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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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精選5篇)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接甲方電力(電器)安裝工程勞務工程所涉及的雙方權利與義務等事項簽訂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北迴歸線項目戶表巡檢

1.2 工程地點:

第2條 工程範圍:

2.1主要內容爲:

第3條 合同金額

3.1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包乾價爲:(大寫) (小寫¥ .00元)。

第4條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無預50%付款。

2、工程竣工且送電後,30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第5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乙方在施工現場與建設單位的協調工作

2按本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程價款。

第6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負責工程圖紙的現場技術交底。

2 乙方進入安裝現場前,應勘察施工現場,熟悉場地,做好與土建單位的配合工作。

3 嚴格按施工圖要求、國家現行施工安裝規範、技術交底的要求施工,確保工期和質量。

4精心組織施工,若發現設計及施工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並確保工程銜接及質量。

5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特別是人身事故的發生,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施工中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6辦理相關的市政規劃手續。

第7條 安全措施及責任

1施工期間,乙方應加強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措施,嚴格按《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開展各項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

第8條 工程驗收質量標準及保修期

1 工程驗收質量標準:按設計圖紙、安裝驗收規範、成都電業局有關規定爲依據。

2鑑於本工程爲高低壓變配電改造工程,經雙方同意,以項目送電及工程竣工資料交付完畢視爲甲方驗收合格。

3保修期:從設備正式投運之日起壹年內屬乙方安裝質量保修期。

4 保修期內若發生事故,屬於乙方安裝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修復或更換。

第9條 違約責任

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甲、乙雙方發生本合同糾紛時,可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0條 協議份數、有效期及其它

1 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執貳份。

2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另行補充協議執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章): 乙方單位(章):

年月日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2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發包單位

四、承包單位: 侯 善 發 (乙方)

五、工程承包項目:甲方將道外二十道街危房改造地下車庫消防電及電氣工程發包給乙方。

六、開竣工時間:開工20xx年6月15日。計劃竣工20xx年10月31日。

七、承包費用:以定額人工費計算方式爲依據。參照20xx定額標準,執行20xx年哈爾濱市建委下發人工費調差3號文件。以定額人工費(A)×1.2爲工程承包費用。

八、機械費:承包工程所用的機械設備由乙方自備,應由甲方按定額機械費支付乙方。如甲方提供機械,由乙方承包機械費中扣除。

九、工程質量:

1、乙方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消防驗收規範施工,按小區的工程質量標準驗收。

2、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承包費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負。

十、工程款撥付方式:甲方按每月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月結算)支付乙方70%承包費用,包括機械費用,餘下的部分待交工驗收後一次付清。

十一、材料供應:施工中所有材料均由甲方供應,乙方根據工程形象提前一週將材料計劃報予甲方,如甲方不能及時將材料進場,而影響工程進度,由甲方負責(包括人工費)。

十二、工程預算、結算由乙方參加編制並參加結算。工程結算由甲方組織乙方各預算員與建設單位或審計部門覈對最終完成結算工作。施工過程中進度內業報經營部門審覈後方可報到甲方,甲方應按工程形象撥付當月工程款。

十三、關於相關費用問題:

1、乙方與土建發生的配合費用由甲方解決負擔。

2、臨時設施費按相關定額計取。

3、工程套項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套用,或消防定額沒有的可參照其他相關定額。

4、工程的驗收由甲方牽頭,由乙方協助,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5、工程施工中如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由雙方負責,甲方承擔50%,乙方承擔50%。

6、以上原則性規定,具體項目如特殊情況以承包合同條款爲準,以上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7、簽字蓋章後,法律生效。

甲方: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3

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爲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爲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爲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爲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爲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爲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覈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覈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爲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4

委 託 單 位:(以下簡稱甲方)

勘測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一、設計依據:

二、勘測設計項目、規模及範圍:

三、勘測設計主要技術要求:

