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合同的含義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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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含義】

合作開發合同的含義與條件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爲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爲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

從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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