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精選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2W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 篇1

甲方: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精選5篇)

單位名稱:

負責人: 性別: 聯繫電話: 郵編: 地址:

乙方:

單位名稱:寧波市效實中學和風志願隊 負責人: 性別:

聯繫電話:: 郵編: 地址:

------------------(甲方)接受志願者(乙方)提供的志願服務,爲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甲乙雙方經協商,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志願服務內容

爲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乙方現自願申請作爲甲方的志願者,爲甲方提供志願服務,甲方經審覈確認乙方符合從事志願服務條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請。

二、志願服務期限

乙方提供長期有效志願服務。若甲方終止協議,則志願服務協議終止。

三、志願服務具體內容

甲方爲乙方提供服務對象,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陪老人聊天,給老人讀報、提供才藝表演、做小遊戲、下棋等各方面的娛樂活動,或按老人需求、愛好等提供志願服務。

2、爲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

3、節日、假日,乙方會提供特別的大型活動(如包餃子、包湯圓等)。

四、志願服務的人員、時間安排

1、上學期間,每月2次志願服務,於每月的第二個與第四個週日,上午9:00至11:00。

2、寒暑假及特殊節假日期間,日常的拜訪暫停,改爲舉行大型活動。具體內容及安排屆時再議。

3、如遇以下情況,則將志願者服務推遲(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若補服務時間電話聯繫:

①期中、期末考試及各類重大考試(如:會考、大學聯考聽力考試等)前一週,暫停志願者服務;考完後視具體情況在後一週補上志願服務,具體情況可雙方協商決定。

②颱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志願者服務暫停。

③與學校大型活動(如運動會等)衝突,則推後一週進行志願服務。

五、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聯繫被服務對象。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志願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指出乙方服務的不足之處,向乙方提出合適的意見和建議。

3、如果乙方派出的志願者在提供志願者服務時受到意外傷害或無意損壞接受服務方的

4、在舉行大型活動時,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適當的幫助或相應的材料。

5、在前往被服務對象家中時,甲方應派人員帶領。

六、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時及時派出志願者到甲方指定地點進行志願者服務,落實請假制度。

2、乙方應辯證接受甲方的意見與建議,並努力改正。

3、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議與要求。

4、乙方派出的志願者應對自身安全負責。

5、乙方派出的志願者在進行志願者服務時應注意語言運用及日常禮儀。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協議內容引起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尊重志願者的權利。

八、協議效力

(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日期爲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央、省、市三級文明委的有關精神,積極開展本社區青年志願者服務的各項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居民,友鄰單位與社區間開展結對共建活動。爲此,雙方自願結對,互幫互促,承諾共創和諧文明社區和校園,特擬訂如下條款:

一、服務共建。甲方需在“五一”、“十一”及“端午屈原文化節”等節日在乙方有需要的情況下爲乙方提供十名左右青年志願者爲社區居民提供志願服務活動。雙方利用各自的優勢互幫互助,宣傳文明創建的相關內容,熱心爲居民排憂解難,形成良好的創文明氛圍。

二、環境共建。甲方需每年爲一方提供一次或兩次的志願服務。甲方青年志願者需以身作則,主動拾撿社區的白色垃圾,倡導居民放棄不文明的衛生習慣,自覺愛護環境,攜手共建優美整潔的文明社區。

三、教育共建。爲提高志願者和社區居民的總體的文化素養,樹立社區的新形象。充分利用雙方專業領域優勢,開展志願者經驗交流活動,達到共同提高。甲方將乙方作爲文化素養教育基地。甲方需每半年開展一次或兩次素質教育活動。

四、甲方在景區組織活動時乙方需爲甲方提供場地和必要設備。

五、 乙方給予甲方的優秀志願者給予表揚。

六、如果甲方誌願服務出色,乙方需給甲方所在學校寫表揚信以有利於甲方的發展。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一經簽字,即日生效,有效期爲三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 篇3

甲 方:

乙 方:

