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經銷商授權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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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銷商授權合同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促進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戰略伙伴的關係,就甲方授權乙方經營“_______________”產品一事,雙方爲了更好履行相關權力、義務等事宜特簽訂本合同

品牌經銷商授權合同(精選3篇)

一、商 標

1.1甲方獨家擁有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標、商業名稱和其它一切標誌,包括廣告宣傳中所使用之商號、標識。

1.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內,以甲方許可的形式,在銷售過程中使用。

二、經營範圍

2.1專賣店經營範圍:甲方所投資、轉投資、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及指定產品。

2.2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遠光專賣店”內不得經銷任何非甲方指定的產品。

三 、專賣店

3.1乙方聲明符合加盟申請條件,並在瞭解公司相關事項的情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在省 市籌備專賣店(所選地址需先經甲方審批同意)。在籌備期間即可享受專賣店的所有待遇。在前述銷售區域內,甲方可視情況另行授權其它經銷商。

3.2乙方專賣店開業前應在當地申辦所需經營手續,雙方合作期內,乙方專賣店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覈算。

四、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4.0甲方的權力

4.0.1在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前提下,甲方可以適當調整產品價格並以書面或公司網站公告形式通知。

4.0.2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甲方可向乙方追索賠償或收回乙方的經營權。

4.1甲方的義務

4.1.1甲方作爲品牌及商標的合法擁有者,在本合同生效後的同時,給乙方出具商標使用及經營《授權書》。

4.1.2甲方在乙方開業前,無償提供乙方開店所需的甲方具有的相關證件複印件。

4.1.3甲方須按雙方約定的產品規格、價格和日期,向乙方供貨,並保證產品質量。

4.1.4協助乙方培訓店內相關人員,不定期對乙方的經營進行規範性協助。

4.1.5及時給乙方提供新的市場信息,不斷開發新的產品,豐富專賣店經營項目或品種,並協助乙方提高專賣店的經濟效益。

4.1.6在雙方合同有效期內,若出現發貨錯誤或者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專賣店可以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換貨手續。

4.2 乙方的權力

4.2.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在銷售過程中使用甲方授權的商標及標識,進行合法的商業活動。

4.2.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爲提高專賣店的形象其內外裝修、佈置等,乙方享有甲方統一規範的形象設計使用權。

4.2.3乙方有權以約定的價格、規格及日期從甲方進貨,但須履行甲方統一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不得擅自提價、降價銷售。

4.2.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經營管理、市場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給予幫助並對其員工進行專業培訓,產生的費用可以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3乙方的義務

4.3.1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企業形象的統一性和商業信譽。

4.3.2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不得違規經營,否則後果自負。

4.3.3乙方在變更通訊方式及店址時,有義務立刻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將按乙方登記的通訊地址及發貨地址發給(出)的所有通知、貨物或資料,視同乙方收到。

五、付款及提貨

5.1乙方每次購買產品,須先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5.2乙方購買產品,進入甲方網站訂購。有關產品購貨的總價、數量、規格、顏色等均以乙方訂單上填寫的爲準。

5.3甲方收到乙方全額貨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按乙方指定收貨地點和收貨人,發出所定的產品, 乙方收到貨物後應立即檢查貨物的數量,如有問題在收到貨物後5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

六、 其他約定

6.1本合同有效期爲一年,合同期滿雙方無一方提出異議,視爲續約。

6.2本合同期滿後如雙方不再續簽,乙方應拆除專賣店內所有與甲方有關的招牌、招貼等,並將甲方頒發的授權書及有關證件退還給甲方。

6.3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約地的法院訴訟。

6.4乙方如銷售或自行生產、委託他人生產甲方同類型產品及假冒產品,甲方將終止本合同及乙方的經營權。

6.5甲方網站所公示的《經銷商須知》,做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6本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甲乙雙方互相免除發生不可抗力期間的違約責任。

6.7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品牌經銷商授權合同 篇2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郵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郵箱:

甲乙雙方依照《_____》及合作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_________產品的_________地區銷售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內容

1、甲方授權乙方作爲______系列產品在______地區內的_______經銷商。

2、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允許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區域擴大到未經授權的區域。否則,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乙方合作資格。

3、乙方不得在同一區域經營第三方與甲方同一檔次,同一類型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資格。

