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服務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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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服務合同 篇1

特許人:

特許經營服務合同(精選3篇)

受許人:

各方對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第1條宗旨

特許人授予受許人在特許經營下商品化經營(製造)下述產品(服務)之權,或者接受根據本合同條款在該建築物內和在第4條所規定的區域執行特許經營協定。

第2條受許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許人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爲單獨的商人進行其活動。因此,他須尊重對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的要求。作爲一個獨立的商人,受許人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一切贏利中獲利。

2.2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僱員或合夥人。受許人不是作爲特許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許人無權以特許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人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人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3條授予的各項權利

爲了使受許人正常經營,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下列各項權利:

(a)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樣的權利,經依照______登記爲產品(服務)的商標(使用登記爲……專利的製造技術的權利);

(b)使用______名字/標誌的權利;

(c)查閱並使用作爲本協議附件,稱作______文件所規定專有技術的權利

(d)在引進以及經營過程中協助受許人從技術、商業、法律和經營受益的權利,第5節和第6節中有規定。

(e)出售和使用特許人制造的產品(由指定的供應商)意即……

第4條區域

使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的權利應在本協議附件3所載地區和建築物中行使。受許人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面許可不應變更其建築物地址。

第5條專屬性

5.1在本合同期間,在第4節所載區域中,特許人承諾:

-不將本特許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從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許經營,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應全部或部分、本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控制特許人,或爲特許人所控制或與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認爲是第三者。

5.2在本協議期間,特許人應:

-在第1條所載的建築物內獨自經營特許經營;-不得在第4條規定的地域之外與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尋求客戶。

第6條期間

本協議在簽字之日生效,爲期______年。本合同自動延長連續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許人或受許人在第一個期限屆滿前或每一個延期屆滿前至少______月發出通知。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面傳遞手段,可藉以準確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可用以計算通知期間)。本協議在簽字日生效,期間可不確定。各方不發出______月通知將止本合同,用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書面傳遞手段,可代理以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是該通知期間的起始日)。

第7條善意

各方應本着善意解釋和履行本合同,特別應當盡其全力,彼此應表明其謹慎、忠實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範圍之內,他們的關係確定爲合作關係。上述條款是一項實質責任。

第8條遵守國家法律

受許人遵守適用的法律,並應有必要的授權。

第9條特許人的質量標準

受許人如第1條所載出售(製造)產品(服務),在特許人網絡的牌號商標形象方面,與這些條件方面保證完善的和諧和組織。爲此,受許人特別應遵守下列規定:

9.1建築物

1]受許人在裝修和建設物裝飾以及產品(服務)的展示方面都應嚴格遵守本協議附件4所列特許經營人規格所規定的條件。至遲本協議簽字之日特許人應對裝修費用給受許人一個粗略估算。此項粗略估算費用由受許人負擔。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特許人對於上述規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補充安裝、改造……其費用均由特許人負擔。

2]受許人在遵照本協議附件4所列特許人指示的同時應自負費用,保證完全維修建築物。

9.2授予的各項權利

9.2.1受許人應按照所列條款,並在其界限內,使用第3條所規定的工業和知識產權。受許人除了出售第1條所列產品(服務)外,不得爲了別的目的,使用這些權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以任何理由使用這些權利。

9.2.2受許人應自負費用,在建築物內外添附特許經營的明顯的標誌,包括特許人允許受許人使用的店鋪標誌。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面同意,受許人不得添附其他明顯的成分,不論923第2項如何適用。費用由受許人負擔,連同保險費用、維修費用以及有關的稅款,(如果有的話)。

9.2.3受許人應在一切通信、發票以及在從事其活動中用的商業和廣告文件,在商業與東西和在建築物上使用“______”名稱。受許人也可標出其公司的名稱,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不可能發生混淆,受許人的身份不損害特許人名稱、標記或標誌的形象。

轉讓方:(章)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特許經營服務合同 篇2

第一條 合同雙方

特許方:__________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__________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總則

1、特許方、受許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

2、特許雙方在互利互惠、優化整合雙方資源,提高特許經營效率、降低商業運營成本的基礎上,以促進公平、公開、公正、有序及可持續發展的經營環境。

3、保護特許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僞劣商品,規範特許經營,統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譽,使消費者得到真正滿意的服務和商品。

4、確保特許方、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合同有效期規定

本合同有效期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終止。受許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特許方提出延長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的書面請求,經特許方同意,可以續簽下一期的書面合同。

第四條:特許經營註冊費及特許物品費規定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特許經營註冊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繳付領用特許經營物品費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費用須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許方不再經營本品牌終止履行本協議,本公司無須退還以上二項費用。