爲貫徹落實會議精神“深化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範常態化”、“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爲鞏固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加強志願服務制度化建設,大力倡導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願服務理念,努力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推動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長期抓。哈爾濱理工大學軟件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特與哈爾濱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立志願服務基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一致、誠實信用、自願、公平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就合作建立“志願服務基地”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條 建立“哈爾濱理工大學軟件學院志願者服務基地”,目的是接收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爲其積累服務經驗、提高社會實踐能力創造條件,促進組織發展和社會穩定,同時爲了發揚“奉獻、友愛、互助、自立”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合同期限

第二條 本合同期限爲三年,自20xx年12月3日起,至20xx年12月3日

三、合作方式與內容

第三條 甲方願在合同期限內,與乙方合作建立“哈爾濱理工大學軟件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志願服務基地”,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志願服務(自簽約日起每月一次,寒、暑假期及特殊節假日除外)。

第四條 甲方按照乙方服務崗位需求招募志願者,並選派到乙方進行服務。甲方所選派的志願者應身體健康,具備相應能力以確保完成服務。

第五條 服務期間,服務人員的活動包括技能服務培訓和服務,由乙方安排和管理,甲方予以協助。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協助甲方做好志願者服務的前期準備工作,根據甲方社會志願者服務主題協助安排活動日程、協調並參與活動主題的有關人員,並幫助甲方做好在基地的預案。

第七條 安排服務人員具體服務崗位,服務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但不能安排超越服務人員年齡體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崗位。

第八條 負責服務人員在崗期間的管理,有權要求服務人員遵守乙方的各項合法規定。 第九條 對服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服務培訓和指導,培訓內容及時間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服務人員到崗前爲服務人員辦理必要保障。

第十條 在舉辦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期間,乙方應積極聯繫新聞媒體對活動進行必要的報道及宣傳。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協助乙方對服務志願者進行管理,加強服務志願者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服務志願者保守乙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和遵守乙方有關規章制度;安排專門人員對服務志願者服務情況進行聯繫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乙方溝通,共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二條 在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摘掉乙方的“志願服務基地”牌子並予公告。

六、保密協定

第十三條 乙方教育服務志願者對涉及乙方的技術和商業等祕密進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條 協議生效後,由甲方在乙方掛“哈爾濱理工大學軟件學院志願者服務基地”銅牌。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乙雙方公章生效。 第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方報送哈理工大學校團委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志願服務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 真:

網址: 電子信箱:

乙方(志願者):姓名: ,國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業: , 單 位: 身份證號碼: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

固定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戶籍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甲方是經 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接受乙方作爲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爲志願者,爲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

爲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雙方在志願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約資格及履行能力

1、甲方承諾具備以下資質:

(1)依法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2)具有招募志願者的資質。

2、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

二、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及方式

三、志願者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依據甲方制定的活動計劃商定。

四、志願服務的地點

五、服務成本支付承擔

1、因甲方是社會團體,是經國家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機構,因此對乙方不產生任何工薪支出,但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爲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甲方對乙方給予 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

(2)甲方爲乙方每日提供 元/餐的用餐補助;

(3)甲方爲乙方每次 元/次的交通補助;

(4)甲方爲乙方購買受益人爲乙方的 保險;

(5)甲方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助: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

(2)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證書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2)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3)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4)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5)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6)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爲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爲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義務

(1)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2)在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爲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3)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4)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5)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爲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6)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得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2)有權要求作爲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3)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4)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5)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義務

(1)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爲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5)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6)在志願活動中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八、工作原則

1、甲方不能大量利用乙方提供的志願服務達到服務以外的目標;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時應始終堅持利他與公益爲基本目標,不能私自向服務對象進行計劃以外的服務內容,不得在活動時間宣傳與公益活動無關的事務

2、乙方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對服務對象應持互相幫助的平等精神,要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權益不因提供服務受到侵害,不得向服務對象變相索取報酬,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財物。

3、甲方應對活動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不能將乙方置於危險的境地,制定安全紀律;乙方在活動時遇到威脅自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停止活動,並通知甲方,絕不能冒險行事。

