任人員日常巡查工作和協管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三、巡查主要實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動態巡查員對所分管區域一週內必須巡查一次,一級巡查區域保證兩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應當及時發現如下國土資源違法行爲:

(一)、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構築物的:

(三)、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

(四)、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

(五)、法律規定其他佔用或者毀壞國土資源的違法行爲。

五、建立健全巡查臺帳制定,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巡查項目、違法主題或者名稱、違法地點、違法現狀、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後續處理情況等基本內容。

六、執行巡查任務時,巡查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攜帶執法監察等有效證件,着裝齊整、規範。

七、巡查人員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爲時,應當向當事人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告知其行爲違法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違法當事人立即停止土地違法行爲,如現場處置不了的,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跟蹤檢查查處情況,確認爲違法行爲的,應當依法及時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制止工作要在發現土地違法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以《動態巡查報告表》的形式上報監察大隊。

八、巡查人員每次巡查結束後,無論是否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爲,均應當向國土所負責人報告巡查情況。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員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新鄉市局、輝縣市局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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