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圖書出版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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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圖書出版合同 篇1

著者(或譯者)姓名:

公司圖書出版合同(通用3篇)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於 年 月 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

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並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

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

出版者並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

基本稿酬定爲每千字元。

書稿發排後預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

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

如更改後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後結算付清。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

(1)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 %,並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

(2)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 %,並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複製本。

上述稿件以後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並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並在 天內簽字後退還出版者。

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於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___%(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 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後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 冊。

以後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冊。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後月內按批發折扣購書冊。

第十一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

一年之後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並送校正本;著者(或譯者)收到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髮行機構證實脫銷,著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後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

但著作(或譯作)屬控制發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並補籤協議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或譯作),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給者(或譯者),並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者)。

第十五條本著者(或譯者)委託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並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

(1)改編-75%;

(2)翻譯-75%;

(3)表演-75%;

(4)播放-80%;

(5)錄音錄像-80%;

(6)攝製影片-80%。

〔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如一方認爲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年。

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訂合同人:

著者(或譯者)出版者

(簽字)(簽字)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日期簽字日期

圖書約稿合同

著者(或譯者)姓名:

約稿者: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公司圖書出版合同 篇2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於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並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並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爲每千字元。書稿發排後預付稿酬支付稿酬元,在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年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後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後結算付清。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1)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2)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複製本。上述稿件以後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並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並在天內簽字後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於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後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冊。以後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冊。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於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並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並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爲每千字元。書稿發排後預付稿酬支付稿酬元,在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年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後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後結算付清。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1)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2)著作稿(或譯稿)由於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複製本。上述稿件以後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並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並在天內簽字後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於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後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冊。以後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冊。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年月日

公司圖書出版合同 篇3

訂立合同雙方:

出版者:(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 》並享有該書稿的專有出版權,其期限爲 年,即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

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託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出版單位另行出版。

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和插圖(照片) 。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爲每千字 元,並按規定付印數稿酬。

書出版後,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於 年 月底出版。

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 %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後,由於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30%的基本稿酬。

由於甲方的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 %的稿酬。

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 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

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後,贈乙方樣書 冊,乙方可按定價的 %購書 冊。

以後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 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製影片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70%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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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簽字蓋章)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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