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發放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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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制監督規定》(以下簡稱《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發放和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檢查證》)分專職和兼職兩種,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專職或者兼職行政執法監督員代表本級政府履行政府法制監督職責的公務憑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配備專職行政執法監督員,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副職以上領導幹部擔任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兼職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政府法制監督職責時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及其下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現場監督,當場制止或糾正違法、不當的執法行爲;

(二)有權查閱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及其下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處理違法案件的卷宗及其他材料,可就地責令暫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爲;

(三)有權對行政違法案件和行政執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政府法制監督職責時,必須出示《檢查證》,表明身份。

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培訓和資格確認工作,由自治區政策法規室負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申領《檢查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認專職和兼職行政執法監督員名單;

(二)提出書面申請;

(三)上級政府法制機構複覈簽署意見;

(四)自治區政策法規室覈准發證。

自治區各部門符合條件的兼職行政執法監督員領取《檢查證》,由所在單位直接向自治區政策法規室提出申請。

第七條 《檢查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任意塗改、僞造、轉借、出租和撕毀。

持證人在履行政府法制監督職責時,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嚴禁濫用職權。

第八條 領取《檢查證》的人員,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監督崗位的,所在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收回《檢查證》並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由該政府法制機構交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九條 《檢查證》由自治區政策法規室統一印製和核發,有效期爲五年,今後每五年換髮一次新證。

自治區政策法規室核發《檢查證》收取工本費。《檢查證》工本費由行政執法監督員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政策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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