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房地產項目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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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銷售房地產項目合同 篇1

委託方:(甲方)

代理銷售房地產項目合同(精選3篇)

地址:

受託方:(乙方)

地址:

甲方爲乙方爲甲方自有銷售部。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銷售“房地產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託內容

1、甲方委託乙方爲甲方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的營銷策劃、廣告策劃和銷售總代理。

2、在委託期內,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其他單位均不參與該項目的營銷策劃和銷售事宜

二、雙方權利與職責

(一)甲方權利與職責

1、確保該項目作爲商品房開發的手續完整和合法,對該項目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及處分權,沒有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

2、保證該項目工程建設無嚴重的質量問題和貨不對版現象。

3、負責辦理該項目銷售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媒體廣告的審批手續。

4、承擔該項目營銷推廣費用,營銷推廣費用爲可售總額的%。

5、負責在現場收取該項目的銷售款項,向客戶提供一次付款、銀行按揭等靈活多樣的付款方式。

6、負責在現場設立售樓部,負責設立費用。並於該項目對外銷售前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各類圖片和文字資料,並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而引起的事由,其相關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

8、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數據、書面資料及價格必須簽字後,乙方方可執行。

9、負責辦理銀行按揭手續。

10、保證於該項目入戶前完成社區整體基礎設施和園林建設。

11、同意在有關該項目的宣傳推廣資料上印上乙方的名稱和電話。

12、爲了更好地銷售該項目,甲方同意負責乙方部門前期籌備基本費用(房租、裝修、辦公用品等)及銷售部人員工資。

甲方:

乙方:

時間:

代理銷售房地產項目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所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進行代理銷售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項目的基本情況

1、甲方所開發的項目位於通化市鎮_號;

2、該項目爲甲方開發建設的住宅、門市及車庫,爲結構,共計層,其中住宅套,門市套,車庫套;

3、該項目佔地面積爲平方米,總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住宅爲平方米,門市平方米,車

庫平方米;

4、該項目的開工日期是年月日,竣工日期是年月日。

第二條:合作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所開發建設的項目進行獨家代理銷售,甲方不得再另行委託其他公司、個人或自行銷售。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爲保證乙方有效地進行項目的銷售代理工作,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該項目的詳細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具體包括:

1、甲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銀行帳戶;

2、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該項目批准的各類證照複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預)售許可證》等;

3、提供銷售代理項目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項目的基礎數據、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配套設施情況、交房標準及其他可向客戶承諾的資料。

以上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交付。

(二)甲方負責銷售賣場(售樓中心)的裝修及水、電、暖、通訊、寬帶等設施的供給;

(三)售樓處內辦公耗材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負責辦理交樓的各項事宜,包括辦理質檢合格證書、面積測繪以及產權登記進戶等;

(五)甲方在遵從銷售第一的原則基礎上,和乙方協商具體的價格策略,並配合乙方制定其他有利於銷售的各項方案;

(六)甲方負責辦理銀行、稅務、工商、城管及各媒體等部門和單位的關係,爲乙方創造寬鬆的經營環境;

(七)爲促進該項目在通化地區的銷售,應進行必要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由乙方制定、設計相應的實施方案,報與甲方審覈後執行,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應及時按本合同中的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銷售佣金;

(九)甲方須保守乙方的商業機密,不得泄露;

(十)甲方應保證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的房源產權明晰,銷售合法。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負責制定該項目的市場銷售單價,制定後的單價必須保證合同均價;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向客戶推薦或承諾;

(三)乙方負責對該項目進行整體包裝及制定各種銷售策略;

(四)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或其他因素調整推廣策略;

(五)凡關於該項目的設計與說明、方案均歸乙方所有,在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有權使用;

(六)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或雙方合作終止後,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合同範圍使用;

(七)乙方負責銷售人員的招聘、任職、解聘、工資、獎金等。

第五條:銷售均價

(一)住宅:元/㎡;

(二)門市:元/㎡;

(三)車庫:元/㎡。

第六條:銷售佣金的支付

(一)佣金標準: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爲有償服務,即向乙方支付銷售佣金,佣金爲每套住宅(門市、車庫)銷售總價的3%;

(二)佣金的支付:

銷售佣金實行“每星期結算一次”的原則。購房客戶交齊規定的款項並簽定購房合同後,視爲該房屋已由乙方銷售完畢,即可結算銷售佣金。每個星期一爲佣金結算日,由乙方計算此前乙方所得之銷售佣金,報與甲方後於當日全額支付給乙方(佣金的結算標準詳見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

(三)若遇特殊情況,甲方爲購房客戶打折,則乙方按實際銷售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四)如發展團購客戶,則乙方按團購的實際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五)如甲方將該項目的部分房屋頂帳,則乙方按頂帳實際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六)如由於工程質量、延期交工等甲方原因造成客戶退房,則乙方佣金照常提取;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客戶退房,乙方不提取銷售佣金,若此套佣金已經提取,則應退還甲方;

第七條:關於溢價及溢價部份的分配

(一)銷售單價超過均價以上爲溢價部份;

(二)溢價部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分配,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其餘的40%。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宜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三十日內,將銷售賣場(售樓中心)、樣板房裝修、佈置完畢,由乙方按設計標準驗收合格,以便乙方能夠順利開展銷售工作。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類證照、項目資料應真實可靠,如因此產生任何糾紛,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三)在雙方合作期間,如甲方另行委託其他公司、個人或自行銷售,則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即時停止銷售工作,並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人民幣。

(四)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因此給銷售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

