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合作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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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合作協議 篇1

合作投資人

天然氣合作協議(精選3篇)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方經共同協商,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簽訂如下合作投資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名稱: 

地址: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天然氣、液化氣存儲加氣、汽油、柴油儲存加油、汽車雙燃料改裝

第三條:合作期限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本協議約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總註冊醬規模確定爲人民幣 千萬元。

其中:

(一)股東 出資 萬元。

佔合作投資企業的股份 %,具體投資比例待其他股東股份確定再定。

(二)股東 出資 萬元。

佔合作投資企業的股份 %。

該資金在本合同簽署後向 交付,用於前期手續辦理。

如公司辦理項目未獲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還。

如不能退還由某某某在都幫房地產有限公司的糧油市場項目中的收益擔保償還。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東,具體投資股份比例待定。

雙方可以引進投資股東共同發展合作項目。

第五條:合作投資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註冊、經營。

第六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投資企業由由股東組建股東會,並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依照《  》規定的原則管理公司並經營,投資股東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利潤分配:每年度以實際財務結算利潤爲依據,投資股東各按股份比例分紅。

企業利潤分配時,應照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和法規留足各種提取資金比例及企業繼續發展經營的擴大再生產資金後按本條約定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企業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如企業發生債務應以合作投資企業的財產償還,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可申請破產。

破產清算按各自投資比例承擔。

(三)合作期間,遇有國家徵用時,各股東按股份比例享有補償費。

第七條入股、退股、股權的轉讓。

(一)入股。

1.新股東入股,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股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股的新股東與原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股的新股東對入股前企業的債務承擔。

(二)退股。

1.自願退股。

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可以退股: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股東同意退股;

③發生股東難以繼續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期限的,股東申請退股,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東。

股東擅自退股給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股。

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無繼承人同意繼承股東權利義務。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指定繼承人承接股東權利義務。

個人喪失償債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權。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股生效日。

股東退股後,其他股東與該退股人按退股時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允許股東轉讓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股對待,否則對轉讓人按退股處理。

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受讓股權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第八條人員分工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股東會爲本合同約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機構,股東會選舉的董事會爲本公司的執行機構,以董事會形式執行有限責任公司事務。

董事會行將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任命總經理對公司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

(二)有限責任公司委董事長或總經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其權限爲:

1.代表企業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管理;

3.對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和採購及銷售

4.支付企業應付款項及債務;

5.管理公司財務,按期公佈合作經營帳目及收益或虧損。

6、向股東分配利潤。

(三)其他管理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公開招聘方式擇優錄用,禁止家族人員擔任重要崗位管理者。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活動由股東共同決定,按投資比例及所佔股權比例享有表決權。

2.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權;

3.股東分配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積累的財產歸全體股東共有;

4.股東有退股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和章程維護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的統一;

2、以各自的股權比例分擔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如發生需要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情況,按投資比例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股東私自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發生此類行爲,其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進行的業務獲得利益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給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應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股東在通化參與經營與本有限責任公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股東同意外,股東不得同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易。

(四)股東不得從事損害本有限責任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一方股東退股,其餘股東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股東入股經營。

(二)在股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股權,如繼承人同意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股東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股東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股東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

2.清算人由雙方委託的中介機構擔任,自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後15日內雙方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股東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有限責任公司所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有限責任公司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股東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投資比例和股權比例分配。

5.清算時有限責任公司有虧損,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股東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三個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二)股東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股權份額的,如果他股東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股東,可按退股處理。

(三)股東私自以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股處理;由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公司法》而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股東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

成,由合作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股東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股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東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後生效。

股東: (簽章) 

股東: (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天然氣合作協議 篇2

託運方:x有限公司

承運方:

簽訂日期:20xx年八月八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託運方和承運方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液化天然氣運輸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託運貨物

1. 本合同約定的託運貨物爲液化天然氣,英文簡稱“LNG”。

2. 託運方交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應符合中國國家GB17820-1999Ⅱ類天然氣氣質標準。

第三條 運輸區間和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運輸區間爲:

2.運輸方式:承運方以公路運輸的方式爲託運方運送液化天然氣。

第四條 運輸計劃

1.運輸計劃:承運方調度人員每天上午10:00之前,將未來48小時之內可用車輛上報至託運方調控中心,託運方調控中心根據承運方上報可用車輛信息,將具體運輸計劃提前24小時通知給承運方調度人員(首批運輸計劃應至少提前48小時通知)。

