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委辦公室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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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思路

編委辦公室工作計劃

年,縣編委辦將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屆五中全會和上級有關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文件精神,緊密結合創先爭優活動,切實加強全縣機構編制管理,努力創新機構編制管理體制機制,積極推進縣政府機構改革,適時推進鄉鎮政府機構改革,依法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審查,努力完善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工作,全面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爲實現“打造濱水新城區,建設幸福新望城”的宏偉目標貢獻力量。

二、工作重點

(一)以創先爭優活動爲載體,全面推進機關建設

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激發幹部職工創先爭優的意識,努力營造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切實加強機關幹部作風建設,健全完善機關各項管理制度,並以此爲契機,認真履行機構編制管理職能,完善管理機制,創新管理方法,促使機構編制管理水平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xx屆五中全會和縣委八屆十三次全會精神,認真謀劃“xx”時期機構編制工作

根據中央編辦“xx”時期機構編制工作規劃意見,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的實際需要,堅持和發展改革、管理、法制化建設“三位一體”協調推進的工作格局,統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思路和重點,探索管好機構編制的新途徑、新辦法,爲“四化兩型”建設和“xx”規劃實施提供體制機制建設的工作重點和保障。

(三)全面推進縣鄉機構改革,認真完成本輪改革各項任務

1、按照中央、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着力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嚴格審批程序,做好部門“三定”等工作,防止職能交叉,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2、按照上級政策和要求,適時推進鄉鎮政府機構改革,以轉變政府職能爲核心,理順職責關係,推動鄉鎮行政管理與基層羣衆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建立精幹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服務型政府;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從緊設置鄉鎮內設機構;規範派駐鄉鎮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按規定覈定鄉鎮領導職數;完善事業站所管理體制,合理劃分鄉鎮事業站所職能;推進事業站所分類改革。

3、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準備工作。按中央部署要求,做好基層基礎工作和改革準備工作,按照清理一批、撤銷一批、分開一批和規範一批的要求開展對事業單位清理和規範工作,待中央部署後,整體推進。

4、推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全省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意見,推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教育、文化、衛生、行政綜合執法、交通、公路等行業體制改革涉及的相關工作。

(四)抓好體制機制建設

1、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科學發展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認真研究部門在轉變職能、理順關係、落實責任、行政許可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公共資源向社會領域傾斜,推動服務型機關建設。

2、按照新農村建設要求,着力改善民生和強化鄉鎮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新型農業服務體系;推進文化體制、學前教育、醫療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動物防疫、公用事業、社區管理重點領域的體制改革和研究探索工作。

3、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是發展的活力之源,按照“xx”規劃要求,因地制宜、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抓住有影響發展的關鍵點,找到創新社會管理的突破點,力爭在綜合行政執法、依法強制拆遷、信訪暢通、拆違控違、農村環境衛生等重點領域和環節取得新突破,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新機制。

(五)完善和建立三項制度

1、在實名制基礎上建立公示制。按照實施《公務員法》的要求,對編制實行分類管理,繼續在全縣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和動態管理,完善事業單位編制的結構管理。

2、探索逐步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定編標準制度。

3、按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建立問責制。

(六)切實管住管好管活機構編制,科學配置機構編制資源

1、嚴控機構編制總量,消化超編人員。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消化黨政機關超編人員工作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消化超編人員工作,妥善消化超編人員。

2、根據長株潭城市羣總體規劃和企業化管理要求,進一步優化產業佈局,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圍繞“三大重點”(建設濱水新區、壯大經開區、提升農科園)進一步完善園區職能定位,努力創新園區體制,規範園區機構的管理體制。

3、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事業單位依法履行登記、監督管理職能,嚴格按《條例》辦事,進一步完善網上登記管理系統。

4、加大機構編制督查力度。按照國務院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辦《關於進一步加強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和中央編辦、監察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精神,適時組織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機構編制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進行督查,對違反機構編制政策和規定的,作出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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