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康復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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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禁毒康復工作計劃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以人爲本、依法管理、科學戒毒、綜合監護、全程康復”爲原則;協調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實現以社區爲基礎,家庭爲依託,進一步規範吸毒人員的戒毒和康復工作,積極推動全鎮羣衆性禁毒工作深入開展,鞏固和維護我鎮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二、工作對象和範圍

(一)對下列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爲期不超過三年的社區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本人有戒除毒癮願望,能主動配合治療,且有固定住所,具備幫教條件的(但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2、有穩定的工作、生活來源、固定住所,具備幫教條件的;

3、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4、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

5、70週歲以上的;

6、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7、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二)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爲期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三)對下列吸毒成癮人員,如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其到戒毒康復場所協議執行社區戒毒(康復):

1、無家可歸或沒有固定住所的;

2、無生活來源或者缺乏就業條件需要進行再就業培訓的;

3、不具備社區戒毒或者社區康復工作條件的;

4、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復場所的;

(四)對符合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社區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決定社區戒毒的公安機關同意,可以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已經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的,應當接受社區康復。

(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可以申請並經決定社區戒毒(康復)的公安機關同意,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建立工作機構

爲加強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鎮委副書記黃啓光任組長,鎮委委員、公安分局局長鄒應溪任副組長,成員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村(社區)支部書記組成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見附件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鎮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黨委政法辦(電話:),負責統一制定社會戒毒(康復)工作計劃,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村(社區)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辦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鄒應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政法辦吳志權、公安分局陳旭勳同志兼任。

各村(社區)相應設立由村委會主任任組長,治保主任、警長任副組長,村(社區)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社區戒毒(康復)專兼職人員等爲成員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負責落實社區戒毒(康復)各項工作措施。

(二)建立工作隊伍

按照省市社區戒毒(康復)的工作要求,各村(社區)要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專(兼)職隊伍,以本村戶籍的吸毒人員爲參加社區戒毒(康復)的對象,按照每20名吸毒人員配備一名工作人員的比例,配齊社區專職禁毒工作人員;吸毒人員不足20名的應配備1名禁毒兼職工作人員,負責社區戒毒(康復)跟蹤、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對戒毒(康復)對象的全覆蓋。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我鎮禁毒工作實際,制定《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辦公室職責》、《村(居)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職責》、《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守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制度》、《社區戒毒(康復)日常工作流程圖》規章制度以及《社區戒毒(康復)協議書》、《尿檢委託協議書》、《社區戒毒(康復)告誡書》等臺帳資料,形成我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指南,指導各村(社區)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履行工作職責,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準備階段(20XX年4月-5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落實各相關部門、單位責任;召開動員會,明確工作意義、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對現有吸毒人員進行調查摸底;結合實際,完成專兼職人員工作配備、禁毒志願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員經費保障機制、社區戒毒(康復)各項規章制度。

(二)全面實施階段(20XX年6月-8月)。在第一階段工作基礎上,針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查缺補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項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全面鋪開14個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摸索出符合實際、規範有效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模式。

(三)總結提高階段(20XX年9月)。全面總結我鎮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情況,總結經驗,分析存在問題,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規範化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體系。

五、工作職責

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查;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鎮委、鎮政府和鎮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指導下,履行法定職責,共同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落實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建設,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情況;依法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必要的尿樣毒品檢測;負責社區戒毒(康復)過程中的相關審批和法律文書的製作、下達;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強制隔離戒毒出所人員的管控銜接工作;定期開展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尿樣檢測;組織民警參與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對不執行社區戒毒規定或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食毒品的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嚴肅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道滘醫院負責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療;組織醫護人員掌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身體狀況,並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情況採取應對措施;會同公安、藥監部門共同推進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司法所負責做好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出所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向社區戒毒(康復)的銜接工作,確保符合社區戒毒(康復)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管控範疇;加強對戒毒出所人員的宣傳教育,爲社區康復工作做好鋪墊;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社會事務辦負責指導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促進和指導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爲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積極參與社區戒毒(康復)的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

財政分局負責保障我鎮各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必要經費。

人力資源分局負責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技能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積極爲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幫助其迴歸社會。

教育辦負責將禁毒預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內容,有效提高在校學生識毒、防毒、拒毒能力;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子女就學積極提供便利;出現在校生吸毒情況的,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做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積極發揮自身職能優勢,積極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各村(社區)要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落實社區戒毒(康復)經費保障,將本村(社區)的吸毒人員層層分解落實到本村(社區)委會領導幹部,落實“多幫一”的安置幫教工作措施,定期組織戒毒(康復)人員進行尿樣毒品檢測和戒毒(康復)情況評估,要對戒毒(康復)人員的法律援助、心理矯治、就醫、就學、就業等方面要大力給予援助。

六、經費保障

社區戒毒(康復)治療費用原則上由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及其家屬承擔。對無力承擔社區戒毒治療費用的,經社區戒毒的決定機關同意,可以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或指定醫療機構免費接受生理脫毒治療。禁毒宣傳、禁毒社工、尿樣檢測和禁毒辦開展社區戒毒(康復)以及委託禁毒社會工作組織開展工作的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明確職責。社區戒毒(康復)是貫徹《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爲本執政理念,推動禁毒工作社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和深遠影響。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有序的開展。

(二)廣泛動員,精心部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是《禁毒法》的一個新舉措,要結合《禁毒法》,廣泛宣傳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開展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組織工作人員、志願者的輔導培訓,規範各項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各項措施和責任。

(三)規範程序,嚴格執法。各村(社區)、相關職能部門必須按照鎮社區戒毒(康復)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臺賬、檔案,強化對吸毒人員的監管;要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職責,把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納入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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