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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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並將須知列爲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並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元/人/天 

導遊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預付款數額

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爲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遊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並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於總團費30%的預付款,餘款在啓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遊客報名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遊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遊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鑑於遊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準,由遊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遊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爲準);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遊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各地機場管理建設費及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託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遊客報名後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儘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下列標準賠償遊客違約金: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遊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後遊客要求退團的,遊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遊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遊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遊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準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4.遊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爲遊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遊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遊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徵得遊客同意,並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遊客,超支費用由遊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遊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賠償遊客的經濟損失。遊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遊客承擔。遊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爲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遊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遊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徵得遊客的書面同意。

7.導遊應爲遊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遊客有責任配合導遊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遊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遊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後,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遊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向遊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遊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遊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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