第五條:特許經營範圍規定

1、特許方根據派克家紡特許經營的市場規劃和受許方的申請及受許方的經營能力,同意受許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___縣(區)__________地點(商暢⒔ㄖ物)(代理、經銷、專賣、零售)專屬性經營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_________系列產品。

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頒發的特許經營證上所列地點經營特許方商品,跨出此區域該特許經營證無效。

3、同一個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不得同時經營特許方的“派克”與“派克萊、paikelai”兩個品牌同一類商品。

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只能在所屬分銷區域內發展分銷網點,選擇有資質和能力的經銷商、零售商經營及開設專賣(店、廳、櫃),進行有序的分銷業務。新增分銷網點,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意大利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parker”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後方可運營。

5、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授權的分銷區域內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不得在未特許區域銷售特許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銷商、代理商經營的區域,特許方鼓勵受許方開拓市場,但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意大利派克國際家紡集團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後方可運營。

第六條:知識產權規定

1、“、parker”屬特許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國際分類第24類商品。

2、所有帶有“paike”及派克品牌標識,均屬特許方所有。未經特許方事先書面授權,受許方不得使用“paike”及parker品牌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特許方知識產權進行工商註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特許方的標識用於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許方的商標、標識;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規定的受許範圍(受許性質、受許區域、受許產品)擅自制作恆源祥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等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商業或其他活動。

3、受許方經營特許方“、parker”品牌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展示地、專賣店、專賣廳、專賣櫃)的“、parker”品牌vi形象設計由特許方統一提供,或特許方授權受許方按特許方vi形象設計製作門頭招牌。受許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變特許方品牌vi形象及專賣店、廳、櫃的門頭招牌。

4、受許方不得製造或銷售假冒的特許方商品。

5、受許方不得擅自拆換商標、標識,造成標識與產品不符。

6、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涉及特許方的商業祕密,受許方有義務保密,受許方並有義務要求其員工保密,該保密義務至該商業祕密公開時止。如受許方或其員工泄露特許方商業祕密,特許方有權追究受許方的法律責任。

7、受許方有義務協助特許方打假,規範市場,在特許經營網絡內舉報、舉證假冒僞劣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七條:物流與渠道規定

1、受許方必須從特許方(或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排他性地獲得特許方的商品。

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

3、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按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發貨,不得將商品分銷給無《“、parker”特許經營證書》的經營者。

4、負責區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的配貨中心內,受許方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派克”品牌牀品,不得經營其他品牌商品。從事零售業務的受許方在專賣(店、廳、櫃)內必須只經營特許方“、parker”品牌牀品,未經特許方許可不得經營其他品牌的牀品。

5、特許方有權在同一區域按市場的需求,特許第三方設立分銷或經營網點。

第八條:商品價格規定

1、特許方根據不同區域分銷的市場情況,制定該區域的價格政策,並確定建議價格和最低價格。

2、受許方在執行特許方價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經特許方同意,可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商品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第九條:市場營銷規定

1、特許方負責組織品牌的全國性(重點市場重點區域)的廣告投入,做好品牌宣傳,並協同負責區域分銷的受許方開展區域性促銷活動,以支持受許方的經營活動。

2、受許方使用特許方提供的統一品牌形象及特許方提供的適當範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受許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月內,按特許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許經營手冊或其他資料中裝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貨中心、專賣(店、廳、櫃)的佈置和裝修,並寄送相應效果圖片至特許方,以給特許方審覈及備案。

3、特許方在爲特許經營活動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受許方,以使受許方能於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

4、受許方應無條件積極參與特許方所舉辦的宣傳及推廣促銷活動。

5、受許方有義務爲特許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特許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上報特許方。

6、受許方必須妥善保存其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特許方的核查。

第十條:培訓管理規定

1、特許方負責向受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相關培訓。

2、受許方在簽訂合同後,開始經營之前,必須在特許方處接受特許方相關類型的培訓,包括書面的等。

3、受許方在合同期內,必須接受特許方的各種培訓指導。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受許方: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特許經營服務合同 篇3

第一條 爲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和中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於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協議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稱“項目公司”)

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主要處理的垃圾,日處理規模噸/日(或噸/年),主要工藝爲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託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對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_________,確定爲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爲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願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爲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彙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爲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範圍:

(3)轉讓和抵押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於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准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於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並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於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採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後完工的審覈和證書的發。

(5)明確驗收失敗後的重新驗收或審覈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並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

的責任。

(4)明確最後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於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爲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爲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於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範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並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

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 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並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並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覈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後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後恢復性大修的時間、範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於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後處理的要求。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並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爲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准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准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爲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爲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繫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並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爲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爲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衆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本協議由願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  項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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