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A版)
甲方:_________(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遊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爲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a.團號_________(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_________(附名單);
b.線路名稱_________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c.出發時間_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__;
d.出發地點_________;返回地點_________;
e.遊覽景點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g.用餐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h.住宿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i.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
j.景點門票_________;
k.保險情況_________;
l.付款方式_________;
m.導遊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遊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b.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2.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a.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a.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b.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c.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5.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第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定合同前請仔細閱讀。爲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遊合同,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稅務局印製的發票。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採用由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三、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參加旅遊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爲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爲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行程;旅遊者應尊重目的地的各種法規、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遊者在出遊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未徵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遊客認爲旅行社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爲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