2.運輸計劃傳送方式以書面方式爲主,包括傳真、電話、網絡、電子平臺或其它信息化系統。

3.日常聯繫:雙方應各自設立有人24小時值班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協調確定月承運量和監控協調月承運量的執行。雙方應在運輸起始日開始的十日前將各自設立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名稱、負責人、正常聯繫電話、應急聯繫電話等書面通知對方。

第五條 運輸價格

報價表

承攬運輸量及價格:

1、乙方承諾組織運輸槽車 輛, 保證承攬運力 噸/天。

2、參考行業內市場價格,雙方協商後確認價格執行。

3、運輸的公里數需雙方確認同意後執行

第六條 交付和計量

1. 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的交付地點爲:按託運方運輸計劃中指定的接收站點。

2. 液化天然氣採用汽車衡稱重計量方式,如卸車量與承運方在液化天然氣工廠裝車量的計量差在正負200公斤(含200公斤)範圍內時,以裝車量爲結算依據。

2.1. 如超過正二百公斤範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超出部分託運方以運費形式支付給承運方。

2.2. 如超過負二百公斤範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損失由承運方按照出廠價在運費中扣除。

第七條 結算

1. 託運方指定承運方給託運方客戶配送LNG,承運方和託運方及託運方的指定聯繫人每月進行結算數據的核對,覈對無誤後的結果作爲雙方結算的依據。

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爲結算日,結算日後5個工作日內承運方將開具相應的運輸發票給託運方及其所屬公司並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

第八條 付款

運費由承運方與託運方或託運方客戶定期結算。依照的雙方對賬籤認,承運方開具運輸發票,託運方依據接收的運輸發票結算運輸費用,或者協調託運方客戶按時結算運輸。

第九條 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託運方按裝車磅單的數量將貨物交由承運方託運,託運方應向承運方明確貨物運達地點,如運達地點發生變化時託運方應提前通知承運方。如承運方無故不按託運方指定的卸氣地點卸氣,託運方有權拒絕支付本趟運費,並追究因託運方沒按指定地點卸氣而造成限氣或斷氣的一切損失。此外,對於因託運方變更運達地點而產生額外運費由託運方承擔。

2.託運方爲承運方指定的接收站點必須具備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場地。

3.託運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協調各用氣單位及時向承運方支付運費款項。

4.託運方有權對承運方的承運車輛運行情況進行監控,承運方如不服從調度,或完不成託運方預算當月運量,託運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5.車輛到達託運方裝卸地點後,因託運方裝卸站點不能及時安排裝卸車而造成車輛滯留時,壓車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出時間按待裝待卸收取費用(計算方法:按照200元/小時,),壓車時間的確認需要接收場站的現場人員簽字。超過12小時,託運方接收站點向承運方支付壓車費按臺班計算,按每臺班20xx元人民幣/天.車的標準支付壓車費;承運方向託運方接收站點開具運費發票

第十條 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和託運方的要求做到及時的運輸和交貨。保證全年運力平穩、有序,在冬季運力緊張時,不得擅自給其他企業、個人承運,如發生冬季運力緊張,無法保證LNG正常外運的情形,將賠償託運方的損失,託運方有權取消其承運權

1. 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應保證託運方的貨物安全到達,由於承運方責任導致貨物損失,承運方必須按價賠償給託運方。

2. 承運方統在運輸天然氣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與託運方無關。

3. 承運方所屬車輛,應統一安裝託運方要求的GPS監控系統。未徵得託運方同意,不得擅自將所託運貨物運往其他接收站,違例事件一經發現,託運方有權追究責任並予以索賠及處罰,取消承運方的運輸資格。

4. 承運方統一管理爲託運方服務的其他運輸公司的車輛。保證爲託運方承擔運輸任務的車輛須具備國家要求的各類證件,做到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危險品運輸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5. 承運方發生組織架構變更,不得影響本合同約定運輸任務的執行;如若確實無法保障執行的,承運方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託運方。