根據國家、電力工業部(含電力規劃設計協會)有關電力勘測設計的規程、規定、導則等技術標準及要求執行。

四、勘測設計基礎資料和外部協議: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設計基礎資料和外部協議。科目如下:

1、設計委託書,該工程設計範圍、最終設計規模以及本期設計規模;

2、項目政府相關批文;

3、線路資產所有方對甲方要求遷改的線路的遷改答覆書。

五、完成設計成果時間按具體項目補充協議確定。施工期間,乙方有隨時到場服務的義務。竣工驗收投運一月後,提交竣工圖。

六、設計成果文件份數:

乙方向甲方提交設計成果文件份數規定如下表:

七、勘測設計內容的名稱、規模及設計費見下表:

八、雙方責任:

1、甲方:

(1)按時提供有關設計基礎資料,並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2)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勘測設計費,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設計進度,按時付款給乙方。

(3)維護乙方設計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

不得轉讓給第三方及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使用。

(4)負責安排以及主持辦理施工交底會。

(5)參加乙方組織的施工圖設計成果審查。

2、乙方:

(1)乙方在勘測設計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對電力工程設計方面的規程、規範、設施的要求及對概預算編制的規定要求,進行本項目的勘測設計工作。按時提供各階段設計文件及概預算書。若因甲方原因(如範圍有變動、方案更改、未按時審查等)乙方可順延。

(2)配合進行圖紙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上的問題。

(3)負責向甲方提供安裝圖及補充的材料,工程安裝的預算費用等全套資料。

(4)參加甲方安排設計審查以及圖紙交底。

3、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變更計劃(如停、緩、改)而解除合同時,甲方已付給乙方的勘測設計費,乙方不予退回。

(2)、如因甲方變更設計要求,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時提供勘測設計上必須具備的資料,而造成設計返工、窩工或需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耗返工的工作量另行增加勘測設計費,工期並順延。

(3)、如因乙方責任推遲提供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超過

一週以上,則每延長一天扣勘測設計費10%,但總扣累計不得超過勘測設計費總額的20%。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乙方除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 2% 。

(4)、如因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影響勘測設計圖紙、文件等遲期交付時,則不作甲乙雙方違約。

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份數:

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並結清勘測設計費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力工程分包合同_電力工程分包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在 工程施工中自有勞動力不足,需聘請乙方提供勞動力支持與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

一、勞務協作性質:短期臨時用工。

二、勞務協作用途:僅限於 電力工程施工。

三、工作地點: (甲方指定的工作區域)。

四、工作內容:土石方開挖、變檯安裝、配電線路架設、材料轉運勞務協作以及其他輔助性工作。

五、協議有效期:

1、本協議有效期爲日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協議有效期可相應順延:

a、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工期順延的;

b、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誤的;

六、現場代表

1、甲方委派的現場代表人爲供電營業所(職務)。

2、乙方委派的現場代表人爲 (姓名), 身份證號:。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與紀律或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人員,甲方有權及時將其請離工作現場並中止其勞務協作關係。

2、甲方負責工作現場的停送電、安全監管和協調工作。

3、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圖紙、資料文件,並在工作前進行必要的交底。

4、對乙方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簽證和驗收。

5、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爲參加勞務協作的全體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乙方登高作業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證件和工作經驗。

3、乙方進入工作現場前,應對工作現場進行勘察,熟悉環境與場地。

4、乙方應加強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做好安全措施,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5、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安裝規範和技術交底的要求工作,確保工效和質量。

6、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對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七、安全責任

1、因乙方原因在工作時間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按國家相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2、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人員在非工作區域內發生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八、工作質量驗收及質保期

1、工作質量驗收依據:設計圖紙及國家驗收規範。

2、乙方在申請甲方對工作驗收前,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齊全的資料檔案。

3、質保期:自通過驗收之日起計算,質保期爲一年。

九、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協議價款: 元整(¥ )。

2、乙方在完成約定工作內容並通過甲方驗收後,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協議款,餘款在質保期滿付清。

十、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興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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