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精選12篇)
合夥協議 篇1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
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夥所欠稅款;
合夥的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夥協議 篇2
合夥協議(工程承包)
合夥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福建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爲準;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爲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人民幣?萬元。該款爲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係),佔%。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爲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
合夥人:
年月日
合夥協議 篇3
合夥協議
甲方合夥人: 身份證號:
乙方合夥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夥人在簽訂本協議前,本着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對於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雙方應努力遵守。
第一條:合夥項目
甲乙雙方協商的合夥經營項目爲:
第二條:合夥負責人指定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之後確定的項目負責人爲 此人負責辦理工商等手續,除此之外和另一方享有共同的義務。
第三條:合夥出資及分配
01、甲乙雙方共同的項目,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 %。
02、 合夥項目盈利之後,甲方分配其中的 %;乙方分配其中的 %。
第四條:合夥終止
01、在合夥期內,其中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夥協議的。
02、其中一方拒絕繳納合夥款項的。
0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的。
第五條: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簽訂之後,其中一方拒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約定,造成另外一方重大損失且拒不賠償的,則損失方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起訴至地方法院解決。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中未表達部分,發生相關問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合夥人簽字: 乙方合夥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合夥協議 篇4
1.格式?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市(縣)_________街道(鄉、村)_________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說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_____》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協議 篇5
合夥協議
四川*發律師事務所 王*仁律師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於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水櫃村三組合夥建立“元吉*殖場”,現二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合夥協議如下:
合夥人基本情況
王,男,漢族,生於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李,女,漢族,生於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證號碼:
出資額、時間、方式
1、王出資¥1200000.00(壹佰貳拾萬元);出資¥600000.00(陸拾萬元)。
2、自20__年4月開始經營以來,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資額,並投入合夥經營。
3、二人以其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二人合夥經營養殖場承租水櫃村三組土地、房屋的使用權,該養殖場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有形資產包括圈舍等養殖設施、辦公設備、蛇、果子狸等動物。
無形資產包括養殖場具有的商業信譽、品牌價值。
合夥事務的執行
1、負責日常生產經營具體事務的執行。
2、責建立會計制度對日常開支進行記賬,按月負責向毛*琴報告收支情況 ,並將個人賬戶與合夥賬戶分開,不得擅自挪用養殖場資金。
3、實行按月結算,高*研負責於每月月末五日內進行財務覈算,分配利潤或安排虧損承擔,並製作財務報告供合夥人查閱。如果未按期進行結算,製作財務報告,承擔¥50000.00元罰款。
4、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合夥事務,不得損害合夥人利益,因其個人過錯行爲給“元吉*殖場”帶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應當協助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工作,絕對不能擅自執行合夥事務,更不得實施有損合夥事務的行爲,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利潤分配、虧損及債務承擔
養殖場每月營業利潤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於養殖場積累資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於積累資金。
發生虧損及債務,每三個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積累資金償還,不足毛*琴承擔1%,高*研承擔99%。
3、利潤分配,除去積累資金,養殖場每月給毛*琴分紅10000.00,虧損則從積累基金中支付;餘額歸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規定提取積累資金,應當返還積累資金,由此導致養殖場虧損或不足以支付分紅,負責賠償。
下列事項需要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
1、入夥、退夥、終止合夥關係,將個人合夥改爲合夥企業或設立公司等。
2、租賃養殖場場地,建設、改建圈舍等。
3、用養殖場積累資金搞投資、新設養殖項目等。
4、涉及處分養殖場動產不動產價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夥事務。
競業限制條款:全體合夥人自願承諾不在另行投資經營與“元吉*殖場”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視爲退夥並按以下原則處理:1、在廣元城區投資的自願放棄入夥資金;2、在廣元城區之外投資的則按應退金額的50%收回入夥資金。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對養殖場內事務行使表決權。
2、對是否吸收新的合夥人行使表決權。
4、對合夥協議以及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建議修改權、修改權和表決權。
5、享有對其他合夥人所持股份優先購買權。
7、合夥人對養殖場賬簿有查閱、審覈的權利。
8、法律、法規和養殖場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夥人會議決定
2、遵守養殖場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規定,愛護養殖場的財產,維護養殖場的聲譽
3、按時參加合夥人會議
5、對個人行爲給養殖場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法規及本協議和合夥人決議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夥和退夥:
1、合夥期間吸收其他合夥人需要二位合夥人一致決定。
2、合夥期間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人,且退夥人只能就有形資產分割份額,無權分割無形資產。
負責將養殖場儘早設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現有資產爲公司註冊,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夥人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和信任,若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責任:各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養殖場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它相應責任。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由合夥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夥協議 篇6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 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 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 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夥協議 篇7
合夥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
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第九條 合夥目的:
第十條 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十一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五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 篇8
合夥協議(_________年)
第一條?根據《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
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醛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八條?企業經營場所:
編碼:
第九條?合夥目的:
第十條?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_____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二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五條?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_____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_____協議,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_____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
合夥協議 篇9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實例)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合 夥 協 議
第一條 爲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是全部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路12號。
第五條 本合夥企業在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經營期限爲十年。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第七條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爲:服務:投資管理(除證券、期貨);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以企業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八條:合夥企業由3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
普通合夥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8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2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資40萬元,已於20__年4月27日到位;餘額16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普通合夥人二:張軍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區鳳起東路168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50%。該出資已於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普通合夥人三:杭州北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濱江區濱河路123號
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300萬元,該出資額佔本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資60萬元,將於20__年9月27日到位;餘額240萬元將於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爲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按照《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四條 解散與清算
本合夥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本企業的登記事項以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2、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5、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均具有約束力。
7、本協原件議每個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本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一份。
杭州紫竹灣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普通合夥)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夥協議 篇10
冷庫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身份證號,住址兩股東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共同創業、共同贏利的原則,特訂立合作協議書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各方自願共同合作經營國俊冷庫,雙方實行合夥經營,股權平等。投資多方,按0.01元計利息。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經營期限爲25年。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經營盈餘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視對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也不再加入其他股東。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在合作期內不得在經營狀況不好或虧損時提出退股,單方悔約者,一次性賠償對方10萬元人民幣;任何合夥人不得私自、擅自與他人開展和合夥經營冷庫競爭的業務。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雙方共同承擔房租費(前5年,7000元∕年),電費,設備添置、維修費。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股東工作職權:_________________會計:_________________出納:_________________購物:_________________售貨: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賬目日清月結,贏利每季末底分紅一次。
第七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體資金狀況,不得私自挪動集體資金。
第八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股東共同協商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三份,備案一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自股東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夥協議 篇11
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夥目的: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第七條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爲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費用,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夥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爲。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取得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夥。
5、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爲普通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協議 篇12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 (姓名),性別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夥人:乙 (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爲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 (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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