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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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Contract),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歡迎借鑑參考。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一)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爲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爲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 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爲: ;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爲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爲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爲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爲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二)

合同編號:

甲方: (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旅遊線路爲: ;旅遊團出發時間爲: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爲年月日,共計 天 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 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 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爲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4.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年月日時分於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爲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八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九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一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爲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僞劣商品,如購物爲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爲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爲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旅遊質量總是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2.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爲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或(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三)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重慶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4.旅遊者如屬景點門票優惠對象(殘疾人、老年人、軍人、學生等),在得到景點確認後,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支付的景點門票優惠部分票款。

5.有權拒絕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和其他自費項目。

(二)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安排。

3.旅遊活動中發生糾紛或安全事故,應當協助調查,配合旅遊經營者防止損失擴大。

4.旅遊者如屬景區門票優惠對象,應主動出示相關有效證件。

(三)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

2.有權覈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爲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2.提供的旅遊車、遊船應具備旅遊客運資質。

3.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費用發票。

4.及時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生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條 合同的變更

(一)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應退還旅遊者或退回組團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下同)。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過半數以上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如無法達成過半數以上多數意見或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旅行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合同變更後,旅行社應將未發生的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應將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後退回旅遊者。

第三條 旅行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爲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在旅行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旅行社應按協議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時間及時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額旅遊費用。如未按約定時間及時通知旅遊者的,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二)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發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如因旅遊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爲旅遊者購買了遊船票,旅遊者應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等船票損失。

2.在出發前的3日以內(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三)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爲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相關約定處理。

(四)旅遊者在行程中擅自離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如因旅遊者疾病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妥善安排,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給旅遊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旅遊者的原因,旅遊者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並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和其他實際已發生的費用。

2.因不聽從旅行社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或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並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並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額退回已交的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3.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

4.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協議條款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點__________________。(二)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遊覽景點共________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______人。一等艙__________人。二等艙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其它艙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

第二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一)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一)旅遊費用(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

1.代收費:遊船票__________元;景區門票_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遊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遊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遊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遊費用支付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__________;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__________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簽字(蓋章):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旅遊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經營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旅遊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次自駕遊有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自駕車團隊,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詳細介紹相關情況,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導遊服務等內容。

第二條 本旅遊團團號_________________。旅遊期間、線路、景區(點)等見《旅遊行程表》(附件2)。

第三條 費用

成人________元/人,人數______,兒童_______元/人,兒童____人,總計________元。本協議簽訂之後,甲方應一次性付清團款

甲方自駕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和甲方個人性質消費(如傷病醫療、人身意外保險、自由活動交通飲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本次自駕遊;在參加某些驚險遊樂項目時能夠量力而行。

在整個自駕遊行程中,甲方對其隨行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乙方對此不承擔監護責任。

第五條 甲方駕駛員及駕駛技術符合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確保其車輛符合自駕遊的要求。甲方車輛因故障需急救時,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保險

1.甲方自願辦理__________保險。保險費______元/人。

2.爲降低風險,切實保障旅遊者利益。經甲方同意,乙方爲甲方辦理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明確甲方爲被保險人,乙方爲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離出發日不足3日退團,應支付全部團費2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後退團或離團,所有費用不予退還;乙方取消出團,應當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支付團費20%的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由於自身過錯造成自己或他人損失或行程不能繼續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計劃執行,或服務低於協議約定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的,依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國家旅遊局1997年第38號令)執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旅遊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由此影響行程進行。若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管理部門投訴,也可選擇:

1.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重慶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提示;

2.旅遊行程表(略)。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5篇(五)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並將須知列爲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並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元/人/天

導遊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預付款數額

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爲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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