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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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爲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保險合同範文

第一章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章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三章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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