二、甲方責任

1、提供合格產品給乙方經銷,並提供一切產品之市場準入手續給乙方。

2、保證乙方貨款到賬______日內發出貨品(需提前訂貨),並保證產品長期供應。

3、給乙方______個月試營期,如試營不理想,試營期滿後可退回剩餘貨品。長期合作甲方對產品實行______月內包換,______年保修(除人爲損壞)。

4、提供對乙方業務人員專業培訓,提_____品廣告樣板,提供促銷品支持。

5、絕對執行同級經銷商平等之價格體系以保障乙方的經濟利益。

6、發展水平相當之經銷商隊伍,防止不良經銷商侵犯乙方正常權益。

7、保證誠實和忠誠的合作態度,和乙方建立良好合作,以達到雙贏的結局。

8、一切營銷政策對所有經銷商都採取公平的態度。

三、乙方責任

1、保證按照本協議內容開展經銷活動,並進行活動推廣。

2、保證不超過協議約定之經銷範圍。

3、絕對執行甲方當地市場最低市場限價,爲______元/套。

4、及時將當地市場信息反饋給甲方,以便雙方協作做好當地市場。

5、保證以誠實、忠誠的合作態度和甲方進行合作。

四、合作時間

甲乙雙方的合作期限爲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和乙方應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本協議的順利進行。

2、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六、保密原則

乙方和甲方均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關本協議內容的任何信息。

七、爭議解決

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着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八、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品牌經銷商授權合同 篇3

甲方: 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筒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嚴守信譽和商業道德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開拓“綠韻”品牌系列外牆保溫材料、建築防水、建築外加劑市場,就乙方經銷甲方“綠韻”品牌系列產品達成以下協議.

一、經銷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 直轄市 區 縣級市推廣甲方的“綠韻”品牌系列產品,成爲甲方在該直轄市/區/縣級市的經銷商。

二、協議期限

2.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字協議。

2.2本協議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至本協議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是否終止合作,若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書,協議內容依照當時協商確定;若終止合作,本協議到期將自動失效。

三、付款條款

3.1雙方交易以人民幣結算。

3.2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協議附件《河南省綠韻建材有限公司經銷商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 萬元保證金,首批進貨款 元存入甲方提供的銀行帳戶內,以取得 直轄市/區/縣級市經銷商資格。

3.3乙方每次應在訂單確認後的 天內,先以電匯、匯票或現金等方式全額支付貨款,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貨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甲方銀行賬號:

3.4甲方在確認全額收到乙方的款項當日開具收據(如開稅票另加6%的稅金),經財務覈實後將乙方發票寄出,並電話或郵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後須通知(電話,傳真)甲方確認收到發票,否則甲方視乙方已經收到足額發票。

四、價格條款

4.1甲方按統一的價格向乙方供貨。

4.2乙方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附件《價格體系》中所示價格銷售“綠韻”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4.3若新產品上市、產品換代、技術性價格調整以及舊型產品策略性降價時,甲方應提前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的供貨價格。

4.4乙方如需進行促銷等活動,需臨時變動價格時,必須在變動價格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甲方申請,並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調整價格。

4.5雙方應按中國法律的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的稅款。

五、甲方權利義務

5.1、甲方提供乙方高質量的“綠韻”品牌系列產品。

5.2、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開市場資料,對乙方開展的市場推廣活動予以支持,並對乙方市場推廣活動的具體實施保留監督權。

5.3、依據業務推廣計劃和地方運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品、技術培訓,幫助乙方迅速掌握產品性能和銷售技巧,使乙方的銷售工作迅速展開。

5.4、甲方根據市場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經銷商研討會等活動;定期爲乙方提供相關產品宣傳資料及樣品。

5.5、甲方持續完善經銷服務系統,以更方便支持乙方開展經銷業務。

5.6、甲方有權對經銷商政策進行調整,有權對“綠韻”品牌系列產品的產品類別、內容和相應價格進行調整,甲方進行這類調整時,須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緊急情況時,甲方可立即調整,而無須提前告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予調整。

5.7、甲方產品價格有變動時應向乙方提供最新產品報價單(傳真、郵件等)。

5.8、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經銷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

