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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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服務協議書 篇1

協議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兩方簽訂:

股份合作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簽訂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立股份公司成立後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經濟往來的基本原則,使雙方關係有一個總的規範依據,也在於向社會公衆和廣大股東披露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使股份公司的運作儘快規範化。

第二條 由於集團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擁有生產、生活服務系統和設施;股份公司具有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

本協議雙方一致認爲,雙方仍有繼續維護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歷史上形成了各方面的交易和服務關係的客觀需要。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之交易和服務項目,指第二章中所列舉的項目和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歷史上形成交易和服務關係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雙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規定的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處理彼此間的關係。

第五條 在本協議規定內容的基礎上,雙方可就同類交易或服務事項簽訂單項協議書,在必要時,也可就某一項交易或服務事項的某一次、某一筆或某一時期的具體事項簽訂具體的、內容較爲詳細的一次性具體合同

具體合同以單項協議書和一攬子協議書爲依據,單項協議書以一攬子協議書爲依據。

單項協議書和具體合同的簽定不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批准後才生效。

第六條 供方供應給需方的交易的或提供給需方的服務,在數量上和質量上要符合雙方協議書或合同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按需方的要求,數量不足予以補足,質量不符應視不同情況予以修理、更換、重做、重新提供、退貨,造成需方損失的,供方應予以賠償。

第七條 雙方交易和服務的質量標準:如雙方未明確予以規定,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如無國家規定標準的,應按行業一般標準執行;無行業標準的,按當地一般標準執行。

第八條 雙方交易和服務的價格標準:雙方可在合法和合理的原則基礎上,協商確定價格。

如雙方未明確規定價格,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執行:如無國家價格標準,應按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標準執行。

第九條 交易和服務費用的支付,視不同情況,一般應採取月末、季末或年末結算一次的方法,一些特別的項目,也可以即時結清。

第十條 雙方在交易和服務方面所形成關係的期限,原則上是長期的,至少爲十年。

但在下列情況下,前款期限可以減少或提前終止:

1.經雙方另行協商同意;

2.因個別項目的社會公認的特殊性而必須減少或提前終止;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予以終止;

4.由於一方的絕大部分的項目義務沒有履行;

5.其他法定的減少和提前終止合同期限的事由出現。

前款所規定的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整個協議或部分條款,應由有權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的一方向對方提前三個月發出通知,否則因此造成對方的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本協議,應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以解釋。

第十二條 本協議由雙方蓋章生效,一式____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其餘____份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交易與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

1.房屋租賃指集團公司應股份公司所需,將辦公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賃給股份公司使用。

2.集團公司應及時提供符合使用用途一般條件的房屋給股份公司,並負責維修。

3.集團公司應保證提供房屋的水電供應。

4.股份公司應保證按房屋用途合理地使用房屋,對非正常的損壞應予賠償。

第十四條 水、電供應

1.水、電供應是指集團公司的水電供應單位向股份公司提供工作、生產和生活的用水用電。

2.集團公司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供應水電,以保證股份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產需要以及股份公司職工的正常生活需要。

3.股份公司的用水用電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要求,合理地使用水電。

4.集團公司應對與此項供水供電有關的水電設施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 電話通訊服務

1.電話通訊服務指集團公司通訊工程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及時、準確,態度熱情周到。

3.股份公司保證在接受服務和使用電訊設施時,主動配合,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汽車、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和股份公司提供服務,以滿足股份公司生產需要。

2.集團公司保證服務熱情、周到,優先安排並按時、按量提供有關運輸工具和司機人員。

3.股份公司保證將用車和運輸計劃提前通知集團公司,但臨時用車和特殊情況可隨時要求集團公司提供服務。

4.股份公司保證合理使用車輛等運輸工具,造成不合理的損害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醫療後勤服務

1.醫療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擁有的醫院、診所等醫療設施和醫護人員以及幼兒園、食堂向股份公司的職工和家屬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3.集團公司保證根據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條件對股份公司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

第十八條 科研服務

1.施工科研服務指股份公司以其擁有的施工科研設備、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員,向集團公司的有關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集團公司工作和生產的需要。

2.股份公司應按照集團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務並保證科研設備和科研成果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3.集團公司保證對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信息和科研成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傳和轉讓給第三方,但已由股份公司獲得代價而轉讓給集團公司者除外,集團公司保證合理使用且不轉讓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設備,對不合理的損壞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生效

本協議經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股份合作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三方合作承攬,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承擔、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

經三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佔股的數額:

甲方以後期談判拍板的形式佔股

乙方以部門管理提供項目信息的形式佔股

丙方以前期洽談跟蹤的形式佔股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 %;乙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丙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三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爲分配股利的依據。

銷售部產生業績後,根據項目實際實際提成獎金,甲、乙、丙可平均分得提成獎金的100%,甲方可分得提成獎金的%,乙方可分得提成獎金的,丙方可分得提成獎金的,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爲資本填充。

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爲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並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四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夥: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

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5、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________作爲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佔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後,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丁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股份合作服務協議書 篇3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爲,保護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是全部由企業職工出資,合作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後即成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企業名稱:

第四條企業住所:

第五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金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企業註冊資金爲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業職工股東佔全部股東總數的100%。不向非本企業職工社會公衆(自然人)募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2、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3、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4、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本企業職工持股份額佔企業股本總額100%。股東以非貨幣形式作爲出資的,企業成立後半年內,依法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由企業蓋章的出資證明書,作爲股東出資的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股東是企業的股權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企業新增股本;

5、選舉或被選舉爲企業董事、監事;

6、監督企業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企業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企業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企業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5、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本企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不得向非本企業職工轉讓出資,轉讓後的股權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2、股東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企業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爲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企業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兩次股東定期會議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5、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其它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7、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達不到上述規定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的股東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時,視爲達到規定數額。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企業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

3、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屬於前條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設總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部門經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8、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可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立監事會,成員爲3人,全部由股東出任。

第三十條監事會召集人由其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進行監督;

3、對董事或經理的行爲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費用由企業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會計年度爲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七條提取當年稅後利潤的10%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5%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企業註冊資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企業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九條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用於彌補企業的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企業資本。

第四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的會度帳冊,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四條企業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勞動用工制度,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企業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企業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七條企業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企業依第4、6項而終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立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企業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同意,不得處理企業財產。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結:

1、所欠企業職工工資,資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

4、企業債務和其他債務。企業清償後,剩餘財產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應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經營期滿前三個月內,由股東會決議,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延期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本企業承擔。

第五十四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修改章程時,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按本章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方爲有效。

第五十五條企業章程個別條款修改,經股東會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決議,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如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企業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決定。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登記主管機關覈准後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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