(五)甲方應按本合同之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佣金,若不能按時支付,每遲付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日5%的滯納金,同時乙方有權選擇停止銷售工作,並通過法律程序追討佣金。

(六)乙方不得虛假宣傳欺騙客戶,只能在甲方認可的材料範圍內進行宣傳和承諾,若因此產生的任何糾紛,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銷售工作予以監督,但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九條:本合同的合作期限及終止

(一)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代理銷售工作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合同終止,如需繼續合作,則另行簽定代理銷售合同;

(二)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視爲提起終止合同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人民幣。如確有重大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得到同意後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對本合同的修改和變動,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並簽定有效的書面補充協議後方可生效。

第十條:凡發生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有關的訴訟程序,敗訴方應根據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加以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年月乙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

代理銷售房地產項目合同 篇3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所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進行代理銷售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項目的基本情況

1、甲方所開發的項目位於通化市鎮_號;

2、該項目爲甲方開發建設的住宅、門市及車庫,爲結構,共計層,其中住宅套,門市套,車庫套;

3、該項目佔地面積爲平方米,總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住宅爲平方米,門市平方米,車庫平方米;

4、該項目的開工日期是年月日,竣工日期是年月日。

第二條:合作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所開發建設的項目進行獨家代理銷售,甲方不得再另行委託其他公司、個人或自行銷售。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爲保證乙方有效地進行項目的銷售代理工作,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該項目的詳細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具體包括:

1、甲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銀行帳戶;

2、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該項目批准的各類證照複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預)售許可證》等;

3、提供銷售代理項目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項目的基礎數據、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配套設施情況、交房標準及其他可向客戶承諾的資料。

以上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交付。

(二)甲方負責銷售賣場(售樓中心)的裝修及水、電、暖、通訊、寬帶等設施的供給;

(三)售樓處內辦公耗材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負責辦理交樓的各項事宜,包括辦理質檢合格證書、面積測繪以及產權登記進戶等;

(五)甲方在遵從銷售第一的原則基礎上,和乙方協商具體的價格策略,並配合乙方制定其他有利於銷售的各項方案;

(六)甲方負責辦理銀行、稅務、工商、城管及各媒體等部門和單位的關係,爲乙方創造寬鬆的經營環境;

(七)爲促進該項目在通化地區的銷售,應進行必要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由乙方制定、設計相應的實施方案,報與甲方審覈後執行,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應及時按本合同中的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銷售佣金;

(九)甲方須保守乙方的商業機密,不得泄露;

(十)甲方應保證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的房源產權明晰,銷售合法。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負責制定該項目的市場銷售單價,制定後的單價必須保證合同均價;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向客戶推薦或承諾;

(三)乙方負責對該項目進行整體包裝及制定各種銷售策略;

(四)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或其他因素調整推廣策略;

(五)凡關於該項目的設計與說明、方案均歸乙方所有,在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有權使用;

(六)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或雙方合作終止後,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合同範圍使用;

(七)乙方負責銷售人員的招聘、任職、解聘、工資、獎金等。

第五條:銷售均價

(一)住宅:元/㎡;

(二)門市:元/㎡;

(三)車庫:元/㎡。

第六條:銷售佣金的支付

(一)佣金標準: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爲有償服務,即向乙方支付銷售佣金,佣金爲每套住宅(門市、車庫)銷售總價的3%;

(二)佣金的支付:

銷售佣金實行“每星期結算一次”的原則。購房客戶交齊規定的款項並簽定購房合同後,視爲該房屋已由乙方銷售完畢,即可結算銷售佣金。每個星期一爲佣金結算日,由乙方計算此前乙方所得之銷售佣金,報與甲方後於當日全額支付給乙方(佣金的結算標準詳見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

(三)若遇特殊情況,甲方爲購房客戶打折,則乙方按實際銷售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四)如發展團購客戶,則乙方按團購的實際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五)如甲方將該項目的部分房屋頂帳,則乙方按頂帳實際總價的3%提取銷售佣金;

(六)如由於工程質量、延期交工等甲方原因造成客戶退房,則乙方佣金照常提取;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客戶退房,乙方不提取銷售佣金,若此套佣金已經提取,則應退還甲方;

第七條:關於溢價及溢價部份的分配

(一)銷售單價超過均價以上爲溢價部份;

(二)溢價部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分配,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其餘的40%。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宜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三十日內,將銷售賣場(售樓中心)、樣板房裝修、佈置完畢,由乙方按設計標準驗收合格,以便乙方能夠順利開展銷售工作。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類證照、項目資料應真實可靠,如因此產生任何糾紛,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三)在雙方合作期間,如甲方另行委託其他公司、個人或自行銷售,則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即時停止銷售工作,並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人民幣。

(四)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因此給銷售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

(五)甲方應按本合同之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佣金,若不能按時支付,每遲付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日5%的滯納金,同時乙方有權選擇停止銷售工作,並通過法律程序追討佣金。

(六)乙方不得虛假宣傳欺騙客戶,只能在甲方認可的材料範圍內進行宣傳和承諾,若因此產生的任何糾紛,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銷售工作予以監督,但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九條:本合同的合作期限及終止

(一)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代理銷售工作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合同終止,如需繼續合作,則另行簽定代理銷售合同;

(二)合作期間,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視爲提起終止合同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人民幣。如確有重大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得到同意後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對本合同的修改和變動,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並簽定有效的書面補充協議後方可生效。

第十條:凡發生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有關的訴訟程序,敗訴方應根據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加以解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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