6.承運方應負責運輸貨品的安全,由於突發性事件引起承運方的運輸車不能按託運方的運輸計劃到達指定的接收站時,承運方應提前5個小時通知託運方,並有責任提前確定應對措施。

7. 根據託運方的運輸計劃,承運方有義務在接到書面通知當日內予以反饋,並服從託運方的調度計劃安排,對於不能滿足託運方計劃的情況,必須給予書面答覆。另外,對於託運方安排的緊急二次調運,承運方有義務積極協助執行。(具體事宜雙方協商確認)

8. 承運方司機與車輛應符合國家法律及相關法規要求,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惡劣天氣、道路維修等因素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返回,或車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檢、二級維護、罐體檢驗等導致承運方每天爲託運方承運的車輛達不到第四條第1款約定數量的情況除外,但要以衛星系統信息爲準,並且承運方要盡努力爲託運方提供支持,以減少上述事項給託運方帶來的損失。(具體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9. 承運方有義務對車隊駕駛員進行槽車安全操作培訓,並對駕駛員行爲規範負責,如若發生駕駛員違反安全操作的生產事故,由責任方承擔經濟賠償。

10. 承運方應向託運方提供以下資質證件:①營業執照(複印件)②經 營許可證明文件③行業資質證書④稅務登記證(複印件)⑤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⑥牽引車及槽車行駛證(複印件)、罐體使用證及槽車壓力容器使用證(複印件)、⑦駕駛員及押運員相關手續複印件,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因託運方的行爲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承運方造成實際損失的,託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2.因承運方的行爲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使運輸物品不能及時到站,發生限氣、斷氣事故,造成託運方實際損失的,承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方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2.當事方應在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程度內,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期間內,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則受影響一方應儘快重新開始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滿的1年內,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款的約定予以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僱員、關聯機構、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覆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序,但該方也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本協議簽訂後,託運方的各所屬公司與承運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LNG運輸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 方(簽章):x有限公司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乙 方(簽章):*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天然氣合作協議 篇3

供氣人(甲方):

用氣人(乙方):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家庭電話: 移動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供氣和用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 (乙方天然氣安裝使用地址)

(二)用氣種類:天然氣

(三)用氣性質:居民用氣

第二條 供氣方式

甲方通過 管道 方式向乙方供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甲方向乙方供應的天然氣質量符合國家GB17820-20__《天然氣》質量標準。

第四條 供氣價格、計量與結算方式

(一)用氣價格:甲方根據乙方的用氣性質,按照武隆區 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天然氣價格執行。遇國家或政府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乙方自願選擇使用的計量器具爲 天然氣計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計量器具的,乙方憑存儲IC卡到甲方指定的繳費充值地點充值申購下月用氣量,且每月申購的用氣量不得超過雙方覈定的月最大用氣量。

(2)根據武隆區發改委文件要求,對城區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實行階梯氣價。

(3)使用普通天然氣計量器具的,天然氣費按月結算,乙方於每月 20日前,到甲方收費處現金方式、銀行代收、預付款方式、網絡方式繳費。

(三)結算方式:供用氣雙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計量器具讀數爲依據進行結算。

第五條 燃氣設施及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的產權以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爲準。用戶氣表前設施的產權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乙方予以配合;用戶氣表分界點後的設施(含氣表)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甲方維護管理。

(二)乙方使用的流量計等計量儀表,如需檢驗、檢測、維修,甲方負責聯繫送甲乙雙方認可的機構檢驗。乙方在儀表校檢期間不得擅自用氣,若需用氣,應向甲方申報同意後方可使用。甲乙雙方對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都可以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甲方承擔,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乙方仍應按期繳納燃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燃氣費。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並初次安裝的用戶氣表,如出現非人爲損壞的質量問題,自安裝之日起一年內由甲方免費維修或更換。使用一年後氣表出現損壞或不能正常計量的情況,氣表由甲方更換,乙方須按照物價規定價格繳納換表費用。

