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代理意見(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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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篇1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尊敬的審判員: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精選4篇)

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了本案原告_______的委託, 指派我擔任其訴________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我在接受委託後,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工作,根據剛纔的庭審情況,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法庭應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1、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姻基礎薄弱。

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於____年____月,由於當時雙方年齡尚輕,只經歷了____個月的溝通、瞭解、相處,就草率登記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對於對方的牌氣、性格都不十分了解,導致了婚後矛盾重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之第(2)款:“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規定中的一種情況,當事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符合這一規定,應判決離婚。

2、被告脾氣暴躁,是雙方婚姻走向滅亡的根本原因。

從雙方共同生活開始,被告長期因生活瑣事無端對原告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進行辱罵,爲了顧忌鄰里之間的影響;期望孩子在完整的家庭成長,原告數次都選擇委屈承受,也寄希望原告會隨年齡的增長,心智的成熟性格會有所改善,但原告一再的忍讓,換來的卻是被告變本加厲的折磨。目前,原告的精神已遭受嚴重創傷,搬出了共同居住地,雙方也再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再勉強維持這段名不副實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懇請法庭考慮這一實際情況,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原、被告之子_______應依法判決由原告撫養。

1、從孩子出生以來,原告與其子便形影不離,爲了避免母親被父親的傷害,兒子________時時充當起母親保護傘的角色。____年____月,原告搬離與被告共同生活地時,________也隨原告一併離開了父親隨母親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第(2)項“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之規定,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原告絕對比被告更適合撫養________。

2、目前_________已年滿十週歲,並明確表達過父母離婚,願隨母親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庭應當將婚生子________判決歸原告撫養。

3、參照被告每月的工資收入,結合目前我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認爲被告應每月支付____元撫養費,_________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由原、被告按實際發生的金額平均分攤。

綜上所述,目前,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無任何再和好的可能,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人民法院應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考慮,應依法判決原告撫養婚生子_________。作爲原告的代理人,就本案發表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篇2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委託代理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其與勞動爭議一案,乙方指派律師爲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託期限,自本案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至結案時止(包括甲方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請和放棄申請仲裁權以及形成仲裁裁決結果)。

三、甲方向乙方交代理費人民幣_____元,該代理費由甲方在簽訂本代理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清。

四、甲方應保證向乙方提供材料,證據真實、合法、並與仲裁申請事項有關聯性。

五、乙方應認真負責依法履行代理人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生效,合同生效後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包括甲方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請和放棄申請仲裁權以及形成仲裁裁決結果)。

七、如甲方或仲裁裁決的相對方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如甲方要求乙方代理訴訟時,應另行向乙方交納訴訟代理費。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篇3

廣邦律代字第號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與一案,現委託乙方作爲代理人,由乙方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協商、訴訟及執行工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糾紛的代理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託後,指派本所律師爲承辦律師參加甲方上述糾紛案件的代理。甲方保證就上述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委託乙方時沒有委託其他代理人,或已與其他代理人解除了代理關係。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

甲方對承辦律師的授權爲代理。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甲方同意承辦律師指派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承辦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承辦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勤勉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

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進展。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真實情況,隱瞞、僞造證據,因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承辦律師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不保管甲方證據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確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應將原件交乙方辦公室統一接收、保管;

承辦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工作,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承辦律師的工作,甲方對承辦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甲方委託事項的法律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律師代理費

根據廣東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本案律師代理費採取收取,即。前期基礎費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元。

乙方賬戶,戶名:,開戶銀行:,帳號:。

除上述律師費外,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差旅費、食宿費;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郵寄費等;徵得甲方同意後代爲支付的.其他費用。

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預支,乙方及承辦律師不墊付工作費用。甲方先行支付工作費元。如預支的工作費用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甲方應及時追加工作費用。承辦律師應合理使用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如有剩餘,應在合同終止後交還甲方。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本案工作。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或工

作費用,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甲方與對方當事人調解、和解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案件完結,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足額收取律師費,甲方無權據此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還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

甲方不得因委託案件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的風險,而要求乙方退還已收的律師費和辦案費。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甲方不應無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謂“無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爲由要求退費或減少費用的;

3、甲方作爲被告時,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訴的;

4、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甲方與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放棄委託事項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辦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

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堅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關部門合法要求交納有關費用、提供有關擔保;或不按本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依本協議應收而尚未收取的費用,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若乙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承辦律師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律師法》,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向甲方部分退還

所收費用。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說明並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不存在歧義。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署之日起,至乙方代理完成後自動終止。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代理,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師費上給予甲方優惠。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和承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如對本委託合同條款有增刪,雙方應在修改處簽字並加蓋公章。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承辦律師執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承辦律師:

授權代表:

本合同簽訂時間: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勞動代理意向,爲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約定如下:

一.招工及明確勞動關係:

(1)根據甲方用工標準,即甲方提供的“招工簡章”,招聘生產操作工,輔助工等。

(2)乙方所招聘的人員:以集體用工的形式。承包甲方生產任務和後勤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費用。

(3)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人員,勞動關係與乙方建立,由乙方負責所派出人員的勞動管理等一些日常業務,及處理一些勞動糾紛、意外事故、工傷事故、治安事故、偷竊事件、住宿管理、交通工具管理,辭職解聘等事宜。

(4)甲方負責乙方所派出人員在工作間時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生產技術培訓,安全教育等相關內容。

(5)乙方所派出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發生問題,由乙方負責協調解決。二.崗位培訓

乙方爲提高派往甲方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在上崗前對所有派出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三.勞動代理具體內容:

(1)代發工資

(2)代簽合同

(3)代上保險

(4)宿舍管理

(5)協助甲方處理由於辭職、解僱引發的問題

(6)協助甲方解決勞動法律糾紛

四.甲方應支付的費用:

(1)按勞務個人應發工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2)管理費:男工 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月,女工 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月。

(3)社會保險費

五.本協議經甲乙方蓋章後生效,雙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如遇不可抗力影響本協議執行,共同努力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有效期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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