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糾紛案例分析(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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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糾紛案例分析 篇1

彭某某系某企業單位職工,因年滿60歲,於20xx年10月30日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因其所在單位暫無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單位將彭某某聘用回去擔任原工作。起初單位代彭某某領回的退休金髮給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單位在職同等 職工工資發給。

失業保險金糾紛案例分析(通用3篇)

20xx年元月20日,彭某某與單位簽訂了《暫時留用彭某某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此協議第二條規定:“乙方留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養老金問題。簽約 後,單位按《協議》第二條規定辦理。每月發給彭某某工資500餘元後增至600餘元,另發獎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養老金單位支配,未發給彭某某。單位口頭對彭某某說:“單位困難,不再聘用彭某某時返還彭某某。”20xx年6月30日終止《協議》時,彭某某要求單位返還養老金。單位拒絕。並稱:發給彭某某聘用期間的每月工資已包括了養老金。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返還32個月的養老金16568元。

失業保險金糾紛案例分析 篇2

上訴人楊陽與被上訴人株洲金馬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失業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楊陽不服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4日作出的(20xx)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陽、被上訴人株洲金馬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戴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失業保險金糾紛案例分析 篇3

原告A單位訴被告劉某1勞動爭議賠償失業保險費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6月29日受理後,經審查追加C單位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訴訟,並依法組成會議庭,於同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單位的委託代理人王漢欣,被告劉某1的委託代理人劉聯清、肖明喜,第三人C單位的委託代理人劉家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單位訴稱,被告原系我廠職工,後於1998年11月3日自願解除了與我廠的勞動關係。20xx年11月30日,被告等121名我廠原職工向武漢市漢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告補償其失業保險金。20xx年6月8日,漢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以陽勞裁字(20xx)第12號裁決書裁決: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失業保險金人民幣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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