方催高 (四)乙方使用的燃氣器具應與天然氣相適配,應具有國家安全規定的檢驗合格證,須由具有燃氣安裝、維修資格的單位和持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上崗證的人員安裝。乙方擅自安裝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應對室內天然氣設施(包括安裝在室內的表前樓棟立管)及天然氣燃燒器具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和漏氣的應及時告知甲方;禁止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不合格、超過使用年限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按國家規定,天然氣熱水器、竈具、壁掛爐等自售出之日起,使用年限8年)。乙方燃氣管道設施及使用燃具應安裝在通風好、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若乙方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或者有隱患)而乙方不及時維修或維護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督乙方用氣的權利和職責。當發現乙方違反天然氣使用及安全管理規定時,甲方可依照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違法違規行爲、限期整改、賠償損失、加收違約金,對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暫停供氣。

(二)乙方逾期不繳天然氣費,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應繳氣費3‰的違約金。

(三)乙方連續三個月未用氣,且未辦理暫停用氣手續時,經甲方書面通知五天內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有權暫停供氣。

(四)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的天然氣,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供氣。

(五)需嚴格執行 重慶市武隆區天然氣價格政策。

(六)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法定限制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甲方應迅速搶修,並及時通過公衆號和網絡方式公示。

(七)因國家政策調控導致上游(氣礦)供氣量不足,甲方有義務協調上游增加供氣量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甲方應在所屬的營業場所公開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應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氣諮詢和指導服務。

(九)應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乙方氣費查詢、諮詢等。並應24小時接受乙方的報修,接到報修後,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應急搶險預案派人到現場處置。

(十)甲方工作人員應當持工作證進戶安全檢查、抄表,並準確抄驗氣表讀數,如錯抄、漏抄氣量、或氣量計算有誤,應當於發現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因上游氣源供應方調控致使甲方供氣不足外,乙方有監督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氣的權利。

(二)若對計量存在疑議,有權要求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天然氣計量器具進行校檢。

(三)乙方所屬產權的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檢查及維護費用按質監、物價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有權就天然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甲方進行查詢,甲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五)乙方範圍內的天然氣設施、用氣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滿足國家規範要求,並負責其日常自查維護,應常用洗粉或肥皂水查漏,確保功能完好有效。(

(六)有義務按照實際使用的氣量、範圍和性質按時繳納天然氣費,如逾期未繳納氣費應按約定支付氣費並承擔違約金。

(七)乙方變更戶主,應與新戶主一同到甲方辦理過戶手續,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供氣合同;乙方暫停用氣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氣前三天到甲方辦理相關手續,由甲方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

(八)乙方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用氣、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或轉供天然氣;不得拒絕甲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戶抄表或檢查用氣安全和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天然氣設施或器具及改變天然氣設施原始安裝狀態或損害天然氣設施、偷盜天然氣、違法拆、修氣表等違反天然氣用氣管理和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爲。

(九)發現燃氣泄漏或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關部門。

(十)有義務配合甲方在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接氣等施工作業和經批准的天然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十一)乙方對外出租、出借房屋時,應保證所提供的天然氣設施和天然氣燃燒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安全使用天然氣的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人本合同有關內容,並應配合甲方的安全巡檢作業。

(十二)應遵守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乙方使用天然氣前應當仔細閱讀天然氣合同、天然氣安全使用宣傳資料和用氣設備使用說明書,並告知家庭成員及親朋好友加強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氣常識,特別是要隨時開啓門窗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並按照本合同約定正確使用天然氣,在乙方室內和自有產權範圍內發生的一切燃氣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損失和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設施發生運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自身的過錯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責任、政府指令等非甲方原因造成運行事故、停氣,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繳納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應繳氣費的3‰的違約金;超過繳費日期經甲方催告後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超過繳納截止日期未繳納氣費,並經催後三十日之內仍未繳納氣費的),甲方有權暫停對乙方供氣;當乙方繳齊氣費和違約金後,甲方及時恢復供氣。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私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使用天然氣,除補繳氣費差價、拆除違規設施外,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入戶安裝費金額2倍的費用。

3、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暫停供氣;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採取不正當手段盜用天然氣,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用氣量和氣價補繳氣費,甲方有權上報天然氣主管部門對乙方處以罰款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天然氣使用及安全管理規定,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運行及社會公共安全,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內天然氣設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拒絕甲方入戶安全檢查、拒絕甲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爲,經甲方制止無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暫停對乙方供氣;如導致發生天然氣安全事故,給自身、其他用氣人、甲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乙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乙方因違約而被暫停供氣後,如需恢復供氣,乙方需承擔相關材料、工時等費用。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氣有限公司各類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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