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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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合同 篇1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爲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合同十篇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爲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爲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爲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爲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爲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爲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覈,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覈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爲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複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複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6.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爲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一、合夥投資項目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項目爲準。

6.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佔總投資額的______%。

2.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佔總投資額的______%。

3.甲乙雙方均應於公司賬戶開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雙方方出資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爲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三、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甲方享有______%盈餘,乙方享有______%盈餘。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______%債務,乙方承擔______%債務。

四、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______年。

2、_____方爲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____方財務審批權限爲_________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甲方的工資報酬爲_________元/月,乙方的工資報酬爲_________元/月,均從臨時賬戶或公司賬戶中支付。

5、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爲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6、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五、轉股、退股、增資的約定

(一)轉股:

1.公司成立起_________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_________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2.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3.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4.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爲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______%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______%作爲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由進行分配,另外20%作爲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三)增資:

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合同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合同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合同即終止:

(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

(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解除後:

(1)甲乙雙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_________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九、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信息。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合同生效及補充變更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3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長沙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爲: (有限合夥)

第五條 註冊地址

本企業註冊地址爲:市 區 路 號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夥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業務、投資諮詢、商務信息諮詢服務;企業形象策劃(以工商覈准爲準)。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爲 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爲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20 年月日,按各合夥人認繳總金額的%繳付;餘下資金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10.2.2 上述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指定帳戶。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二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

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①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②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③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④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1 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2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爲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19.1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餘額。

11.2 儘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戶餘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佈的市場收盤價爲計算依據。

13.2 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儘快將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準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餘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當虧損超過全體合夥人出資時,有限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普通合夥人須承擔超過出資額以外的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吳學愚爲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 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

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限。

18.4 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㈡.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㈢.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㈣.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後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㈤.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準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餘額的2%支付管理費。

第十九條 其他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爲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爲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爲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性質: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繳付期限: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爲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有限合夥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原因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住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夥經營範圍: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條、合夥期限爲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爲_____人,有限合夥人爲_____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夥人的數量。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普通合夥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有限合夥人

1、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2、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3、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第十二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但須保證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億元。

第十五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合夥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佔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合夥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佔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第十六條、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0%,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24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0%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八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有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20%。

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普通合夥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夥人根據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2、計提辦法:合夥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爲達到6%時,所有合夥人按權益比例分配受益;合夥企業年平均收益率達到並超過6%(含)時,普通合夥人方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受益分成。

現金流分配順序:本合夥企業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後不再進行循環投資,資本回收賬戶的現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1)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夥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4)普通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5)本合夥企業收益率超過了6%/年時,普通合夥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餘80%的收益由所有合夥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4、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並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託管機構發生的託管費。

5、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6、必要的媒體費用。

7、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歲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夥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得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的購買權。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三條、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___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夥企業同時委託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並負責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夥企業成立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有限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夥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於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於本合夥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投資。

(2)出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督促執行合夥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資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五條、執行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第二十六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准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夥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夥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餘1名委員由合夥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範圍包括: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夥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第八章: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夥人如違反合夥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爲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一起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合夥人會議並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2、有權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經營資料。

3、有權瞭解和監督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並提出意見。

4、收益分配權。

5、出資轉讓權。

6、在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夥人退夥。

第三十八條、有限合夥人義務

1、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爲限。

2、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調整各合夥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3、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4、保密義務:有限合夥人僅將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於合夥企業相關的事務,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於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與普通合夥人由利益衝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夥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夥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5、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合夥企業託管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成立後,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通過託管機構對本合夥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夥企業資金的安全。合夥企業向託管機構支付託管費用。託管機構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具體的託管辦法和條件以合夥企業成立後與託管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爲準。

第四十一條、全體合夥人應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爲本合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合夥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後,視爲其已繳納對本合夥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二條、託管機構的義務

1、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等爲合夥企業的資產賬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負責合夥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夥企業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2、複覈、審查管理合夥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資產管理公司覈對。

3、出具合夥企業業績和合夥企業託管情況的報告。

4、保存合夥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5、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夥人支付投資收益。

6、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夥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章:入夥與退夥

第四十三條、信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

第四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地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貨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0日內通知其他全部合夥人,並在30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經合夥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合夥企業的淨資產進行評估。對於評估後的合夥企業的淨資產按照該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並由執行合夥人代表代表合夥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夥或被除名的合夥人承擔。合夥人退貨時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尺寸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夥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保密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五十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一條、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佈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衝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

合夥期限爲 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爲:__________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爲:__________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爲: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爲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_______個合夥人爲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爲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爲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__________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覈准登記的爲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爲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爲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X爲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爲"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爲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爲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爲(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爲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泄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爲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爲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之簽署頁)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8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夥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繫;

(三)制定合夥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如違反本合夥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夥人有權提出異議;合夥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夥事務,並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爲: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佈死亡。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爲: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佈死亡;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但本合夥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入夥,需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人夥對入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夥的營業期限爲________年,從合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複印件),企業留存一份(複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夥合同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_____________爲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覈定爲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爲3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普通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爲:___________________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爲:___________________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爲,不失爲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___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合同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爲: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爲: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爲: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爲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爲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爲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爲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爲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二十四條、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

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___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

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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