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1W

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 篇1

保險財產範圍

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精選3篇)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牀上用品、傢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製品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颱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採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週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10年內(含10年)有效,10年後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 篇2

男方:______,漢族,______市人,現住______市________。

女方:_____,漢族,______市人,現住______市________路家屬院。

男女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區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因雙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斷加劇,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經雙方協議達成離婚意願,並對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財產處理:

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其他財產: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三)債務的處理: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 篇3

1、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一)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爲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爲。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爲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爲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40%(農村30%),衣物及牀上用品佔30%(農村15%),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30%,農村農機具等佔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爲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2、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鬆。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爲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