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管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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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車主或被保管方):

車輛保管合同範本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乙方(保管方):___停車場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本車輛保管協議由上列各方於××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鑑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車輛保管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時間爲×××× 年× 月×日至××月×日。

第二條 甲方所有的汽車的品牌是××,型號爲×,車輛號爲××,汽車購買時間爲×年×月×日,汽車行走里程(訂協議日)爲××公里。

第三條 甲方應將其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上好保險鎖(杆)。

第四條 乙方承擔對甲方車輛的保管義務。

第五條 甲方支付的車輛保管費爲每年人民幣×× 元,車輛保管費每季度初××天內交一次,協議簽訂後交第一季度。

第六條 甲方如在應交保管費××天內末交清車輛保管費,協議終止,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七條 乙方應對甲方的車輛進行如下保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對甲方的車輛的被偷和被損壞承擔賠償義務。

第九條 如遇甲方的車輛出現被偷和被損壞的情況,甲方應在× 天之內將其購車和上牌、年審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於報案、賠償、索賠、訴訟用,糾紛解決後××天內將上述證件歸還給甲方。

第十條 乙方應爲甲方的停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保證其的車輛爲合法途徑購買的車輛,否則,乙方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陳述和保證

12.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2.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停車場;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保管費,則乙方可不負保管義務。甲方應按乙方已保管天數支付保管費。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13.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未履行好保管義務,則應退還保管費給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爲有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車輛保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協議附件

16.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 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 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6.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二十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1.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21.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三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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