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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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狀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精選3篇)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_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範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縣_____鎮朱_____村。

被上訴人_____縣_____鎮朱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_____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於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後,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採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__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採石頭”,並未認定上訴人有開採行爲,其他村民的採石行爲,並非上訴人的行爲。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爲發生爲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於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後,上訴人即開始聯繫栽種酸棗樹,後由於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在個人私慾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__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生火災而燒燬,加之20__年和20__年連續乾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後,上訴人於20__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餘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__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爲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於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爲,而非上訴人的行爲。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爲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於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係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籤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並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後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並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並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徵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並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准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民法典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並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餘地!

那麼,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爲後,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並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爲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爲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並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爲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爲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並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爲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爲。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於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於典型的“紅眼病”行爲!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_____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於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係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於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爲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3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爲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種植密度、採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範圍內每畝植樹不少於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採伐樹木。如一方需要採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採伐許可證後,按批准採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採伐,對採伐後的空地,實行誰採伐誰補種的原則,由採伐方在採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並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託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採伐稅實行誰採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和進行毀林行爲。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採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乙方承擔______%。

第六條獎懲

1、承包期內,如果林木被盜伐,乙方未發現或未抓住盜伐人的,被盜伐一株,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元。如乙方發現或抓住盜伐人的,應交給甲方處理,按所盜伐樹木對盜伐人作價罰款_____倍。罰款全部(或部分)獎給乙方,被盜伐的樹木歸甲方所有。甲乙雙方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砍伐一株,罰款_____元給對方。

2、甲方如剋扣上級發放用於造林、育林的資金、物資和貸款,除應如數補齊外,還應向乙方償付相當於其價值的___%的違約金。

3、如因乙方的責任造成火災,對於燒燬樹木,應視乙方責任的大小,決定其應付賠償的數額。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對損失林木部分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承包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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