5.9、雙方簽訂本協議期間,甲方不得在乙方經銷範圍內設立第二家同品牌、同類型產品的經銷商商。

5.10、甲方必須切實保護乙方經銷權益。

5.11、甲方負責對經銷商之間的衝突進行協調。

5.12、甲方負責處理用戶關於對產品質量問題的投訴。對於任何客戶反映的問題,甲方採取必要調查及相應處理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告之乙方,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5.13、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5.14、甲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按《管理制度》的考覈規定考覈乙方的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終止本協議。

5.15、在下列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有權利中止或終止與乙方的經銷協議:

乙方在與甲方合作過程中存在商業不道德行爲,違反甲方的信譽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爲給客戶和(或)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5.16、甲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繫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 天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繫方式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5.17、本協議提前終止或其他原因導致乙方不能繼續爲客戶提供相關產品的,甲方在約定範圍內履行相關承諾,但超出服務範圍之外的其他業務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

5.18、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將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有關工作,保證約定的工作不間斷地進行,人員發生變更時,甲方須提前叄(3)天書面告知乙方。

甲方聯繫人:

Email:

電話:

傳真: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6.1、乙方必須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有獨立的辦公場地,成爲甲方經銷商後,需開闢專有的場地展示甲方的產品和擺放甲方的宣傳資料,並有專人負責。

6.2、乙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害,乙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3乙方在遵守本協議條款的前提下,有權享受本公司給予經銷商的一切優惠政策。

6.4、乙方向客戶進行甲方產品的經銷銷售,在維護甲方品牌的條件下,自行負責開拓市場與發展客戶。在經銷業務中保證向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聲譽。

6.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必要的技術培訓;定期參加甲方的市場活動、促銷活動和相關培訓。

6.6、乙方應協助甲方參加在當地舉行的行業展示會和各種研討會。

6.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協議中的經銷區域範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超過本區域經營。

6.8、乙方應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壞甲方的價格政策,不可以低價傾銷。

6.9、乙方不得與甲方的其他經銷商之間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更不可蓄意詆譭其他經銷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爲最終導致用戶終止採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6.10、協議期間,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經銷商的名義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業務,亦不得有任何影響甲方商譽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當行爲;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經銷商的名義或相似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6.11、乙方不因本協議而成爲甲方的員工、代表、或合資企業,不得代表甲方對外做任何法律行爲或陳述。乙方屬甲方業務合作單位。

6.12、乙方及其職員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及在本協議終止後不對甲方所有或將要擁有的商標、企業名稱等進行貶低或者其它任何損害,在本協議期間乙方應維護、提高乙方的品牌形象、企業商譽等。

6.13、在本協議期間和(或)本協議延長期間,乙方不得和任何與甲方構成直接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協議內容的合作,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6.14、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和本協議延長期間和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承諾不向與甲方構成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甲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資料,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6.15、在本協議期間和(或)本協議延長期間和(或)本協議終止後一年內,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通過第三方,開發或提供與甲方所開發或提供的產品類似的產品。

6.16、乙方不得自行仿製甲方產品或進購、銷售該產品的假冒僞劣商品,一經發現將立即取消其經銷資格,同時追究乙方經濟責任。

6.17、乙方應按時提交《管理制度》規定的相關報告和資料。

6.18、乙方辦理每一筆業務時,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直接簽訂業務合同,乙方獨立承擔合同責任,並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解答客戶提出的問題。

6.19、乙方有權利就市場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議,在經營中,乙方應與甲方定期溝通,協商解決銷售中的瓶頸問題。

6.20、乙方在經銷區域發現甲方的產品或其它權益受到不法侵犯,應及時通知甲方。

6.21、乙方應設立並公佈其用戶投訴電話,建立有效通暢的投訴渠道。對甲乙雙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用戶投訴,乙方作爲最終解決方,有責任最終妥善處理用戶投訴。若處理不及時導致用戶重複投訴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

6.22、協議終止後,乙方無權繼續使用甲方的任何資料包括商標、商號及其它相關標誌,否則乙方應承擔造成的相應後果。

6.23、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 天內歸還除了爲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6.24、乙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繫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 天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繫方式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6.26、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將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有關工作,保證約定的工作不間斷地進行,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須提前一週書面告知甲方。

乙方聯繫人:

Email:

電話:

傳真:

七、保密條款

7.1、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以及結束後 年內,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業祕密。商業祕密包括本合作範圍內的所有有形的或無形的、標明爲祕密的商業計劃、客戶方資料、技術、產品和其他作爲該方商業祕密的信息。