九、責任承擔

1、在志願服務中,因甲方的過錯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志願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協助受損害的乙方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

3、乙方在志願服務中因提供服務的行爲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乙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償。

十、風險防範

1、甲方爲乙方採取其他風險保障措施如下:

(1)志願者服務期間,甲方爲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險責任、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疾病門診責任等綜合保障險。

(2)

十一、保密事項

1、甲方不得以志願活動以外的目的公開乙方提供的個人情況或資料。

2、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信息、接受捐贈與資助信息、戰略規劃等的運營、發展信息以及服務對象隱私信息。

3、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爲甲方專有,乙方只能以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爲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1、 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意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

實際損失爲限,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十三、免責事由

1、乙方作爲志願者爲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地震、颱風、水災、暴風雪、瘟疫、暴亂、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十四、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十五、協議解除和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對象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對象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或乙方因

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

3、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爲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爲目的的活動的;

(3)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的;

(4)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的。

4、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爲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1)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爲,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4)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爲目的的活動,用於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背社會公德的;

(5)發現乙方隱瞞協議簽定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信息等情況,並導致其不宜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6) 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爲,情節嚴重的。

5、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2)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註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協議終止履行,甲方應及時爲乙方結清應爲乙方承擔的志願服務成本,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十六、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適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十七、解釋

1、本協議採用中、英文文本同時簽署時,中、英文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十八、補充與附件

1、甲方與本協議有關的規章制度作爲本協議附件;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乙方已閱悉確認,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1)

(2)

2、經乙方簽章認可,甲方蓋章確認的《志願服務承諾書》作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日期爲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 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加蓋單位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青年志願者服務協議 篇5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地址: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乙方認同這一使命,自願申請加入“志願者”團隊,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參與甲方的有關活動。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志願者”是指:由甲方組織招募,接受甲方管理,不計物質利益,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爲甲方的活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二條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2.1 根據乙方的意願,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動中擔任志願者:

□ 提供短期志願者服務

□ 提供長期志願者服務合同協議□ 提供培訓志願者服務

□ 其他:

2.2 乙方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內容爲:

門急診溫馨服務。由志願者爲門急診患者提供包括導醫、導診、諮詢、費用查詢、護送、控煙、秩序維護等服務。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他公益服務。

2.3 乙方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時間從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商定。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3.1 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並對乙方的志願服務工作進行適當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3.2 從乙方正式參加志願服務工作之日起,至乙方誌願服務工作結束之日止,甲方應負責乙方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制服、裝備;

(2)提供參加志願服務工作期間的餐飲與交通補助;

3.3 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甲方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工作獎勵與表彰。

3.4 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志願者,甲方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願者資格的措施。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4.1 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

(2)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願服務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議和意見;

(5)申請退出志願服務;

(6)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不違反道德準則;

(2)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爲目的或違背甲方章程和宗旨的活動;

(3)服從甲方對志願服務工作崗位的安排;

(4)服從甲方的指揮和調配,認真完成志願服務工作任務;

(5)服從志願服務期間所在團隊的管理;

(6)履行志願者服務承諾,維護甲方和志願者形象;

(7)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信息應予以保密;

(8)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乙方不在甲方領取勞務報酬。

根據志願服務項目的情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交通補助,並可以爲乙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甲方不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乙方在工作期間生病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如屬工傷,則按國家對工傷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保密

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信息、接受捐贈與資助信息、戰略規劃等新聯源社工事務所的運營、發展信息。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爲甲方專有,乙方僅爲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爲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第六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6.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6.2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對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爲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7.2 甲、乙雙方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 有效期和終止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協議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爲準)。

8.2 除了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協議,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1)另一方在執行本協議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5日內未能糾正。

(2)另一方在本協議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8.3 本協議因上述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第九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那麼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協議以遵守法律、法規。如果修改令本協議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爲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10.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爲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以電子郵件發出3日後,或以特快專遞發出5日後視爲正式生效。

11.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合同。

11.3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1.4 志願服務期間的相關政策由甲方祕書處負責解釋。

11.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11.6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捺印):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