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返祖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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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返祖協議 篇1

返租方(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身份證】【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房地產開發公司返祖協議(精選3篇)

承租方(乙方):__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身份證】【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就__X商鋪返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返租標的。

1、標的物:位於__X新區“__X”(以下簡稱“__X”)內,所購置的房屋爲棟號,建築面積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X 棟號房爲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使用範圍以承租戶所持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爲準。

二、返租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該商鋪的全部使用管理權返租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使用。

三、返租期限。

1、返租期限:以甲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年爲準,返租期限起始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乙雙方同意在返租投資使用期限內,本合同爲不可撤銷合同。

四、合同的存續。

本《商鋪返租使用合同》返租期結束,如果乙方或乙方承租戶有意繼續租賃甲方商鋪時,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與乙方承租戶使用活動的延續性,應保證在同等條件下對乙方或乙方承租戶續租的優先承租權。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每月25元/㎡,每年按萬仟佰拾元人民幣稅前租金爲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於甲方跟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限內的全部租金人民幣萬仟佰拾元。

⑵租金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規定房屋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稅費負擔。

因租賃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甲方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自行繳納。

八、使用收入的處置。

乙方在保證甲方本合同第六條相關條款內容的前提下,自行負責使用風險。

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乙方在返租前已經裝修的設施、設備歸乙方所有。甲方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2、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的正常使用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返租期內無論乙方的使用是否盈虧,甲方均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可自由轉讓其擁有的商鋪,同時事先通知乙方,並保證房屋轉讓後受讓人繼續簽署履行本合同。

3、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在返租乙方使用過程中,不承擔該商鋪的物業管理及使用管理費用(稅費除外)。

十一、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須按期足額向甲方交付租金;

2、乙方在接受甲方返租使用期間,承擔該商鋪的物業管理及使用管理費用;

3、其它與使用相關的事宜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將房產以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轉讓行爲給第三方

且受讓方不履行已簽署的《商鋪返租使用合同》造成乙方無法正常行使使用管理權時,除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項商鋪建築面積房價款的10% 作爲違約金外,乙方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訴訟費、律師費等損失)由甲方承擔。

2、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應按該項商鋪建築面積房價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乙雙方必須遵守《__X物業管理規約》,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按該規約承

擔相應責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書面同意的其他情況。

十四、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該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叄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__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法寶代表人

授權人:__________授權人:__________

年月日籤於__XX新區 年月日籤於__ 新區

房地產開發公司返祖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號

第三條 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爲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爲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______:認繳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爲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房地產開發公司返祖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 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爲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爲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34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34%,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32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32%,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17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7%,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17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7%,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爲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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