7.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業祕密不視爲違反本協議:

(1)披露方是根據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

(2)披露方是在對其有管轄權的法律要求下,或爲諮詢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家所需披露的,但披露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將披露商業祕密的確切性通知另一方。

(3)一方的商業祕密非由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義務的原因而成爲公知信息的。

(4)在一方披露商業祕密前,另一方已通過合法途徑知悉該商業祕密的。

(5)一方在接受另一方的商業祕密後從其他合法途徑不受保密義務約束地獲得該商業祕密的。

八、績效考覈標準

8.1、因甲方給予乙方很低的經銷價,所以乙方應積極推廣甲方業務,實現共贏。

8.2、銷售量是乙方在經銷過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協議期內完成規定的銷售額 萬元,每完成 萬元的銷售額,甲方承諾退還乙方保證金 萬元。完成年度銷售額,甲方按銷售額的1%的比例給予獎勵。超出銷售額外按1.5%的比例給予獎勵。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對經銷商進行業績考評。

8.4、對銷售業績不能達到約定數額的經銷商,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取消其區域經銷資格或另行設立區域經銷。

九、違約條款

9.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如一方違反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1)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要求對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爲。

(2)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中止協議並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4)雙方就爭議部分不能協商解決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9.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者,在接到守約方發來的違約通知後 天內仍未實際履約者,守約方可無條件終止本協議關係,並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以解決糾紛。

9.3、甲乙雙方因任何一方違約而遭受任何損失,違約方均應賠償對方損失。

9.4、因甲方承諾客戶條款協議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戶追訴造成名譽損失的,乙方有權保留起訴權並要求甲方賠償。若客戶要求賠償的由甲方負責。

9.5、未得到甲方承諾,乙方承諾客戶條款協議受到客戶追訴或造成甲方名譽損失的,若客戶要求賠償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9.6、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

9.7、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十、免責條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任何一方無須負任何責任。聲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 天內告知另一方,並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變更、自然災害、戰爭、軍事行動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協議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該事件應不可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阻止或避免其發生,且這類事件發生於本協議簽字之後,並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條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不應被認爲構成違約: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雙方應立即相互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並應盡所有合理的努力盡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後果。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 天內,該方應書面通知對方, 解釋其爲什麼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其履行本協議的期限應延長,延長期應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十一、爭議解決:

11.1本協議的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因本協議的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發生的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調解解決。

11.3、任何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互諒的精神協商加以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如果爭議在一方送交書面要求開始協商的通知後 天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

(1)仲裁應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

(2)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員另行裁定,否則仲裁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11.4、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庭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剩餘的相關權利,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

十二、協議的變更:

12.1、甲乙雙方在協議執行期內,如果由於市場發生變化或其它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對本協議有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類別、價格等)進行調整,提出修改的一方應提前至少 天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調整解釋說明。

12.2、雙方如果對上述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可協商終止協議。

12.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方可變更。雙方另行簽訂的補充合同與本協議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協議的終止

13.1、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2)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

(3)乙方因違約、資格考覈未達標而被甲方取消經銷商資格的。

(4)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消失,如被撤消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進行重組、名稱變更、分立或與第三方合併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協議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協議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

(6)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沒有必要,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協議。

13.2、協議解除後,雙方依據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但一方在協議解除前應履行的義務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協議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協議解除事由的一方應賠償因協議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3.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項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終止日前已產生的義務或權利。

十四、其它

14.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並以傳真、E-mail、專人送達(包括特快專遞)或掛號郵件的形式發送。

14.2、若通知及函件以傳真形式送達,則應以傳真傳送記錄所顯示的確切時間爲準;若以電子郵件形式送達,則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一方指定的電子郵件系統的時間即視爲送達;若以專人送交形式送達(包括特快專遞),按收件一方簽收的時間爲準;若以掛號郵件形式送達,以郵局所出具的收據爲憑,自寄件時間起五個營業日爲準。

14.3、本協議底部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14.4、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完整協議,取代先前關於本協議的所有討論、協商及協議。

14.5、本協議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另行簽定的附件或備忘錄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6、經雙方簽署的本協議及附件的傳真件具有與本協議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7、本協議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協議剩餘部分條款的效力。

14.8、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14.9、本協議以中文本爲基準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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